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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鐘某某等盜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4閱讀量:(3111)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贛中刑二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綽號“大祖利”、“阿俊”),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陸豐市,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1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江西省尋烏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明智,江西神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陸豐市,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江西省尋烏縣看守所。

辯護人鐘秋發(fā),江西客家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曾令達,江西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某某(綽號“黑古”),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惠來縣,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江西省尋烏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衍民,江西客家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贛市檢刑訴(2013)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犯盜竊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明智,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鐘秋發(fā)、曾令達,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劉衍民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伙同他人或分或合,竄至福建、廣東、江西等多地,采取用螺絲刀撬開車門玻璃、用解碼芯片解碼行車電腦、重新安裝電源鎖、用液壓剪剪斷方向盤鎖等方式多次盜竊車輛。其中:被告人余某某參與盜竊車輛35輛,共計價值人民幣721.7436萬元,其中價值人民幣57.4449萬元的3輛未遂;被告人鐘某某參與盜竊車輛23輛,共計價值人民幣485.9003萬元,其中價值人民幣65.4897萬元的3輛未遂;被告人鄭某某參與盜竊車輛5輛,共計價值人民幣130.9838萬元,其中價值人民幣19.5385萬元的1輛未遂。

為支持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1、被害人陳述;2、證人證言;3、相關書證、物證;4、勘驗、辨認筆錄、價格鑒定意見;5、同案犯供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同時,被告人余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三被告人在部分盜竊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余某某辯解稱,他沒有參與起訴書指控的2012年1月30日在福建省石獅市盜竊2輛“本田雅閣”轎車、同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石獅市盜竊2輛“本田雅閣”轎車和1輛“本田CR-V”越野車。請求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余某某的辯護人提出:1、余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僅對起訴書指控的2012年1月30日在福建省石獅市盜竊2輛“本田雅閣”轎車、同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石獅市盜竊2輛“本田雅閣”轎車和1輛“本田CR-V”越野車的盜竊作案不承認,且一直不予承認,是否承認該兩起事實實際上對余某某的盜竊數(shù)額及量刑影響不大,公訴機關就該兩起事實僅提供了余某康的供述,屬孤證,依法不能采信;2、余某某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xiàn)。建議對余某某在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

辯護人提供了立案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鐘某某辯解稱,他沒有參與起訴書指控的2011年11月5日在福建省上杭縣盜竊2輛“本田CR-V”越野車、同年12月12日在福建省上杭縣盜竊1輛“本田CR-V”越野車和1輛“豐田凱美瑞”轎車、同年12月30日在福建省上杭縣盜竊1輛“豐田銳志”轎車和1輛“豐田皇冠”轎車。請求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鐘某某的辯護人提出:1、起訴書指控的鐘某某與余惠彪等在福建上杭實施盜竊作案,僅有余惠彪的供述,屬孤證,且供述前后不一致,依法不能采信;2、鐘某某在盜竊作案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3、鐘某某有坦白、未遂、無前科等量刑情節(jié);4、本案被盜車輛都是中高檔車輛,因此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對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14年。

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鄭某某的辯護人提出:1、鄭某某沒有直接著手實施盜竊行為,在盜竊作案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2、鄭某某具有未遂、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鄭某某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1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伙同同案犯余惠彪(另案處理)等人竄至福建省上杭縣北環(huán)路金業(yè)賓館門前,盜得被害人陳某強價值人民幣20.615萬元車牌號為閩F×××××的“本田CR-V(思威)”越野車一輛;后竄至上杭縣金崗山北園路門口,盜得被害人李某價值人民幣16.45萬元車牌號為閩F82×××的“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陳某強的陳述,證明其閩F××××ד本田CR-V”越野車于2011年10月29日晚上在上杭縣城區(qū)紫金路附近的金業(yè)賓館前面被盜。

2、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明其閩F82××ד豐田凱美瑞”轎車于2011年10月30日晚上在上杭縣臨城鎮(zhèn)金崗山北園路岳父母家被盜。

(二)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余惠彪指認的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辨認鐘某某、余照華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余惠彪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1年10月底伙同鐘某某、余照華在上杭縣盜竊“本田CR-V”越野車及“豐田凱美瑞”轎車各一輛。

