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與陳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3閱讀量:(1433)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寶法民四初字第70號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愛新,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甲,男,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劉宇宏,廣東東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世義,廣東東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陳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愛新、被告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宇宏、馮世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16日至9月20日,被告三次向原告采購訂購一批抗倍特柜子、板條等,雙方約定由被告到原告位于深圳觀瀾的工廠提貨,隨后被告將該批貨物提走,貨物總價款為人民幣612,710元,被告承諾在收貨后一個月內付款。原告當時沒有注冊公司,被告要求原告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交易,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原告一直掛靠在廣州市某華飾材有限公司對外經營業(yè)務,于是就用該公司的名義與被告進行交易。被告收貨后,一直沒有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后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躲避。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被告承擔付款責任,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612,710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69,083元(利息分別自2012年10月20日開始計算,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4年8月19日);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被告是一名職業(yè)運輸司機,長期從事深港貨物運輸業(yè)務;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貨物并拖欠貨款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1、被告長期為廣州市某華飾材有限公司從事深港貨物運輸業(yè)務,被告在為廣州市某華飾材有限公司運輸貨物過程中,原告委托被告將幾批貨物運給原告在香港的客戶唐某,唐某所在公司是香港某美,是香港某美與原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不是被告;2、原告提交的單據(jù)中也清楚顯示收貨人為香港某美,聯(lián)系人為唐先生,被告僅僅作為運輸人在送貨單上簽名而已,并不是真正的買受人;3、被告提供大量證據(jù)證明其是職業(yè)運輸司機,并經常為廣州市某華飾材有限公司運輸貨物,因此原告所起訴的事實、理由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所提交的證據(jù)也根本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三、原告不能證明其是本案的權利人,其主體不適格。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分別于2012年8月16日、9月1日、9月20日向被告提供抗倍特柜子、板條等貨物,貨款共計人民幣612,710元。其中編號為109843的送貨單載明“收貨后一個月付款”,編號為0006156的成品出庫單載明“收貨內1個月內付款”。
2013年12月1日,廣州市某華飾材有限公司出具《說明》,證明自2012年2月份開始,原告掛靠在該單位開展業(yè)務經營,直到2013年10月份原告登記注冊的深圳市某龍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時止,在掛靠期間,原告開展的所有業(yè)務經營均與廣州市某華飾材有限公司無關,相關債權債務由原告本人承擔責任。
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注冊成立深圳市某龍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送貨單、成品出庫單、《說明》等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為涉港買賣合同糾紛。因為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處理該糾紛所適用的法律,而糾紛發(fā)生于中國內地,按照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本案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被告收取了原告提供的貨物,雙方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拖欠原告貨款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貨款及相應利息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612,71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編號為109***的送貨單及編號為0006***的成品出庫單上貨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2年10月20日起算,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貨款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起訴日計算。
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系受原告委托將涉案貨物運給香港華美公司,相關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甲貨款人民幣612,710元及利息(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其中貨款人民幣242,530元利息從2012年10月20日起算,貨款人民幣370,180元利息從2014年7月14日起算,上述利息計算至本判決指定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618元,由被告陳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王某甲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陳某甲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 燕 璇
人民陪審員 蔡 文 卿
人民陪審員 賴 遠 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 員 張曉濤(兼)
書 記 員 白 宇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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