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王某某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1閱讀量:(1218)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38號
原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蒙城縣。
委托代理人:劉輝,安徽東屹漆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蒙城縣。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連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輝、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4年6月13日11時許,原、被告在蒙城縣王集鄉(xiāng)石山村后王莊因土地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對原告進行毆打。由于被告的傷害行為,造成原告面頸部、軀干部多處軟組織損傷,經(jīng)鑒定構成輕微傷。之后,原告在蒙城縣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因原告經(jīng)濟困難,被告拒絕支付治療費,僅住院三天就出院回家保守治療?,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215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舉證如下: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自然狀況及具有主體資格;
2、蒙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一份,證明被告將原告打傷造成輕微傷的事實;
3、原告申請法庭調(diào)取的三份筆錄和原告被打傷的照片,證明被告將原告打傷造成輕微傷的事實;
4、原告住院病歷、用藥清單,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治療情況;
5、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原告住院治療的花費情況。
被告王某某未舉證。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jù)1沒有異議,對證據(jù)2、3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沒有打原告,這是原告訛被告;對證據(jù)4有異議,認為證據(jù)4不真實;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沒有打原告。
經(jīng)審核,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jù)1、2、3、4、5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11時許,在蒙城縣王集鄉(xiāng)石山村后王莊,原、被告因土地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后雙方發(fā)生打架。2014年6月13日原告入住蒙城縣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支付醫(yī)療費2661元。2014年7月8日蒙城縣公安局給予被告王某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對該處罰未提出異議。原告陳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661元、護理費97.5元/天×4天=3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4天=120元、誤工費62.6元/天×4天=250.4元,共計3421.4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將原告陳某某打傷,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當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原告合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承擔交通費、營養(yǎng)費,因未提供交通費發(fā)票、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求被告承擔精神撫慰金,因傷殘評級為輕微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沒有打原告,是原告訛被告,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陳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421.4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連寶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孟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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