(五)被告人鐘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1年伙同余惠彪在上杭縣盜竊“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二、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鐘某某伙同余照華(另案處理)等人竄至福建省龍巖市西陂某某郡小區(qū)樓下停車場,盜竊被害人蘇某輝價值人民幣25.1262萬元車牌號為閩FAZ×××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因無法啟動車子而未得逞;后竄至龍巖市西陂棕櫚郡清雅園茶葉店門口,盜得被害人湯某煌價值人民幣17.6946萬元車牌號為閩FQ0×××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又竄至龍巖市新羅區(qū)西城新洲城旁中恒魏氏茶葉店門口,盜得被害人吳某健價值人民幣11.539萬元車牌號為閩FF8×××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蘇某輝的陳述,證明其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西陂鎮(zhèn)棕櫚郡樓下的停放的閩FAZ××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車窗玻璃被砸,電門鎖被撬爛。

2、被害人湯某煌的陳述,證明其閩FQ0××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1月23日凌晨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西陂鎮(zhèn)棕櫚郡樓下被盜。

3、被害人吳某健的陳述,證明其閩FF8××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1月22日晚上在福建省龍巖市西城新洲城旁中恒魏氏茶葉店門口被盜。

(二)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提取物證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被告人鐘某某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過年時伙同余照華及另一名男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兩輛“豐田銳志”轎車,其中“豐田漢蘭達”越野車盜竊未得逞。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三、2012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某龍(均另案處理)等人竄至福建省晉江市羅山街道福埔百宏雅苑翔鴿漆店門口,盜得被害人姚某財價值人民幣18.25萬元車牌號為閩C5×××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竄至晉江市羅山街道社區(qū)機動車市場春福茗茶店門口,盜得被害人許某權價值人民幣18萬元車牌號為閩C×××××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又竄至晉江市青陽街道霞行社區(qū)霞發(fā)樓樓下,盜得被害人顏某斌價值人民幣17萬元車牌號為閩C7×××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姚某財?shù)年愂?,證明其閩C5××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2月14日凌晨在晉江市羅山街道福浦社區(qū)百宏雅苑翔鴿漆店門口被盜。

2、被害人許某權的陳述,證明其閩C6××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2月13日晚上在晉江市羅山街道福埔社區(qū)摩托車市場春福茗茶店門口被盜。

3、被害人顏某斌的陳述,證明其閩C7××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2月13日晚上在晉江市霞行霞發(fā)樓樓下被盜。

(二)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余某康等人指認的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相互辨認余某某等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余某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3月底伙同同案犯余某某、余某龍、余炳俊在晉江市盜竊三輛“豐田銳志”轎車。偷了前兩輛車后,余某龍、余炳俊開了后一輛車來。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過完年至2013年3月之間,在福建晉江市區(qū)的路邊和余炳俊、余某龍、余某康偷得三輛“豐田銳志”轎車。從余炳俊手上分得贓款8000元。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四、2012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某龍等人竄至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祥平街道×××路店門口,盜得被害人張某依價值人民幣30.4746萬元車牌號為閩CSZ×××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后竄至廈門市祥平街道西溪花園對面,盜得被害人陳某某價值人民幣21.9496萬元車牌號為閩DGU×××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又竄至廈門市同安區(qū)大同街道西池小區(qū)某某閣推拿店門口,盜得被害人周祖忍價值人民幣20.6584萬元車牌號為浙C97×××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張某依的陳述,證明其閩CSZ××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2月22日晚上在同安區(qū)祥平街道×××路店面門口對面的路邊被盜。

2、被害人陳竹松的陳述,證明其閩DGU××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2月22日晚上在祥平街道西溪花園×××號對面被盜。

3、被害人周祖忍的陳述,證明其浙C97××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2月22日晚上在大同街道西池小區(qū)某某閣推拿店門口被盜。

(二)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余某康等人指認的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相互辨認余某某等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余某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2月底伙同余某某、阿龍、余炳俊在廈門同安區(qū)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兩輛“豐田銳志”轎車。

