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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312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粵高法民二破終字第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南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谑?。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郭宏,海南華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中山。

訴訟代表人: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志能,廣東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維賢,廣東粵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海南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和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因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初字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震東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胡曉清、代理審判員楊靖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汪瑞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A公司與B公司從2003年開始進行食糖買賣業(yè)務。為了減少運輸費用降低成本,B公司提供位于廣東省徐聞縣XXX廠XX倉庫和湛江市霞山區(qū)湖光路X倉儲有限公司XX食糖倉庫給A公司存放食糖,并由A公司派出人員監(jiān)管,食糖出庫必須有A公司書面指令。2008年10月6日,A公司、A公司下屬某(集團)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與B公司三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確認2007-2008榨季A公司向B公司支付購糖款5258.7275萬元;C公司向B公司支付購糖款11916萬元;儲存在廣東省徐聞縣XXX廠有限公司倉庫的15508噸食糖屬A公司所有;儲存在湛江市X倉儲有限公司XX倉庫的19000噸食糖屬C公司所有。2008年11月11日,??谥俨梦瘑T會根據A公司的申請,作出(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確認上述15508噸及19000噸食糖屬A公司所有,該裁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27日,原審法院進入倉庫接收了上述食糖,并將食糖變賣。2009年12月25日,根據A公司的申請,??谥俨梦瘑T會作出(2009)海仲字第123號裁決,裁決A公司對B公司享有債權4228.43萬元及利息,該裁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A公司向B公司破產管理人呈送了《取回A公司財產變賣款申請書》和《債權申報書》。2010年6月7日,原審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B公司破產管理人提供的《關于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資格和破產債權數額的審核報告》沒有依據仲裁裁決書確認A公司的物權取回權和債權,而是依據了所謂的B公司內部財務資料,僅確認A公司對B公司享有14307.4292萬元債權。B公司破產管理人的上述行為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法院確認A公司對B公司尚有2348.1095萬元債權。

B公司辯稱:(一)B公司破產管理人在審核A公司的債權時,扣減了三筆款項,包括:1、B公司于2007-2008年榨季將6133噸價值2023.8900萬元的食糖發(fā)運到天津交付給A公司,A公司未向B公司支付貨款。2、B公司賣給A公司6臺推土機共計人民幣197.7708萬元,A公司未向B公司支付貨款。3、A公司未歸還B公司價值人民幣129.5442萬元的設備。(二)A公司的《債權申報書》中,利息是計算至2009年12月31日。因B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進入破產程序的,故利息只應計算到2009年12月22日。(三)A公司申請對(2008)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進行再審,本院駁回了A公司的再審申請后,A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4月5日進行了聽證,是否進入再審程序尚未確定,因該案是否再審影響到B公司對A公司債權的審核結果,故本案應中止審理。

原審法院查明:A公司、B公司雙方有多年的業(yè)務往來,經營食糖生意。2008年10月6日,A公司與B公司、C公司簽訂一份《協議書》,三方確認C公司在2007-2008年榨季共支付了購糖款11916萬元給B公司及其下屬企業(yè);確認A公司在2007-2008年度榨季共向B公司支付了購糖款5258.7275萬元,其中2008年3月1日前B公司欠A公司購糖款4258.7275萬元,A公司應B公司的請求支付1000萬元給前山糖廠;并約定出現糾紛可訴請??谥俨梦瘑T會仲裁裁決。2008年10月8日,C公司向A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將其存放在XXX廠倉庫的15508噸食糖和XX倉庫的19000噸食糖作為拖欠A公司的還款保證。雙方又于同年10月9日簽訂1份《交接協議》,約定C公司將其所有的存放于中谷倉儲公司的19000噸食糖交付A公司。A公司依據2008年10月6日《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向??谥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2008年11月11日,??谥俨梦瘑T會作出(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確認儲存在廣東省徐聞縣XXX廠XX倉庫的15508噸食糖和儲存在湛江市XX倉庫有限公司XX食糖倉庫的19000噸食糖屬A公司所有。2009年12月25日,??谥俨梦瘑T會作出(2009)海仲字第123號裁決,裁決:A公司、C公司、B公司三方于2008年10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予以解除;B公司償還A公司4228.43萬元及利息。2010年1月,A公司依據上述二份仲裁裁決書向B公司破產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書》,申報債權總額16655.538751萬元。同月,A公司以上述(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向原審法院及B公司破產管理人提交《取回我司財產變賣款申請書》,要求取回大水橋和XX倉庫食糖變賣款。2010年6月3日,B公司破產管理人作出《關于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資格和破產債權數額的(匯總)審核報告》,該報告中的破產債權審核情況明細表載明A公司“債權申報金額”為16655.538751萬元,“初步審核金額”為14307.4292萬元。2010年7月8日,A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一、確認B公司破產管理人作出《關于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資格和破產債權數額的審核報告》的行為對A公司構成侵權;二、判令B公司破產管理人停止侵權,重新確定A公司對B公司的物權取回權和債權。

