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邱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1閱讀量:(1560)
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瑯民一初字第00567號
原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經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懷勇,安徽西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滁州市保安公司保安,住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強,滁州市瑯琊區(qū)西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邱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張某某于立案當日對其傷殘等級和“三期”申請司法鑒定。2014年5月20日,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作出了“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2014)臨鑒字第207號”鑒定意見書,2014年5月29日,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撤銷了其作出的鑒定意見書。2014年7月22日,本院委托安徽天信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2014年8月3日,安徽天信司法鑒定所作出了“皖天信(2014)司臨鑒字第106號”鑒定意見書。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懷勇、被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訴稱:2013年10月20日早晨,邱某某打電話稱家里房屋維修,要張某某去幫忙。張某某應約到了邱某某家?guī)兔?,在遞防水材料時,因房頂倒塌致張某某摔傷,邱某某即送張某某至滁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兩天后,考慮到治療費用問題又轉入揚子社區(qū)醫(yī)院治療,后因張某某疼痛不止,治療無效轉到滁州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十天后,考慮到雙方的朋友關系,為了節(jié)省費用,張某某辦理了出院手續(xù),回家臥床休養(yǎng),邱某某支付了相關治療費用。后張某某要求邱某某賠償相關損失,遭到拒絕,故請求判令邱某某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2155.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誤工費13920元、護理費5850元、殘疾賠償金46228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各項損失合計79653.9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邱某某辯稱:訴狀內容不屬實,張某某陳述的受傷過程屬實,但邱某某并沒有打電話邀請張某某幫忙,張某某是自己去的,其受傷是其自己不注意安全,在施工中走近路造成的,其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某治第一次出院后在社區(qū)治療的費用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邱某某不認可。邱某某在本案中愿承擔13000元的賠償金。
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以下證據:
一、張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張某某主體資格;
二、醫(yī)藥費發(fā)票一組、住院病案、病例、診斷證明各一組,證明張某某受傷治療的情況;
三、錄音光盤一份,證明被告承認張某某是幫忙摔傷的,并同意賠償標準參照鑒定報告;
四、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發(fā)票各一份,證明張某某構成十級傷殘,三期天數明確;
五、滁州市瑯琊區(qū)東門社區(qū)證明及住房協(xié)議各一份,證明張某某2008年至今一直租住在瑯琊區(qū)東門社區(qū)。
經庭審質證,邱某某對張某某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二病案住址是珠龍鎮(zhèn),其出院后在康復醫(yī)院治療不認可,對診斷證明不認可,應以鑒定報告為準,在五院治療期間我們墊付3118.61元。對證據三的通話過程屬實,但是被告不知道被錄音,所以不認可。對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張某某不構成十級傷殘,沒有對張某某胸部測量,主觀意識斷定是沒有科學依據的,我們要求重新鑒定。對證據五的協(xié)議不規(guī)范,沒有明確雙方義務責任,沒有具體租房地點,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反映房租變化情況,且應當提供水電費繳納一年以上的材料,應該有租房人出庭作證,對協(xié)議來源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對東門社區(qū)啟用的章不一致,東門社區(qū)工作委員會、東門社區(qū)公共服務中心,沒有加蓋蓋章人姓名,沒有張某某具體住址,證明自己是城市居民應有派出所暫住證和居住證,否則不能證明張某某是城市居民。張某某提供醫(yī)療發(fā)票報銷單來看,張某某是農保報銷,更能說明張某某常住珠龍鎮(zhèn),對這份證據不認可。
邱某某為支持其答辯意見提供以下證據:
一、邱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邱某某是本案適格主體;
二、(2014)瑯民一初第00016號判決書復印件一份,證明邱某某房屋維修經法院認定由戈傳品包工包料,張某某在本案中所發(fā)生時間并不是邱某某讓其來干活的,而是他們約好來洗澡的,同時證明邱某某在本案中只承擔20%的責任,被告已支付給原告1萬元現金,不包括在五院支出的費用。
經庭審質證,張某某對邱某某提供的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錄音也證明了張某某去為邱某某幫忙的。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張某某所舉的五份證據及邱某某提供的證據一,具有客觀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邱某某提供的證據二,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并結合庭審調查,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3年10月20日早晨,張某某到邱某某家?guī)推渚S修房屋。當天下午,張某某在二樓平臺遞防水材料時,因房頂倒塌致張某某摔傷,邱某某即送張某某至滁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兩天后,考慮到治療費用問題又轉入揚子社區(qū)醫(yī)院治療,后因張某某疼痛不止,治療無效轉到滁州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十天后,為了節(jié)省費用,張某某辦理了出院手續(xù),回家臥床休養(yǎng),邱某某支付了相關治療費用3118.61元并給付張某某10000元。經司法鑒定,張某某的傷情為X(十)級傷殘,休息期120日、營養(yǎng)期60日、護理期60日。后張某某與邱某某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2014年3月26日,張某某訴訟來院。
另查明:張某某的戶籍地為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珠龍鎮(zhèn)清流村丁莊組16-2號,其自2008年起至今一直在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團結巷86號居住。張某某治療過程中,共用去醫(yī)療費5274.52元。
本院認為:綜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舉證和質證,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雙方責任如何劃分;二、張某某主張的損失是否合理。對于焦點一,從本案有效證據可以看出,張某某到邱某某家?guī)兔S修房屋,并未收取勞動報酬,無論張某某是主動幫忙還是受邱某某邀請,雙方已構成義務幫工關系。張某某在幫工過程中,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過失,但邱某某作為被幫工人并未予以制止和提醒,邱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失。張某某在幫工過程中因受傷而造成的相關損失本院酌定應由其自行承擔20%的責任,由被幫工人邱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對于焦點二,張某某主張的誤工費、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予以酌減,因張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所從事的工作和收入狀況,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為6000元。張某某的其他費用均未超出合理范疇,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5274.52元、誤工費11700元(120天×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10天×30元)、護理費5850元(60天×97.5元)、營養(yǎng)費1800元(60天×3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殘疾賠償金46228元(23114元/年×20年×10%),合計為:77152.52元,由邱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61722.02元,扣除已支付的13118.61元,邱某某仍需賠償48603.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邱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張某某48603.4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邱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0元,鑒定費1400元,合計319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765元,被告邱某某負擔24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立才
人民陪審員 王維娜
人民陪審員 張迎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代理書記員 高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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