(五)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五、2012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某龍、石小冰(另案處理)等人竄至福建省南安市水頭鎮(zhèn)東南廣場中國郵政儲蓄所門口,盜得被害人李某文價值人民幣13.5萬元車牌號為閩C2T×××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竄至南安市水頭鎮(zhèn)東南廣場美仙子家居店門口,盜竊被害人曾某明價值人民幣13.2萬元車牌號為閩CRE×××的“本田雅閣”轎車,因無法啟動車子而未得逞;后又竄至南安市水頭鎮(zhèn)金明酒店后面停車場,盜得被害人呂某銘價值人民幣14萬元車牌號為豫AUE×××的“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接著又竄至南安市水頭鎮(zhèn)廈盛路輝宏電器城門口,盜得被害人戴某村價值人民幣14.3萬元車牌號為閩C8355H的“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某文的陳述,證明其閩C2T××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處4月11日晚上在南安市水頭鎮(zhèn)東南廣場中國郵政門口被盜。

2、被害人曾某明的陳述,證明其停放在南安市水頭鎮(zhèn)東南小區(qū)門口的閩CRE××ד本田雅閣”轎車于2012年4月11日晚上被撬但未被盜走。

3、被害人呂某銘的陳述,證明其豫AUE××ד豐田凱美瑞”轎車于2012年4月11日晚上在南安市水頭鎮(zhèn)金明酒店后面福興小區(qū)花園前被盜。

4、被害人戴某村的陳述,證明其閩C8××ד豐田凱美瑞”轎車于2012年4月12日凌晨在南安市水頭鎮(zhèn)廈盛路輝宏電器門口被盜。

(二)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余某康等人指認的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相互辨認余某某等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余某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伙同余某某、余某龍、石小冰駕車竄至福建省南安市水頭鎮(zhèn)盜得一輛“豐田銳志”轎車,隨后盜竊一輛“本田雅閣”轎車未得逞,后又盜得二輛“豐田凱美瑞”轎車。

2、同案犯石小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伙同余某某、余某龍、余某康駕車竄至福建省南安市水頭鎮(zhèn)盜得一輛“豐田銳志”轎車,隨后盜竊一輛“本田雅閣”轎車未得逞,后又盜得二輛“豐田凱美瑞”轎車。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4月伙同余某康、余某龍、石小冰在南安市一個鎮(zhèn)盜得兩輛“豐田凱美瑞”轎車和一輛“豐田銳志”轎車。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六、2012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某龍、石小冰等人竄至福建省石獅市德輝廣場停車場旁,盜得被害人邱某意價值人民幣12.5萬元車牌號為閩C9G×××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竄至石獅市八七路×××號董酒專賣店旁,盜得被害人楊某榮價值人民幣27.03萬元車牌號為閩CAQ×××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后又竄至石獅市八七路美的電器門口,盜得被害人董某祥價值人民幣24.48萬元車牌號為閩CGE×××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邱某意的陳述,證明其閩C9G××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4月20日晚上在石獅市××廣場停車場附近被盜。

2、被害人楊某榮的陳述,證明其閩CAQ××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4月20日晚上在石獅市八七路××銀行總行旁被盜。

3、被害人董某的陳述,證明其閩CGE××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4月20日晚上在石獅市八七路××號旁邊被盜。

(二)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余某康等人指認的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相互辨認余某某等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余某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伙同余某某、石小冰等人,駕車到福建省石獅市盜得一輛“豐田銳志”轎車和二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2、同案犯石小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伙同余某某、余某康等人,駕車到福建省石獅市盜得一輛“豐田銳志”轎車和二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3、同案犯余某龍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4月伙同“大祖利”、余某康和一個叫不出名字的男子在福建石獅市,由“大祖利”撬鎖,先后偷到二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豐田銳志”轎車,逃跑時候余某康和不知名男子被抓,車被扣掉。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4月伙同同案犯余某康、石小冰、余某龍在石獅盜竊了一輛“豐田銳志”轎車、兩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七、2012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照華、劉志兵(另案處理)等人竄至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沙河鎮(zhèn)“回家住吧”賓館門口停車場,盜得被害人何某光價值人民幣23.4萬元車牌號為粵V13×××的“豐田皇冠”轎車一輛;后竄至濂溪路××號對面停車位,盜得江西奧科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價值人民幣30.6萬元車牌號為粵JKT×××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后又竄至全球通大廈門口停車場,盜得被害人吳某兵價值人民幣21.6萬元車牌號為贛K47×××的“豐田皇冠”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何某光的陳述,證明其粵V13921“豐田皇冠”轎車于2012年8月5日凌晨在章貢區(qū)沙河鎮(zhèn)“回家住吧”賓館門口停車場被盜。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曾某君的證言,證明由其駕駛的江西奧科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粵JKT××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8月4日晚在章貢區(qū)濂溪路××號“萬州烤魚”餐館正對面被盜。