另查明:2009年11月11日,原審法院作出(2008)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認為A公司等人對其主張的食糖享有所有權,均是通過持有倉單的形式委托保管人占有食糖,并沒有直接占有食糖,即轉讓的動產尚未實際交付受讓人。由于委托保管的食糖未經登記,倉單對外又不具有公示性,A公司面臨著無處分權人將食糖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后而無法追回所有權的風險。B公司向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湛江市分行(以下簡稱湛江農發(fā)行)抵押借款,將食糖抵押,并到工商部門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手續(xù)。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湛江農發(fā)行在與B公司設定抵押擔保時,并不知道B公司已將食糖轉讓給A公司等人,湛江農發(fā)行的行為是善意的,湛江農發(fā)行已將借款支付給了B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取得抵押權;監(jiān)管公司在取得湛江農發(fā)行的同意后,才給予B公司辦理倉庫食糖的提貨、出庫手續(xù)的事實,說明湛江農發(fā)行已通過監(jiān)管公司實際控制了庫存食糖,且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已善意取得食糖的抵押權,依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A公司等原所有權人已無法追回食糖,但可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要求B公司等無處分權人承擔合同或者侵權責任。判決湛江農發(fā)行對B公司提供的抵押食糖的變賣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案爭議的食糖雖經??谥俨梦瘑T會作出(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確認屬A公司所有,由于A公司并沒有直接占有食糖,B公司將食糖抵押擔保,向湛江農發(fā)行借款,且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湛江農發(fā)行在與B公司設定抵押擔保時,并不知道食糖的原所有權人是A公司,湛江農發(fā)行的行為是善意的,湛江農發(fā)行已將借款支付給了B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取得抵押權,湛江農發(fā)行已善意取得食糖的抵押權。(2008)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判令湛江農發(fā)行對該食糖變賣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原所有權人A公司已無法追回食糖。A公司依據??谥俨梦瘑T會作出的(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及(2009)海仲字第123號裁決申報債權,B公司破產管理人已對其申報的債權予以登記,由此可見,A公司已放棄了取回權,而主張債權。因此,A公司在本案中又主張確認對B公司的物權取回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A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書》中申報債權總額為16655.538751萬元。B公司破產管理人作出的《關于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資格和破產債權數額的(匯總)審核報告》中,已對A公司申報16655.538751萬元債權總額進行登記,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作出初步審核金額。A公司提供的證據4中,有《海南某(集團)申報債權初步的審核意見》1份,該意見是由左先生收,并有“請予以核對”字樣。B公司破產管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作出《關于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資格和破產債權數額的(匯總)審核報告》的行為并沒有對A公司構成侵權,A公司主張確認B公司破產管理人作出的《關于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資格和破產債權數額的審核報告》的行為對其構成侵權,但沒有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A公司主張確認B公司破產管理人作出的《關于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資格和破產債權數額的審核報告》的行為對其構成侵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湛中法民一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A公司負擔。

A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A公司不服B公司對其申報債權的審核結果,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提出異議并無不當。A公司以兩份生效的仲裁裁決為依據向B公司申報債權,已完成對其主張的舉證,而B公司對核減A公司債權的理由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審法院對B公司破產管理人核減A公司債權的理由未審查而逕行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一、撤銷原審法院(2010)湛中法民一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原審法院經重審除確認原一審查明事實外,另查明:2009年12月22日,原審法院受理B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一至三年,含三年)分別為:2008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8日,年利率為7.29%;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29日,年利率為7.02%;2008年10月30日至2008年11月26日,年利率為6.75%;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22日,年利率為5.67%;2008年12月23日至2009年12月22日,年利率為5.4%。在本重審案開庭審理期間,A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A公司對B公司尚有2348.1095萬元債權。

