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5閱讀量:(2397)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埇民特字第00100號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橋區(qū)祁縣。
委托代理人:張坤、唐偉元,安徽拂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要求宣告劉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祁縣鎮(zhèn)忠陳村劉莊,公民身份號碼**,與申請人系夫妻關系。申請人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夫妻關系,于2000年3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癥,至今病情未有好轉,申請人為此起訴請求與被申請人離婚,故申請宣告劉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劉某甲(系劉某父親)為劉某的監(jiān)護人。
經審查,劉某生于19**年*月*日,戶籍地為宿州市埇橋區(qū)祁縣鎮(zhèn)忠陳村王文莊東組*號。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現(xiàn)在由其父親劉某甲照顧其生活。2015年6月16日,安徽淮海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另查明,劉某系劉某甲的女兒,劉某甲愿意作為劉某的監(jiān)護人。
審理中,劉某甲認可安徽淮海司法鑒定所上述鑒定意見,并同意擔任劉某的監(jiān)護人。
本院認為,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為鑒定機構所確認,故關于王某要求宣告劉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申請,本院予以準許。鑒于劉某甲自愿作為劉某的監(jiān)護人,且無證據(jù)證明由劉某甲監(jiān)護將對劉某明顯不利,故本院依法指定劉某甲為劉某的監(jiān)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劉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劉某甲(系劉某父親,身份證號為**)為劉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趙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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