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2閱讀量:(1409)
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花民一初字第00338號
原告:陳某,女,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榮春,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漢族,無業(yè)。
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審判員桑毓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榮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介紹相識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劉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劉某丙?;楹?,因被告性格乖張,遇有瑣事即與原告相爭,動不動就用刀指向原告,或者以自殘相威脅,至原告生活在恐怖中,精神不得安寧。被告缺乏謀生技能,以賭博為業(yè),常年在外,一年回不了幾次家,家中生活基本靠原告一人勉力維持,原告生活壓力非常大。綜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一、準予原、被告離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三、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婚生子由被告撫養(yǎng)。
劉某甲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陳某和劉某甲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劉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劉某丙?,F(xiàn)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訴請離婚。
上述事實有陳某的當庭陳述、結婚證、戶口薄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陳某與劉某甲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已建立起較深的夫妻感情,理應珍惜。訴訟中,陳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劉某甲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陳某離婚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本案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桑毓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萬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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