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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右民一初字第1819號
原告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壯族,某某學院退休職工,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
法定代理人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壯族,廣西百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
被告廣西某某集團百色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廣西某某集團百色某某有限公司司機,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齊冠霖,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西南寧市。
負責人云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瑤族,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職員,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下崗工人,住廣西南寧市。
被告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壯族,某某百色分公司職員,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鄧寶能,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某某訴被告廣西某某集團百色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李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吳某某、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陸媚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齊冠霖,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蒙某某,被告吳某某、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寶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1月3日,原告騎24寸女裝自行車沿狹窄的桂林街由北向南下坡行進,適有被告吳某某違章占用右車道臨時停放桂L08***轎車,其只好從該車左側繞行,此時被告某某公司的員工即被告李某某駕駛本單位車輛桂LC2***中巴車接送職工上班,其未按交通法規(guī)停下或慢行而強行超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后顱內出血、左側顴弓骨折等多處嚴重受傷,住院治療118天。經(jīng)百色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兩被告負次要責任。原告出院后經(jīng)鑒定部門對其傷情作出鑒定為傷殘等級一級,護理依賴級別為一級護理依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經(jīng)濟損失共計1252105.19元,其中醫(yī)療費171139.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天×118天=4720元,營養(yǎng)費20元/天×365天×13年=94900元,殘疾賠償金21243元/年×13年×100%=276159元,司法鑒定費13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輪椅費)530元/輛×3輛=1590元,交通費230元,住院及出院后護理依賴的護理費642067元(其中包含原告住院期間三個女兒護理為12600元+4900元+5717元、截至2013年7月9日原告已支付護工黃連喜的護理費18850元、今后護理費2500元/月×12月×20年×1人×100%=600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0元。因被告某某公司為桂LC2***中巴車購買交強險,投保于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事發(fā)后該保險公司已支付9999元醫(yī)療費,因此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還應向原告支付110001元。被告韋某某作為桂L08***轎車車主,未購買交強險,故其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某某公司和吳某某按責任比例各自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各承擔金額為202421元。因被告某某公司投保金額為5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應向原告賠償50000元,余下152421元由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賠償,被告某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0000元醫(yī)療費,故還應支付142421元,被告李某某違章駕駛應與被告某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吳某某應向原告賠償202421元,其已支付13000元醫(yī)療費,還應向原告支付189421元。因各被告未向原告進行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并判決由各被告賠償,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韋某某優(yōu)先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原告自行車制動失效而未下車推行,是其未遵守交通安全規(guī)則造成的,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在本案事故中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車輛與原告及自行車沒有任何接觸,也沒有違反交通規(guī)則,因此,被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原告應返還我公司墊付的10000元。
被告李某某的答辯意見與被告某某公司一致。
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已支付9999元搶救費;原告訴請的數(shù)額已超出其賠償限額,超出部分由法院公正判決。
被告吳某某辯稱:涉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吳某某違章停車行為與事故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系被告李某某沒有按規(guī)定安全行車,原告駕駛的自行車制動不良、其操作不當翻倒才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原告要求營養(yǎng)費沒有依據(jù),原告住院時已有全職護工護理并支付了護工費用,其訴請其三個女兒因護理其產(chǎn)生的誤工費系重復主張;原告在涉案事故中有重大過錯,其要求精神損失費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韋某某的答辯意見與被告吳某某一致外,另認為被告其出借給被告吳某某使用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3日7時許,原告駕駛制動失效的“百色01-00698”自行車沿右江區(qū)桂林街由中山二路往城鄉(xiāng)路方向行駛,被告李某某駕駛桂LC2***中型普通客車在其身后同向行駛。