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謝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0閱讀量:(1526)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仙民初字第5826號
原告:楊某某,女,住仙游縣。
委托代理人:劉君,福建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甲,男,住仙游縣。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謝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益鵬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于20**年**月**日生育長子謝某乙,于20**年**月**日生育次子(未取名)。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沒有盡到家庭責任,甚至對原告大打出手。2013年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后,夫妻感情沒有改善,已經完全破裂。故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長子謝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次子(未取名)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被告各自負擔。
被告謝某甲沒有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謝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原、被告于20**年**月**日生育長子謝某乙,于20**年**月**日生育次子(未取名)?;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原、被告雙方沒有添置共同財產。近來,雙方因處理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糾紛,致夫妻關系出現(xiàn)裂痕,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經審理后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仙民初字第50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宣判后,原、被告夫妻雙方感情沒有進一步改善,原告遂于2014年7月30日再次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引起訴訟。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045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是否判準雙方離婚,應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依據(jù)。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婚后因家庭瑣事而爭吵,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感情沒有進一步改善,原告現(xiàn)第二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故可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yǎng)應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及子女本人意愿等方面考量。本案中婚生次子(未取名)較為年幼,撫養(yǎng)其至年滿十八周歲止的時間相對較長,跟隨母親生活較為合理,故雙方的婚生長子謝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次子(未取名)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各自承擔為宜。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主動放棄參加訴訟的權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謝某甲離婚;
二、雙方婚生長子謝某乙由被告謝某甲撫養(yǎng),婚生次子(未取名)由原告楊某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雙方各自承擔。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二百四十五元,減半收取人民幣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益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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