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610)
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27號
原告:廣東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志能,廣東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
被告:湛江市某研究所,地址廣東省湛江市開發(fā)區(qū)樂山。
法定代表人:許某。
被告:湛江某某發(fā)展公司,地址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歐某某。
原告廣東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訴被告湛江市某研究所、湛江某某發(fā)展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權利依法有權處分,故對原告的撤訴申請,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廣東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808元,減半收取2404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唐 寧
審判員 呂汝賢
審判員 蔡 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詹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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