2、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由其駕駛的吳某兵的贛K47××ד豐田皇冠”轎車于2012年8月4日晚上在章貢區(qū)××廈門口停車場被盜。

(三)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余某某等人指認的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相互辨認余某某、余照華、劉志兵等系同案犯的情況。

(四)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五)同案犯劉志兵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8月初的時候,伙同余照華及他帶來的兩個男青年一共四人在章貢區(qū)盜得二輛“豐田皇冠”轎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六)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伙同余照華、劉志兵等四人在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在章貢區(qū)盜得二輛“豐田皇冠”轎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他分得贓款6000元。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八、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龍等人竄至深圳市龍崗區(qū)××公館旁永光珠寶店門口,盜得被害人馬某國價值人民幣13.5868萬元車牌號為粵B05×××的“豐田RAV4”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馬某國的陳述,證明其粵B05××ד豐田RAV4”越野車于2012年8月18日晚上在荔山公館旁邊的永光珠寶店門口空地被盜。

(二)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余某龍辨認,余某某、余海某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余某龍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8月伙同余某某等在深圳布吉盜竊一輛“豐田RAV4”越野車。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下半年伙同余某龍等在深圳盜竊一輛“豐田RAV4”越野車。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九、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伙同余某某(另案處理,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綽號“小祖利”)竄至深圳市福田區(qū)農(nóng)軒路與豐田路交界處香荔花園二期樓下,盜得被害人唐某林價值人民幣31.7969萬元車牌號為粵BM1×××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一)被害人唐某林的陳述,證明其粵BM1××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8月18日晚上在福田區(qū)農(nóng)軒路與豐田路交界處香荔花園二期樓下被盜。

(二)現(xiàn)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辨認鐘某某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小祖利”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伙同鐘某某在香蜜湖的農(nóng)軒路與豐田路交叉處盜得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五)被告人鐘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和“小祖利”在深圳福田區(qū)香蜜湖農(nóng)軒路附近,由“小祖利”開車,他撬車解碼,盜得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車賣給余某明,錢平分。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2012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伙同“小祖利”竄至深圳市福田區(qū)百花一路與二路交界處××花園側面,盜得被害人馬某價值人民幣19.6644萬元車牌號為粵B5××××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一)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證明其粵B5××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8月21日晚上在福田區(qū)百花一路靠近二路交叉口處被盜。

(二)現(xiàn)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辨認鐘某某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小祖利”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8月和鐘某某等人在福田上步路附近百花一二路交界處盜得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五)被告人鐘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和“小祖利”在深圳福田區(qū)上步路,盜得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車賣給余某明,錢平分。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一、2012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伙同“小祖利”竄至深圳市福田區(qū)紅荔路某某名苑門口,盜得被害人黃某劍價值人民幣23.9077萬元車牌號為粵B02×××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一)被害人黃某劍的陳述,證明其粵B02××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8月31日凌晨在福田區(qū)香蜜湖某某名苑門口被盜。

(二)現(xiàn)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辨認鐘某某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小祖利”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8月伙同鐘某某在景田的紅荔路人行天橋的一個小區(qū)入口盜得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五)被告人鐘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中旬的一天晚上,伙同“小祖利”在深圳福田景田一帶的小路上,盜得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到高速用貼紙貼牌時發(fā)現(xiàn)車子后尾箱有警察服裝及對講機,怕被發(fā)現(xiàn)扔掉了。車賣給余某明,錢平分。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二、2012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伙同“小祖利”、林某某(另案處理)竄至深圳市南山區(qū)星海名城公交站南行路邊,盜得被害人鄭某紅價值人民幣13.4112萬元車牌號為粵B6××××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竄至南山區(qū)陽光棕櫚園東門路邊,盜得被害人華某價值人民幣22.5604萬元車牌號為粵BG××××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鄭某紅的陳述,證明其粵B6×××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9月6日晚上在南山區(qū)前海路星海名城公交站臺南行進站前10米處被盜。

2、被害人華某的陳述,證明其粵GB×××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9月6日晚上在陽光棕櫚園東門公交站臺西側往南十米左右的前海路邊被盜。

