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顧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8閱讀量:(1305)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齊趙民初字第374號
原告:顧某某,女,漢族,住棗莊市市中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玉華,山東虹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住山東省齊河縣。
原告顧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顧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建魯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李思強、人民陪審員孟凡順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朱玉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約定2013年6月30日還清。后經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償還借款。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并要求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
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關系,2013年4月27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顧某某借款10000元。被告李某某使用李婷這個名字給原告顧某某出具了欠條一份,欠條約定2013年6月30日前償還借款,未約定借款利率。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李某某一直未能償還借款。2014年2月11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并要求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條一份及當事人的陳述為證。
上述證據已經本院審查并經開庭質證。
本院的庭審筆錄亦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借款人李某某在原告顧某某處借款1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原告顧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真實、合法。欠條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被告逾期拖欠借款不還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顧某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建魯
審 判 員 李思強
人民陪審員 孟凡順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周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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