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陳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8閱讀量:(2172)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230號
原告: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江門市**區(qū)**鎮(zhèn)。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陳某某,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貴州省沿河土家族**縣。
委托代理人:劉存權,系廣東凌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陳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曾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存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被告陳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我司申請應聘焊工,被告當時沒有相應的操作資質,但表示相關的資質證書正在辦理過程中。我司在被告承諾盡快辦理資質證書的前提下才同意其入職。由于被告一直未辦妥資質證書,所以被告一直以臨時工的身份提供服務,雙方也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未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選擇并認可的情形,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不應當由我司單方承擔。但江門市蓬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蓬江區(qū)仲裁委)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徑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裁決我司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36492.97元。上述裁決顯為不公。
據(jù)此,為維護我司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令: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36492.97元。
原告對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了如下證據(jù)加以證明:
1.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2.被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3.《仲裁裁決書》和《送達回證》各1份。
被告陳某某辯稱:我有多項證據(jù)證明我是某某公司的員工,且某某公司對此也確認,那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某某公司就必須與我簽訂正式合法的書面勞動合同。某某公司在既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又未通知我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其就應當向我支付另一倍的工資。因此,蓬江區(qū)仲裁委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蓬江勞人仲字(2015)0008號《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正確,仲裁程序合法,處理結果恰當,依法應予維持。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理據(jù),依法應不予支持,請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陳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被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2.《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1份;3.《工作證》1份;4.《銀行賬戶明細查詢單》打印件1份;5.《工資條記錄》1份;6.《工作證明》1份;7.《關于陳某某9月至11月工資情況的報告》1份;8.《招工通告》1份;9.《仲裁裁決書》1份。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在原告某某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未與陳某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某某公司需對陳某某進行電子考勤,陳某某的工資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發(fā)放。某某公司已支付陳某某2014年2月至8月的工資及9月的部分工資2000元,但尚未支付其2014年10月及11月的工資。某某公司未為陳某某購買社會保險。
2014年12月4日,陳某某向蓬江區(qū)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某公司支付如下款項:1.2014年9月份工資余額2428元、10月份工資4460元及11月份工資1996元;2.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4300元;3.2014年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750元;4.2014年2月11日至同年11月14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36976元。蓬江區(qū)仲裁委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蓬江勞人仲字(2015)000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某某公司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陳某某2014年9月工資余額2428元、10月工資3823.20元及11月工資1958.40元;二、被申請人某某公司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陳某某2014年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750元;三、被申請人某某公司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加付申請人陳某某2014年3月11日至同年11月14日期間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36492.97元;四、被申請人某某公司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陳某某經(jīng)濟補償4300元;五、駁回申請人陳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某某公司不服該裁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求如上。
本院認為,本案為勞動爭議糾紛。因某某公司對蓬江區(qū)仲裁委就該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沒有提出起訴,陳某某亦對該勞動仲裁認定的事實及裁決事項沒有異議,故本院確認某某公司應支付陳某某2014年9月工資余額2428元、10月工資3823.20元及11月工資1958.40元;某某公司應支付陳某某2014年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750元;某某公司應支付陳某某經(jīng)濟補償4300元。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某某公司應否向被告陳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
關于某某公司應否向陳某某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某某公司與陳某某已于2014年2月起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某公司主張因陳某某應聘時未向其提供焊工的操作資質證書,陳某某一直是以臨時工的身份提供勞動,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意愿所致,但某某公司對此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某某公司在此后并未因陳某某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通知終止勞動關系。故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某某公司需支付陳某某2014年3月11日至同年11月14日的另一倍工資。經(jīng)蓬江區(qū)仲裁委核實,另一倍工資數(shù)額應為36492.97元,某某公司對該數(shù)額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陳某某支付2014年9月工資余額2428元、10月工資3823.20元及11月工資1958.40元;
二、原告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陳某某支付2014年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750元;
三、原告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陳某某支付2014年3月11日至同年11月14日期間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36492.97元;
四、原告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陳某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4300元;
五、駁回原告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門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受理費。如不上訴,義務人拒不在判決書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代理審判員 曾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毛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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