(二)現(xiàn)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相互辨認鐘某某、“小祖利”、林某某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小祖利”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8、9月份伙同鐘某某、林某某在南山區(qū)前海路盜得一輛“豐田銳志”轎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2、同案犯林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臨中秋伙同鐘某某、“小祖利”在南山區(qū)盜得一輛“豐田銳志”轎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分到三四千元。

(五)被告人鐘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中旬的一天晚上,伙同“小祖利”以及他的朋友在南山區(qū)一條大路上盜得一輛“豐田銳志”轎車,開了不到一公里又盜得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車賣給余某明,錢平分。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三、2012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龍等人竄至深圳市羅湖區(qū)水貝二路特力工業(yè)區(qū)停車場附近馬路邊,盜得被害人深圳市鉆之韻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價值人民幣19.5792萬元車牌號為粵BQW×××的“豐田皇冠”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證人王義新、繆榮軍的證言,證明深圳市鉆之韻珠寶公司的粵BQW××ד豐田皇冠”轎車于2012年9月17日晚上在水貝二路特力工業(yè)區(qū)停車場出口對面馬路上被盜。

(二)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下半年伙同余某龍等在羅湖區(qū)水貝珠寶一條街盜得一輛“豐田皇冠”轎車,分到幾千元。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四、2012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龍、余海某(另案處理)等人竄至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松明大道溫屋,盜得被害人杜某為價值人民幣25.7419萬元車牌號為粵B×××××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后竄至光明新區(qū)公明街道樓村小學門口,盜得被害人袁某價值人民幣23.7744萬元車牌號為粵B×××××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杜某為的陳述,證明其粵B25××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9月25日凌晨在寶安區(qū)松崗松明大道溫屋×號樓下被盜。

2、被害人袁某的陳述,證明其粵B06××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9月25日凌晨在光明新區(qū)公明街道××小學門口被盜。

(二)辨認筆錄、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余海某辨認余某某、余某龍系同案犯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余海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9月底伙同余某龍、余某某到深圳沙井和松崗交接的地方盜得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2、同案犯余某龍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9月底伙同余海某、余某某在深圳市寶安區(qū)及一個叫光明的地方盜得了兩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9月伙同余某龍、余海某在寶安區(qū)盜竊了兩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自己分到10000多元。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五、2012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龍等人竄至深圳市福田區(qū)梅林日日好休閑會所門口,盜得被害人魏某鋒價值人民幣21.6408萬元車牌號為粵B2×××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魏某峰的陳述,證明其粵B2××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10月8日凌晨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梅林日日好休閑會所門口被盜。

(二)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三)同案犯余某龍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0月伙同余某某等人在深圳福田區(qū)盜竊了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四)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1月份伙同余某龍等人在福田區(qū)盜竊了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六、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龍等人竄至深圳市南山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創(chuàng)發(fā)五金店門口,盜得被害人李某價值人民幣14.8186萬元車牌號為粵BF××××的“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后竄至龍崗區(qū)布吉街道羅崗鐵東路布吉地鐵站附近,盜竊被害人張某銳價值人民幣24.7064萬元車牌號為粵B7××××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因被人發(fā)現(xiàn)而未得逞。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明其粵BF×××ד豐田凱美瑞”轎車于2012年10月24日早上在南山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創(chuàng)發(fā)王金店門口停車位被盜。

2、被害人張某銳的陳述,證明2012年10月24日9時25分許,他發(fā)現(xiàn)有人在盜竊其停放在布吉地鐵站旁邊鐵東路與深惠路邊的粵B7×××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遂大喊,小偷就逃跑了,沒有偷成。

(二)證人汪某奮的陳述,證明粵BF2××ד豐田凱美瑞”轎車被盜的情況。

(三)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

(四)價格鑒定意見書,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五)同案犯余某龍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0月底伙同余某某等在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小學附近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未得逞。

(六)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0月伙同余某龍等在龍崗區(qū)一五金店門口盜得一輛“豐田凱美瑞”轎車,后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未得逞。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七、2012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鐘某某伙同鄭鎮(zhèn)華(在逃)竄至江西省尋烏縣城北×路××號門口,盜得被害人王某光價值人民幣16.7162萬元車牌號為贛BW×××××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竄至尋烏縣岳東路××號,盜得被害人蔣某俊價值人民幣22.7949萬元車牌號為贛BQ×××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王某光的陳述,證明其贛BW×××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12月6日晚上在尋烏縣長寧鎮(zhèn)城北×路××號家門口被盜。

