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張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5閱讀量:(1468)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靈民初字第00955號
原告:孫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委托代理人:王麗君,安徽龍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法軍,安徽龍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原告孫某某因與被告張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麗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張某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租賃原告車輛使用。2014年2月14日,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租賃費用25000元。被告為此出具欠條一張,并簽字捺印確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車款,被告以沒錢為由至今未還。為此,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張某給付租車款25000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張某未作答辯。
孫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是:欠條一份。內容是:欠條,今欠孫某某25000元整,張某,34222419891211****。2014.2.14。證明被告欠原告租車款25000元的事實。
張某在本院指定期間內沒有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意見,本院作如下認證: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本案經舉證、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租賃原告孫某某車輛使用。2014年2月14日,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租賃費用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沒有償還。本案在審理期間,張某口頭承認租賃車輛及書寫欠條的事實,但是稱實際欠款數額少于欠條中的數額,具體多少沒有明確說明。
本院認為,綜合原告起訴意見及舉證、認證,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
依據法律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張某之間的車輛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應予支持。雙方經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被告應當按照欠條約定履行給付義務。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租車款,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孫某某車輛租賃款人民幣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0元,減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趙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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