7時20分原告與被告李某某駕車行至百色市右江區(qū)桂林街“美滋園特色美食館”門前路段,適逢被告吳某某駕駛的桂L08***轎車臨時停放在原告駕駛的自行車前方右側路面上,當原告駕車欲從該車左側繞行,而被告李某某駕駛的桂LC2***中型普通客車從原告左后方駛來欲超越兩車時,因原告及被告李某某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通行,又因被告吳某某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致使原告駕車向左側翻,后其前輪滑入被告吳某某臨時停放的小轎車底部左下邊緣發(fā)生碰刮,發(fā)生原告石某某受傷、自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原告被送往百色市人民醫(yī)院經(jīng)門診檢查并住院治療至2013年3月1日(共計住院118天),支出門診費及醫(yī)療費共計171044.19元(其中由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賠償9999元、被告某某公司墊付10000元、被告吳某某墊付13000元)。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證實原告住院治療的2012年11月3日至2012年12月17日期間,需要2人陪護。醫(yī)院的出院醫(yī)囑:1、普食;2、注意休息、預防感染、加強護理;3、院外預防癲癇、營養(yǎng)腦細胞治療;4、定期??崎T診隨診、復查。2013年2月19日百色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作出石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吳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責任認定。原告申請復核,交警部門復核維持原認定。2013年6月3日右江司法鑒定中心根據(jù)原告的委托對其因交通事故的傷殘程度及護理依賴級別進行鑒定,鑒定為原告石某某的傷殘等級為一級、護理依賴一級,被告某某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本院遂委托雙方選定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因交通事故傷殘程度及護理依賴級別重新鑒定。2014年2月28日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交通事故傷殘程度及護理依賴級別鑒定的意見書評定:石某某的傷殘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三級傷殘及十級傷殘;需要完全護理依賴。此次鑒定由被告某某公司支出出診費2000元、鑒定費2190元,共計4190元。
另查明,桂LC2***中型普通客車車主系被告某某公司,該公司在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22000元、50000元。
再查明,桂L08***小轎車車主系被告韋某某,事發(fā)時系被告吳某某駕駛,被告韋某某、吳某某系夫妻關系。事故發(fā)生時桂L08***小轎車沒有投保交強險。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原告丈夫涂某某的身份證、原告戶口簿、百公交認字(2012)第45100232012002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右江司法鑒定中心(2013)臨鑒字第205、2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住院證明書、出院證明書、入出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書、專家會診意見書、病人費用明細清單、住院收費收據(jù)、門診收費收據(jù)、司法鑒定費收費收據(jù)、輪椅發(fā)票、預交金收條;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公司證明、李某某身份證、百公交認字(2012)第45100232012002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百公交鑒告字(2012)1206A、1121A、1129B號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告知書、第20121128A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百公(刑)鑒(痕)字(2012)23號鑒定文書、右江司法鑒定中心(2012)物檢字第762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預交金收條、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支付通知書;被告吳某某、韋某某提供的交通事故道路現(xiàn)場圖、被告某某公司申請由本院根據(jù)各方當事人意見選定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2014)法鑒字第39、40號鑒定意見書及原、被告的陳述,足以認定。
原告提供的三份收款收據(jù)為證實原告支出醫(yī)療費的主張,本院認為,此三份收款收據(jù)并不是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用收據(jù),且無醫(yī)療機構蓋章確認,本院不予認定;原告提供的交通票發(fā)票為證實其家屬支出交通費230元的主張,本院認為,其家屬支出的交通費并不是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糾紛中應予以支持的賠償項目,本院不予認定;原告提供其女兒涂潔、涂艷、涂娟證明、考勤表、請假條、工資單、勞動合同、護工黃連喜出具的護理費收據(jù)、護理時間一覽表,為證實其住院由女兒護理的誤工損失及支付護工黃連喜護理費的主張,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已證實其2012年11月3日至2012年12月17日共計44天的住院期間需2人陪護,據(jù)此,本院確認原告住院需2人陪護的時間為44天。原告提供的涂潔、涂艷、涂娟證明、考勤表、請假條、工資單、勞動合同、護理時間一覽表缺乏關聯(lián)性、黃連喜出具的護理費收據(jù)缺乏客觀性,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計算清單為證實其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主張,本院認為,該計算清單是原告自行計算其經(jīng)濟損失,主觀隨意大,且被告亦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認定。
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停車費發(fā)票、檢測服務費收據(jù)、酒精測試鑒定費、車輛檢測費為證實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損失的主張,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吳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均有過錯,考慮各當事人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等因素,被告某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另行起訴主張為宜,故對其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在本案中不予審查。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醫(yī)療費等由此產(chǎn)生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交警部門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及運用技術手段調查綜合評判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客觀真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本案劃分民事責任的依據(jù)。