再查明:??谥俨梦瘑T會根據A公司的仲裁申請作出的(2009)海仲裁字第123號仲裁裁決中,扣減了B公司在天津倉庫向A公司交付的價值2023.8900萬元(6133噸×3300元/噸)的食糖款后,還確認B公司欠A公司4228.4300萬元。

原審法院重審認為:本案是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根據A公司的訴訟請求及B公司的答辯意見,雙方當事人爭議以下問題:

一、關于A公司對B公司享有多少債權的問題。

根據海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儲存在徐聞縣XXX廠XX倉庫的15508噸食糖和儲存在湛江市X倉儲有限公司XX食糖倉庫的19000噸食糖歸A公司所有。因已生效的(2008)湛中法民三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確認湛江農發(fā)行對上述食糖變賣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A公司已無法取回該食糖或收取食糖變賣款,故A公司向B公司申報債權時主張將上述食糖按其向B公司購買時的開票價格計算其價值,于法有據,應予支持。A公司因上述食糖而對B公司享有10922.4000萬元(15508噸×3000元/噸+19000噸×3300元/噸)債權。A公司與B公司并未約定若A公司不能取回上述食糖或收取上述食糖變賣款時,A公司可以按其已支付食糖款從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計算利息,故A公司主張上述食糖款應從2008年10月6日起計算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另外,A公司因(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案已預付50萬元仲裁費,根據該仲裁裁決,仲裁費應由B公司、C公司共同負擔,并由B公司、C公司直接支付給A公司,故A公司主張因其已預付50萬元仲裁費而對B公司享有50萬元債權的理由成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谥俨梦瘑T會作出的(2009)海仲裁字第123號裁決,B公司應償還A公司4228.43萬元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08年10月6日起計算至還款之日)。原審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B公司的破產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的規(guī)定,上述欠款的利息應從2008年10月6日計算至2009年12月22日,即為287.73409萬元(4228.43萬元×7.29%÷360天×3天+4228.43萬元×7.02%÷360天×21天+4228.43萬元×6.75%÷360天×28天+4228.43萬元×5.67%÷360天×26天+4228.43萬元×5.4%)。A公司主張利息394.829651萬元(按年利率7.47%計算至2009年12月31日),超過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另外,A公司因(2009)海仲裁字第123號案已預付40萬元仲裁費,根據該仲裁裁決,仲裁費應由B公司、C公司共同負擔,并由B公司、C公司直接支付給A公司,故A公司主張因其已預付40萬元仲裁費而對B公司享有40萬元債權的理由成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和(2009)海仲裁字第123號裁決,A公司共享有B公司15528.56409萬元(10922.4萬元+50萬元+4228.43萬元+287.73409萬元+40萬元)債權。

二、關于B公司核減A公司債權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

B公司主張其出售價值197.7708萬元的推土機及出借價值129.5442萬元的設備給椰島,因A公司未支付上述推土機的貨款及歸還設備,該款項應從A公司享有B公司的債權中扣減。因B公司未能提供《推土機買賣合同》、《設備交接單》、《關于接管老撾波里坎塞XX種植有限公司的授權函》、《關于接管老撾波里坎塞XX種植有限公司的通知》、《收條》、《設備委托管理協議》等證據的原件,而A公司對此予以否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及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的規(guī)定,因B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出售了價值197.7708萬元的推土機及出借價值129.5442萬元的設備給A公司,故B公司在A公司申報的債權中核減上述推土機及設備價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B公司主張其在天津倉庫向A公司交付的6136噸食糖款應從A公司申報的債權中扣減,但??谥俨梦瘑T會作出的(2009)海仲裁字第123號仲裁裁決中,已查明B公司在天津倉庫向A公司交付了價值2023.89萬元(6133噸×3300元/噸)的食糖,扣減上述食糖款后,該仲裁裁決還確認B公司欠A公司4228.43萬元。A公司依據上述仲裁裁決及(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向B公司申報債權,則B公司不應再重復扣減上述食糖款。故B公司在A公司申報的債權中核減上述食糖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A公司對B公司原享有的15528.56409萬元債權,B公司在審核A公司的破產債權時,已確認A公司對其公司享有14307.4292萬元債權,故A公司尚對B公司享有1221.13489萬元債權。A公司主張其還對B公司享有2348.1095萬元債權,超過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本案應否中止審理的問題。