2、被害人蔣某俊的陳述,證明其贛BQ×××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12月7日凌晨在尋烏縣長寧鎮(zhèn)岳東路××號被盜。

(二)指認現(xiàn)場照片、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2月初伙同鐘某某、鄭鎮(zhèn)華在尋烏縣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豐田銳志”轎車,分到10000元。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2、被告人鐘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2月初伙同余某某、鄭鎮(zhèn)華在尋烏縣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豐田銳志”轎車。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八、2012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伙同鄭鎮(zhèn)華竄至福建省上杭縣臨江鎮(zhèn)金葉大酒店門口,盜得被害人鐘某能價值人民幣31.5萬元車牌號為蒙AF×××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后竄至上杭縣臨江鎮(zhèn)尚客優(yōu)酒店門口,盜得被害人郝某軍價值人民幣40萬元車牌號為閩DAC×××的“豐田霸道(普拉多)”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鐘某能的陳述,證明其蒙AF×××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12月16日晚上在上杭縣金葉大酒店門口被盜。

2、被害人郝某軍的陳述,證明其閩DAC××ד豐田霸道”越野車于2012年12月16日晚上在上杭縣尚客優(yōu)酒店對面光源集團門口被盜。

(二)價格鑒定意見書,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2月份伙同鄭鎮(zhèn)華、鐘某某、鄭某某在上杭縣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2、被告人鐘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2月份伙同鄭鎮(zhèn)華、余某某、鄭某某在上杭縣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鄭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2月份伙同鄭鎮(zhèn)華、余某某、鐘某某在上杭縣盜竊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

鄭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十九、2012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伙同鄭鎮(zhèn)華竄至江西省尋烏縣馬蹄崗五谷豐糧油超市門口,盜竊被害人劉某斌價值人民幣19.5385萬元車牌號為粵ML××××的“豐田銳志”轎車,因無法對行車電腦升級解鎖而未得逞;后竄至尋烏縣沙子頭東北飯店附近,盜得被害人陳某丹價值人民幣18.2359萬元車牌號為遼G11×××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后又竄至尋烏縣君子壩交警大隊附近,盜得被害人陳某錫價值人民幣21.7094萬元車牌號為粵×J7×××的“豐田霸道”越野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劉某斌的陳述,證明其停放在尋烏縣長寧鎮(zhèn)馬蹄崗上坡處五谷豐糧油超市門口的粵ML×××ד豐田銳志”轎車于2012年12月19日晚上被盜竊單位盜走。

2、被害人陳某丹的陳述,證明其遼G11××ד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于2012年12月19日在尋烏縣長寧鎮(zhèn)東北飯店門口被盜。

3、被害人陳某錫的陳述,證明其粵×J7××ד豐田霸道”越野車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在尋烏縣君子壩交警隊門口被盜。

(二)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及提取被盜車輛的情況。

(三)價格鑒定意見,證明被盜車輛的價值。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伙同鄭鎮(zhèn)華、鐘某某、鄭某某在尋烏縣盜得“豐田漢蘭達”越野車、“豐田霸道”越野車各一輛,在盜竊“豐田銳志”轎車時因解不開電子鎖未得逞。

余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2、被告人鐘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伙同鄭鎮(zhèn)華、余某某、鄭某某在尋烏縣盜得“豐田漢蘭達”越野車、“豐田霸道”越野車各一輛,在盜竊“豐田銳志”轎車時因解不開電子鎖未得逞。

鐘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鄭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他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伙同鄭鎮(zhèn)華、余某某、鐘某某、在尋烏縣盜得“豐田漢蘭達”越野車、“豐田霸道”越野車各一輛,在盜竊“豐田銳志”轎車時因解不開電子鎖未得逞。

鄭某某在庭審時對該起事實無異議。

公訴機關還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一)扣押財物清單,證明扣押余某某人民幣6600元,鐘某某4800元,以及解碼芯片、干擾器、液壓剪、鋼鋸等作案工具。

(二)車輛信息查詢結果、車輛照片,證明被盜車輛信息及車輛所有人的情況。

(三)發(fā)還、移交物品清單,證明車牌號為閩DGU×××、閩C9G×××、閩CAQ×××、閩CGE×××、蒙AFJ×××、遼G11×××、粵×J7×××的被盜車輛,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四)歸案情況說明材料,證明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企圖通過警方設在尋烏縣與平遠縣交界門樓處卡點時,被設卡民警抓獲歸案。