據(jù)此,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70%的民事責任,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應各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桂LC2***中型普通客車車主系被告某某公司,該車已在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吳某某駕駛的桂L08***小轎車車主系被告韋某某,因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造成原告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shù)睦?,故被告韋某某、吳某某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職工,其是在執(zhí)行公司職務中造成損害,由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某某公司負擔。又因被告某某公司在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投保事故車輛桂LC2***中型普通客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故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先由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賠償,尚有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吳某某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被告某某財險南寧支公司、某某公司、吳某某分別向原告墊付的9999元、10000元、13000元,應予以抵扣賠償款或由原告返還。
關于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結合其舉證、被告質證及本院依法全面審查證據(jù),逐項合理確認:1、醫(yī)療費,原告主張171139.19元,但本院核實原告提供的合理有效醫(yī)療費票據(jù)數(shù)額為171044.19元,故本院認定其醫(yī)療費為171044.1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720元,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94900元,雖然原告提供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據(jù)均無證實原告需要加強營養(yǎng),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三級和十級傷殘,且其年事已高,加強營養(yǎng)補助,符合情理,故本院酌情支持其20000元;4、殘疾賠償金,原告根據(jù)2012年廣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主張276159元,本院認為原告在庭審辯論終結前已年滿68歲,根據(jù)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金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其殘疾賠償金應計算為18854元/年×12年×(80%+1%)=183260.88元;5、殘疾輔助器具費,原告主張1590元,本院認為,原告使用輪椅并無配制機構意見,無法確定輪椅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原告提供了金額為530元購買輪椅的發(fā)票,本院認可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即530元;6、護理費,原告主張642067元,本院根據(jù)原告提供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認定其住院治療118天(其中44天為2人陪護)。因其主張其女兒誤工的證據(jù)與其陳述的護理時間,均不能確認其住院期間由誰陪護,故原告訴請依據(jù)其三個女兒的誤工情況計算護理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院依據(jù)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及原告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暫定其護理期限為5年。據(jù)此,原告合理的護理費為(1)28938元/年÷365天×44天×2人=6976.83元;(2)28938元/年÷365天×(118天-44天)×1人=5866.88元;(3)28938元/年×5年=144690元,共計157533.71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本院綜合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傷殘等級及當?shù)厣钏降纫蛩乜紤],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關于交通費的問題,原告主張交通費230元,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支持交通費的前提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該交通費230元是其親屬產(chǎn)生,故本院不予認可;關于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的鑒定費1300元負擔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單方委托右江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已被重新鑒定結論否認,且本院采信了重新鑒定結論,為此,此項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本次訴訟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537088.78元(其中醫(yī)療費171044.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20元,營養(yǎng)費20000元,殘疾賠償金183260.8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30元,護理費157533.71元);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0000元,扣除已賠償9999元,還應賠償1元;
三、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02000元;
四、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賠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五、由被告韋某某在其應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被告吳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305088.78元的15%即45763.31元,扣除其已賠償?shù)?3000元,還應賠償32763.31元;
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305088.78元的15%即45763.31元;
八、原告得到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賠償后,退還被告廣西某某集團百色某某有限公司墊付的10000元;
九、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18元,減半收取4959元,鑒定費4190元(重新鑒定),共計9149元,由原告負擔6670元,被告廣西某某集團百色某某有限公司負擔1239.5元,被告吳某某負擔1239.5元。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605101012001397,開戶行:農(nóng)行百色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陸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許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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