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辛某某與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9閱讀量:(1752)
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陳民初字第00377號
原告:辛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陜西省**縣。
委托代理人:閆海兵,陜西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寶雞市**區(qū)?,F(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文講,云南唯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雄,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辛某某與被告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閆海兵、被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文講、段雄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辛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系戰(zhàn)友關系。2012年10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為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年10月29日,原告從李某某處借款100000元,交予被告,當時約定三個月歸還。到期后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不歸還。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索要借款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后原告多次催要無果?,F(xiàn)原告狀訴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300元(從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9日,年利率為6.15%。);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辛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被告2013年11月13日書寫的欠條1張,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100000元的事實;
2、陜西省鳳翔縣人民法院(2014)鳳翔民初字第01977號民事判決書、借條各1份,證明原告從李某某處借款100000元實際使用人系被告的事實;
3、銀行卡明細賬1份,證明被告曾向李某某還款的事實,同時證明100000元借款實際使用人為被告;
4、原告與被告對話及電話錄音光盤1張,證明被告曾欲向李某某借款200000元,李某某實際借給被告100000元及被告通過原告辛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實。
被告馬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欠條的目的,是為騙取原告的母親,是虛假的,原告所述100000元款項,未實際交付,故被告不應該承擔償還義務。
被告馬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證人馬某甲替被告書寫的欠條、被告書寫的原告辛某某姓名、證人馬某甲身份證復印件份及證人馬某甲情況說明、證人馬某甲視聽資料光盤各1份,證明欠條形成過程及原告讓被告書寫虛假欠條系為騙取原告母親的事實;
2、證人趙某身份證復印件及情況說明、視聽資料光盤各1份,證明被告平時為人及向他人訴說因為騙取原告母親向原告出具虛假欠條的事實。
本案所有的證據(jù),原、被告均當庭進行了質證。
被告對原告的所提交的證據(jù)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認為欠條是虛假的。對證據(jù)2中陜西省鳳翔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認可,認為該判決書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書中原告所辯稱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故對該證據(jù)證明事項不認可;對借條亦不認可,系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對證據(jù)3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據(jù)4原告與被告的對話、電話錄音光盤不認可,認為斷斷續(xù)續(xù),有剪輯的情況。
原告對被告所提交的證據(jù)1馬某甲替被告書寫的欠條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被告書寫原告辛某某的名字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馬某甲的情況說明與視頻有矛盾。該組證據(jù)不能反駁原告的主張,也不能證明被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jù)2認為形式上有瑕疵,系傳來證據(jù),無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債務關系形成于2012年,故不予認可。
根據(jù)原、被告舉證、質證,本院對本案所有的證據(jù)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被告認可由其書寫,予以認定;對證據(jù)2中陜西省鳳翔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對關聯(lián)性因無其他證據(jù)相印證,不予認定;對證據(jù)2中借條,因系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亦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對證據(jù)3銀行卡明細賬,因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對證據(jù)4,原告與被告的對話錄音光盤,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未提供該證據(jù)的原始載體,本院無法判斷雙方對話的時間、地點及完整性,故不予認定。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2,由于證人馬某甲、趙某均未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當庭對倆證人視聽資料光盤未能正常播放的情況下,被告代理人通過自帶設備播放視聽資料,庭后亦未向本院提交當庭播放的視聽資料,更未提供該證據(jù)的原始載體,又無其他佐證證明,故不予認定。
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認定證據(jù),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辛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系戰(zhàn)友關系。被告馬某某從原告辛某某處借款100000元,被告馬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辛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辛某某人民幣100000元(壹拾萬元整),以此為據(jù),欠款人:馬某某,2013年11月13日”?,F(xiàn)原告辛某某狀訴于本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借款10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告辛某某當庭增加訴訟請求:由被告承擔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12300元(從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9日,年利率6.15%)。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在本案中,被告馬某某向原告辛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被告馬某某對該欠條由其書寫的事實予以認可,該欠條從內容上雖看不出具有借款性質,但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其他經(jīng)濟往來或債權、債務關系,該債權憑證名為欠條實為借條,故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被告馬某某辯稱書寫欠條的目的,系原告為騙取其母親,欠條載明現(xiàn)金數(shù)額并未實際交付,故其不應承擔償還義務。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正確、完全、自由表達自己意思的行為能力,在主觀上對其民事行為能預見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對其實施的民事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對其與原告無借貸關系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清償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辛某某要求被告馬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請求,因原、被告雙方在條據(jù)中未約定借款償還期限及利息,且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由被告承擔逾期利息12300元,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補交案件受理費,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歸還原告辛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辛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上訴于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恩科
審 判 員 吳軍強
人民陪審員 徐建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田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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