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黃某甲、鄭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4閱讀量:(1229)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右民一初字第2178號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覃其輝,廣西桂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甲。
被告鄭某,
委托代理人梁彬,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靖西分所律師。
原告周某訴被告黃某甲、鄭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婷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覃其輝、被告黃某甲、被告鄭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2015年5月30日15時許,被告黃某甲駕駛機件不合格的桂l×××××小型轎車,沿右江區(qū)竹洲大橋往東合大橋方向行駛,適與原告駕駛的桂l×××××普通二輪摩托車在竹洲大道“園博園”對面路段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黃某甲駕駛的桂l×××××小型轎車的車主為被告鄭某,該車未投保。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住院治療143天,共支付醫(yī)療費170436.5元。至原告出院止,被告黃某甲僅支付醫(yī)療費13000元。至2015年10月21日止,原告損失醫(yī)療費17043.5元、誤工費27071元÷365天×143天=106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143天=14300元、護理費38741元÷365天×143天=15172.3元、交通費500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共計221519.4元?,F(xiàn)要求法院判決:一、兩被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5172.3元、誤工費10610.6元、交通費5000元,共計40782.9元;二、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共113515.55元(221519.4元-40782.9元×70%-13000元)。
被告鄭某辯稱,其出借桂l×××××轎車給具備駕駛資格的黃某甲使用,對事故發(fā)生無過錯。其只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其余損失不應由其賠償。原告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40%的民事責任。
被告黃某甲辯稱,原告駕駛車輛為套牌車,且無證超速駕駛,原告對事故的發(fā)生亦有過錯,應自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15時許,被告黃某甲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桂l×××××小型轎車沿右江區(qū)竹洲大橋往東合大橋方向行駛,原告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套用其他機動車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桂l×××××小轎車右側輔道內(nèi)同向行駛。雙方行至右江區(qū)竹洲大道“園博園”對面路段時,桂l×××××轎車右轉彎未讓直行的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先行,原告亦超速行駛(限速40km/h,實際車速71km/h),致使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適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百色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就該事故作百公交認字(2015)第45100162015001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周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于事發(fā)當日被送往百色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1、右側脛腓骨下段開放粉碎性骨折;2、左股骨中段骨折;3、左髂骨骨折;4、左股骨髁部開放性骨折;5、左腓骨頭骨折;6、左小腿脛神經(jīng)損傷;7、左小腿脛前、脛后動靜脈損傷;8、左小腿后側肌群損傷;9、左小腿軟組織挫裂傷;10、左肺挫傷;11、左第4肋骨骨折;12、失血性貧血;13、枕部頭皮挫裂傷;14、電解質(zhì)紊亂;15、左側胸腔積液。其于2015年10月21日出院,期間支出住院費170436.5元。被告黃某甲已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3000元。
另查明,桂l×××××號小轎車的車主為被告鄭某,被告黃某甲于事發(fā)當日向鄭某借用該車,該車未投保交強險。現(xiàn)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百公交認字(2015)第45100162015001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收費收據(jù)、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證、疾病診斷證明書、患者費用明細清單、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在卷佐證。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交警部門就本案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客觀真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黃某甲駕駛車輛未讓直行車先行,原告周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卻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導致涉案事故發(fā)生,被告黃某甲、原告周某行為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被告鄭某未履行法定投保交強險義務,導致原告不能依法獲得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相應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原告依法不能從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獲得的賠償,由被告鄭某、黃某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70436.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4300元(100元/天×143天);3、營養(yǎng)費2000元。結合原告?zhèn)麆菁盎謴颓闆r,本院酌情支持營養(yǎng)費損失2000元;4、護理費10606元(27071元/年÷365天/年×143天),原告稱其住院由其母親陪護符合常理,原告的母親為農(nóng)村居民,護理費應按2014年度廣西從事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年收入標準計付;5、誤工費10606元(27071元/年÷365天/年×143天);6、交通費300元,原告雖然未能提供其實際支出交通費的相應憑證,但考慮其住院及需陪護事實,本院酌定支持原告往返醫(yī)院及住所地交通費損失300元。原告上述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08248.5元,先由被告鄭某、黃某甲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以及全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1512元(10606元+10606元+300元)。超出部分176736.5元(170436.4元+14300元+2000元-10000元),相較原告周某、被告黃某甲事故中過錯程度,本院確定由被告黃某甲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鄢S某甲已支付的13000元,其尚應賠償原告93042元(176736.5元×60%元-13000元)。原告主張被告鄭某就黃某甲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依據(jù)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1512元,共計31512元,被告黃某甲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黃某甲賠償原告周某經(jīng)濟損失93042元;
三、駁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83元,減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周某負擔326元,被告黃某甲負擔1193元、被告鄭某負擔173元。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支付遲延履行金,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行:農(nóng)行百色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羅婷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凌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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