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單某甲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5閱讀量:(1154)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18號
原告:單某甲,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唐偉元,安徽拂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坤,安徽拂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洋,安徽君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單某甲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袁成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張坤、被告劉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洋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單某甲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于年月日生育女兒單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沒有共同語言,被告脾氣很差等原因,導(dǎo)致雙方以常為生活瑣事鬧的不愉快,被告對原告偶爾有暴力行為,更多采取的是長期”冷戰(zhàn)”暴力。因雙方性格不合,婚后矛盾日積月累,導(dǎo)致夫妻感情逐漸破裂,自2012年3月分居至今,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wù),已沒有和好可能。請求法院判令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單某乙由原被告撫養(yǎng),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產(chǎn)生的債務(wù)由個人承擔,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辯稱:1、原告訴稱雙方互相不了解、性格不合、被告脾氣不好均不是事實。2、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離婚。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單某甲與被告劉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自由戀愛,年月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年月日生育女兒單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后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F(xiàn)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單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戶口本、原、被告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定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yīng)當從婚姻基礎(chǔ)、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原、被告婚姻基礎(chǔ)及婚初感情較好,雖然因瑣事產(chǎn)生爭執(zhí),但就目前查明的事實,難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體諒,互相關(guān)心,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單某甲要求與被告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00元,由原告單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成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倪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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