A公司在向B公司申報債權時,已將其儲存在徐聞縣XXX廠XX倉庫的15508噸食糖和儲存在湛江市X倉儲有限公司XX食糖倉庫的19000噸食糖轉為債權予以申報,故應視A公司已放棄了上述食糖的所有權。而且,根據B公司現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2008)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已進入再審程序,故B公司主張本案應中止審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為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于2012年9月13日判決:一、確認A公司對B公司尚享有1221.13489萬元債權;二、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B公司負擔。

A公司不服原審法院重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重審判決有關“A公司與B公司并未約定若A公司不能取回上述食糖變賣款時,A公司可以按其已支付食糖款從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計算利息,故A公司主張上述食糖款應從2008年10月6日起計算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的這一認定有悖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A公司與B公司于2008年2月2l日簽訂的《協議書》第十二條約定:“協議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內容,如一方違反本協議規(guī)定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義務并賠償守約方本協議總金額的20%的違約金”。其下屬的C公司與B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簽訂的《購銷合同》第十條約定:“違約責任:1、供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時間交貨,則按違約交貨的價值每日萬分之四向需方支付違約金。2、需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按延遲付款的數額每日萬分之四向供方支付違約金。3、如一方違約,違約方必須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上述兩份合同均對違約責任作了明確規(guī)定,現B公司不能交付涉案食糖,已明顯構成對A公司的違約,另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法律對違約責任的承擔也有明確規(guī)定,現A公司在本案中所申報的利息款遠遠低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因此無論依據當事人的合同約定還是法律規(guī)定,A公司主張利息損失均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二)重審判決援引原一審判決認為“A公司已放棄取回權,而主張債權”不是事實:A公司在2010年1月,已向B公司呈送了《取回我司財產變賣款申請書》和《債權申報書》,明確主張取回權。綜上,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顯失公正,為此上訴請求撤銷重審判決,依法改判確認A公司對B公司尚有2348.1095萬元債權。

B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重審判決認定A公司因倉儲食糖而對B公司享有的債權數額計算有誤,因為在涉案合同的實際履行中,A公司和C公司均是按協議約定的單價3000元/噸支付相應貨款的,而不是按購買時的開票價3300元/噸實際履行合同,因此涉案食糖的單價均應按實際履行的3000元/噸計算,A公司因此而享有的債權數額應為10352.4萬元,并非重審判決認定的10922.4萬元;(二)重審判決B公司全額承擔兩份仲裁裁決的仲裁費明顯不當,該仲裁費用是由B公司和C公司按份額共同負擔,而不是由B公司一方承擔,因此應扣減其中的仲裁費45萬元;(三)本案應扣減A公司尚欠B公司的197.7708萬元推土機貸款和129.5442萬元設備款,雖然其在重審中所提交的證據為復印件,但可結合本案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原件的線索加以印證,且A公司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因此B公司的該主張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針對A公司的上訴,B公司辯稱:重審判決對涉案利息的計算已作了明確的闡述,A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請求駁回A公司的上訴請求。

針對B公司的上訴,A公司辯稱:(一)B公司認為涉案食糖的單價均應按3000元/噸計算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中,B公司均是按3300元/噸的單價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因此涉案食糖的單價應全部按3300元/噸計算,重審判決對此還少算了465萬元,請求二審法院一并予以糾正;(二)B公司有關仲裁費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正是由于B公司的不講誠信,才導致了仲裁和訴訟,因此由B公司全部承擔仲裁費并無不當;(三)B公司有關推土機貸款和設備款的上訴理由是不存在、虛構的,B公司對此也舉證不能,重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對原審法院重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根據海口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2007年8月22日,C公司與B公司訂立《購銷合同》,約定C公司從B公司購買一級食糖4萬噸,單價3300元/噸,總金額13200萬元。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4月1日,C公司支付B公司購糖款11916萬元,同時間段,B公司分批次在湛江市X倉儲有限公司倉庫交付C公司食糖19000噸,由C公司派人接收監(jiān)管。2008年2月2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食糖2萬噸,每噸3000元(含稅),總金額6000萬元。協議簽訂前后,A公司支付5258.7275萬元給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分批次在廣東省徐聞縣XXX廠有限公司倉庫交付食糖15508噸,由A公司派人接管。

