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與林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168)
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鉛民一初字第1002號
原告許某,務工。
委托代理人楊濤,江西饒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林某甲,務工。
委托代理人劉小濤,鉛山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許某與被告林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六一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濤、被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小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訴稱,原、被告在外務工時相識,2008年在鉛山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于2007年生育長女林某乙、2010年生育幼女林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性格怪癖,夫妻屢有爭吵,現(xiàn)夫妻分居已經長達3年之久。原告認為,原、被告已經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起訴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夫妻關系;2、婚生女林某乙、林某丙均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承擔相應的撫養(yǎng)教育費用;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林某甲辯稱,原、被告于2005年在外務工時相識,通過三年的戀愛接觸,雙方慎重考慮后方才結婚。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是雙方深思熟慮的結果?;楹?,原、被告感情融洽,兩個女兒的相繼出生使家庭氛圍更加濃厚。因此,被告希望原告珍惜現(xiàn)有的生活狀態(tài),為了兩個女兒的××成長不要與被告離婚。被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外務工時相識,經過三年的戀愛接觸,雙方于2008年在鉛山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分別于2007年和2010年生育女兒林某乙和林某丙。其中長女林某乙隨被告的母親共同生活,由被告的母親負責撫養(yǎng)教育。幼女林某丙隨原告在重慶共同生活,由原告負責撫養(yǎng)教育。原、被告婚后常年在外務工,感情未得到明顯提升。由于性格差異較大,原、被告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2013年1月,原、被告再次爭吵后,原告獨自前往異地務工,雙方自此開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和結婚證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接觸時間較長,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楹螅?、被告共同育有兩個女兒,應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應當從兩個女兒的身心××和快樂成長的角度出發(fā),共同把兩個女兒培養(yǎng)成才。原、被告由于性格差異較大,導致夫妻偶有爭吵,實屬正常。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雙方應盡早結束分居狀態(tài),使家庭生活步入正軌。綜上,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許某與被告林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詹六一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程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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