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張某某開設(shè)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9閱讀量:(1565)
廣東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09號
公訴機關(guān):廣東省高要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云浮市**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云浮市郁南縣**鎮(zhèn)**村委****號,住所地高要市**鎮(zhèn)**村委會**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獲,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高要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丁龍,廣東祥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云浮市**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云浮市郁南縣**鎮(zhèn)**村委***村**號,暫住地高要市**鎮(zhèn)**村委會**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獲,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F(xiàn)押于高要市看守所。
辯護人:譚鈞宋,廣東山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要市人民檢察院以要檢訴刑訴(2015)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015年3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被告人許某某當庭表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本院決定中止本案簡易程序的審理,轉(zhuǎn)換為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恚谕?月2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要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羅霞、檢察員周長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某及其辯護人楊丁龍、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譚鈞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間,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受“阿賓”、“鋒哥”(2人均在逃)的雇請,在高要市**鎮(zhèn)**村委會**村一出租屋的游戲機室內(nèi),利用24臺具有退分、熒屏計分等功能的違禁賭博機,吸引胡某某、陳某、韋某某、莫某某等人參賭,其中,被告人許某某自2014年8月7日開始負責管理該游戲機室及“上分”、“下分”、收錢和賠付等工作,被告人張某某自2014年10月20日開始負責“上分”、“下分”、收錢和賠付的具體工作。經(jīng)營期間,共非法獲利約人民幣8萬元。
2014年11月6日,公安人員在上述游戲機室抓獲了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等人,并當場扣押被告人許某某持有的“獅子”游戲機8臺、“捕魚”游戲機1臺、“鯊魚”游戲機1臺、手機2臺、鑰匙1條、監(jiān)控電腦主機1臺、卡片2張、人民幣16755元。2015年1月4日,上述扣押的“獅子”游戲機8臺、“捕魚”游戲機1臺、“鯊魚”游戲機1臺移交高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依法銷毀。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手機2臺、鑰匙1條、監(jiān)控電腦主機1臺、卡片2張、人民幣16755元,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材料,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隨案移交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關(guān)于游戲機的機種說明,游戲機室收支登記明細,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說明材料,廣東省暫時扣押、凍結(jié)財物收據(jù),證明,門診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放射科報告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和照片,證人胡**、陳*、韋**、莫**的證言,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無視國法,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高要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屬實,提出對被告人許某某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某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某某自2014年8月7日開始受雇負責管理該游戲機室及“上分”、“下分”、收錢和賠付等工作,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2014年10月20日開始受雇負責“上分”、“下分”、收錢和賠付的具體工作,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可以宣告緩刑。
對于隨案移送的手機2臺、鑰匙1條、監(jiān)控電腦主機1臺、卡片2張,屬于作案工具,依法應予以沒收;人民幣16755元,屬于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于辯護人楊丁龍?zhí)岢稣J為游戲機室老板實際獲利是人民幣46860元,有賭博功能的只有10臺游戲機的辯護意見,以及辯護人譚鈞宋提出認為非法獲利人民幣8萬元的證據(jù)并不充分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被告人許某某陳述上繳給“阿賓”、“鋒哥”的違法所得、從手機提出的游戲機室收支登記明細以及扣押的違法所得,足以證實游戲機室在經(jīng)營期間的非法獲利為人民幣8萬元;現(xiàn)場扣押的“獅子”游戲機8臺、“捕魚”游戲機1臺、“鯊魚”游戲機1臺,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鑒定,該10臺游戲機可同時供24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認定為24臺違禁賭博機,該鑒定程序合法,符合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采信。故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楊丁龍?zhí)岢稣J為被告人許某某是從犯,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是初犯,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以及辯護人譚鈞宋提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主觀惡性較少,是從犯、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2臺、鑰匙1條、監(jiān)控電腦主機1臺、卡片2張,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675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曉成
代理審判員 陸祉君
人民陪審員 陳曉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譚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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