本院認為:由于生效的(2008)湛中法民三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認定湛江農發(fā)行已通過監(jiān)管公司實際控制了涉案食糖,且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已善意取得食糖的抵押權,并判決湛江農發(fā)行對上述食糖變賣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因此A公司實際已無法取回上述食糖或收取上述食糖變賣款,且在原審法院重審本案的庭審期間,A公司明確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A公司對B公司尚有2348.1095萬元債權”,因此A公司是否放棄涉案食糖的取回權不屬于本院上訴審理的范圍,本院對此不予審理。綜合A公司和B公司的上訴、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一)A公司因涉案食糖而對B公司形成的債權是否應計算利息的問題;(二)涉案食糖的單價標準如何認定的問題;(二)涉案90萬元仲裁費用的承擔問題;(三)B公司所主張的197.7708萬元推土機貸款和129.5442萬元設備款能否從債權總額中扣除的問題。

(一)A公司因涉案食糖而對B公司形成的債權是否應計算利息的問題

A公司上訴主張由于B公司的行為導致其無法取回涉案食糖,B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故涉案食糖應從2008年10月6日起計算利息。雖然因B公司的行為導致A公司未能取得涉案食糖,但由于A公司、C公司與B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中并未約定若A公司不能取回上述食糖或收取上述食糖變賣款時,A公司可以按其已支付食糖款從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計算利息,原審法院重審因此未支持A公司有關上述食糖款應從簽訂協議日起計算利息的主張并無不當。A公司現向本院就該主張?zhí)崞鹕显V,并未提供其他新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

(二)涉案食糖的單價標準如何認定的問題

根據??谥俨梦瘑T會作出的(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裁決,儲存在徐聞縣XXX廠XX倉庫的15508噸食糖和儲存在湛江市X倉儲有限公司XX食糖倉庫的19000噸食糖歸A公司所有。上述15508噸食糖根據A公司與B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單價為每噸3000元(含稅),而19000噸食糖根據A公司下屬的C公司與B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訂立的《購銷合同》約定單價為3300元/噸,原審法院重審期間,B公司對上述單價也未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重審認定A公司因上述食糖而對B公司享有10922.4000萬元(15508噸×3000元/噸+19000噸×3300元/噸)債權并無不當。B公司現向本院提起上訴,主張涉案食糖均應按3000元/噸計算,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三)涉案90萬元仲裁費用的承擔問題

根據生效的(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和(2009)海仲裁字第123號仲裁案裁決,A公司分別已預付的50萬元和40萬元仲裁費,應由B公司、C公司共同負擔,并由B公司、C公司直接支付給A公司。但如前所述,A公司對(2008)海仲裁字第208號案中確認的上述食糖及食糖變賣款已因B公司的抵押行為而無法取回,該仲裁書實際已無法履行,基于此,A公司才申報了涉案破產債權并提起本案債權確認之訴,而在(2009)海仲裁字第123號案中,承擔還款義務的為B公司,C公司僅負協助義務,因此B公司作為導致涉案破產債權產生的直接責任人,理應承擔上述兩仲裁案的全部仲裁費用,并支付給A公司,但其并未支付,原審法院據此在重審本案中將該90萬元仲裁費作為A公司對B公司享有的債權予以確認并無不妥。B公司上訴主張債權總額中應扣減仲裁費45萬元,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B公司所主張的197.7708萬元推土機貸款和129.5442萬元設備款能否從債權總額中扣除的問題

原審法院重審中,B公司主張其出售價值197.7708萬元的推土機及出借價值129.5442萬元的設備給椰島,因A公司未支付上述推土機的貨款及歸還設備,該款項應從A公司享有B公司的債權中扣減,但其未能提供《推土機買賣合同》、《設備交接單》、《關于接管老撾波里坎塞XX種植有限公司的授權函》、《關于接管老撾波里坎塞XX種植有限公司的通知》、《收條》、《設備委托管理協議》等證據的原件,而A公司對復印件予以否認,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的規(guī)定,對B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采納,符合證據認定規(guī)則。B公司現向本院就該主張?zhí)崞鹕显V,但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原件及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亦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A公司和B公司的上訴主張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海南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元,由上訴人廣東某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震東

代理審判員  胡曉清

代理審判員  楊 靖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汪瑞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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