(五)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前科證明材料,證明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情況,以及三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況。

此外,公訴機關還指控:

一、2011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伙同余惠彪等人竄至福建省上杭縣東環(huán)小區(qū)2-4號樓之間,盜得上杭縣步云鄉(xiāng)政府價值人民幣19.52萬元車牌號為閩F84×××的“本田CR-V”(思威)越野車一輛;后竄至上杭縣金崗山北園路颶風網(wǎng)吧門口,盜得被害人張某明價值人民幣20.74萬元車牌號為閩F3×××的“本田CR-V”越野車一輛。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害人張某明的陳述,證人馬澤生的證言,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價格鑒定意見,以及同案犯余惠彪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二、2011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伙同余惠彪等人竄至福建省上杭縣城區(qū)御善堂門口,盜竊被害人張某高價值價值人民幣20.825萬元車牌號為閩FBC×××的“本田CR-V”越野車一輛,因無法撬開車門而未得逞;后竄至上杭縣北環(huán)路老財政所門口,盜得被害人翁北發(fā)價值人民幣17.085萬元車牌號為閩FL×××的“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害人張某高、翁北發(fā)的陳述,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價格鑒定意見,以及同案犯余惠彪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三、2011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伙同余惠彪等人竄至福建省上杭縣人民路上杭一中操場后門門口,盜得被害人陳某榮價值人民幣12.36萬元車牌號為閩F36×××的“豐田銳志”轎車一輛;后竄至上杭縣北環(huán)路59號門口,盜得被害人巫某偉價值人民幣22.11萬元車牌號為閩FAJ×××的“豐田皇冠”轎車一輛。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陳某榮、巫某偉的陳述,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價格鑒定意見以及同案犯余惠彪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四、2012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增嘉(均另案處理)等人竄至福建省石獅市嘉祿路教育局附近,盜得被害人王某價值人民幣21.8310萬元車牌號為閩C00×××的“本田雅閣”轎車一輛;后竄至石獅市濠江國際一期大門口,盜得被害人盧某偉價值人民幣12.8萬元車牌號為閩CQ××××的“本田雅閣”轎車一輛。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害人王某、盧某偉的陳述,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價格鑒定意見,以及同案犯余某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五、201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增嘉等人竄至福建省石獅市嘉祿路帝景華苑門口,盜得被害人周某緘價值人民幣18.252萬元車牌號為閩C7×××的“本田雅閣”轎車一輛;后竄至石獅市九二路376-378號前停車位上,盜得被害人吳某鎮(zhèn)價值人民幣13.6萬元車牌號為閩C25××的“本田雅閣”轎車一輛;后又竄至石獅市延年東路奧康名君島店前停車位,盜得被害人林某強價值人民幣19.975萬元車牌號為閩CGE×××的“本田CR-V”越野車一輛。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害人周某緘、吳某鎮(zhèn)、林某強的陳述,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價格鑒定意見以及同案犯余某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5起事實提供的證據(jù)中,僅各有一名同案犯供述余某某、鐘某某分別參與了上述5起盜竊,沒有其它證據(jù)佐證,即證明余某某、鐘某某參與上述5起盜竊的證據(jù)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依法不能認定余某某、鐘某某分別參與了上述5起盜竊。因此,對余某某、鐘某某及其各自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被告人余某某參與盜竊車輛30輛,共計價值人民幣635.2856萬元,其中價值人民幣57.4449萬元的3輛未遂;被告人鐘某某參與盜竊車輛17輛,共計價值人民幣373.2603萬元,其中價值人民幣44.6647萬元的2輛未遂;被告人鄭某某參與盜竊車輛5輛,共計價值人民幣130.9838萬元,其中價值人民幣19.5385萬元的1輛未遂。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F(xiàn)有證據(jù)表明,余某某僅是對自己盜竊車輛的銷贓情況向公安機關作了供述,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規(guī)定,不能認定具有立功表現(xiàn)。本案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對盜竊犯罪的完成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三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均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在盜竊犯罪中均有部分未遂,對未遂部分的犯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八十萬元。

二、被告人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鄭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納)。

四、繼續(xù)追繳被告人余某某、鐘某某、鄭某某的犯罪所得,發(fā)還給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黃曉萍

代理審判員 劉廷軒

代理審判員 黃某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鐘德武

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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