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江蘇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559)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射民初字第0676號
原告(被告):劉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張俞,江蘇三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原告):江蘇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射陽縣**區(qū)**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左文龍,江蘇東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被告)劉某某與被告(原告)江蘇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劉某某與某某公司均不服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決定將(2013)射民初字第0676號案件與(2013)射民初字第0655號案件并案審理。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史益新獨任審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俞、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文龍到庭參加訴訟。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俞、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文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告)劉某某訴稱:2011年3月,我進入某某公司工作,2012年5月勞動合同期滿后,某某公司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且不足額發(fā)放工資,安排加班也不支付加班費。2012年9月起,某某公司長期不安排我上班,也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某某的行為侵犯我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金5041.7元、支付2012年1月至5月工資475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19000元、支付加班費300元,合計29091.7元,訴訟費由某某公司承擔。案件審理中,劉某某放棄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加班費300元的訴訟請求。
被告(原告)某某公司辯稱,劉某某要求我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因劉某某是自行離開公司的,其他認可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
被告(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1年5月7日,我公司與劉某某簽訂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未辦理終止手續(xù)。2012年8月下旬,我公司數(shù)次通知劉某某上班,劉某某未到班,后我公司得知其已在南京某單位上班多日。2012年9月24日,我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因沒有劉某某的準確地址無法送達。2013年4月,劉某某通過投訴我公司取得該決定后申請勞動仲裁。射陽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認為我公司未將決定送達劉某某,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我公司承擔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41元。我公司認為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是因為劉某某長期離崗,無意到我公司上班,我公司的決定是合法的,未送達也是因沒有劉某某的準確地址,且未送達只是對當事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屬于違法行為。請求撤銷射陽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射勞人仲案字(2013)第55號仲裁裁決第二項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41元的內(nèi)容。案件審理中,某某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公司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41元”。
原告(被告)劉某某辯稱:我是被某某公司解除的勞動合同,不是自動離職。某某公司的訴稱不實,其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某某公司發(fā)放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應當補足或發(fā)放生活費。某某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與我續(xù)簽,應當支付兩倍工資。請求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劉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提交的證據(jù)為:射勞人仲案字(2013)第55號仲裁裁決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劉某某申請仲裁的事實。經(jīng)質(zhì)證,某某公司對劉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仲裁裁決書中認為我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我公司支付賠償金不認可,其他均認可。
某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提交的證據(jù)為:射勞人仲案字(2013)第55號仲裁裁決書復印件一份(本院注:與劉某某提交的仲裁裁決書復印件一致),證明雙方發(fā)生勞動關系,劉某某擅自離崗。經(jīng)質(zhì)證,劉某某對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劉某某是自動離職。本院認為,劉某某與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一致,故本院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依法從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射勞人仲案字(2013)第55號卷宗內(nèi)調(diào)取了如下證據(jù):仲裁庭審筆錄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劉某某工資社保情況統(tǒng)計表復印件、關于對劉某某同志的處理決定復印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復印件、某某參保人員醫(yī)療賬戶劃分一覽表復印件、某某公司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工資表復印件各一份。對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劉某某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仲裁委庭審筆錄,其中某某公司提供的證人在2012年8月通知上班不錯,但是讓我當天去上班,打電話說:“劉某某你今天來上班”,我說“我今天在南京呢,去不了”,就結束了;對處理決定,我收到的時間為提起勞動仲裁之后,應該是2013年4月;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中“經(jīng)了解在南京工作”不是事實,也不是我未能到班,而是某某公司要求在家等通知上班,我接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后認可解除勞動關系,但不能作自動離職處理;其他證據(jù)無異議。對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某某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為:證據(jù)都屬實。工資表中2012年2月、3月沒有劉某某的工資,是因為他沒有上班。劉某某作為員工,從2012年6月就離崗,到仲裁期間有七、八個月,應當?shù)絾挝粏枂?,但其沒有去,證明他不在家。本院認為,劉某某、某某公司對本院調(diào)取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某某公司認為劉某某在2012年2月、3月未上班故未發(fā)工資,因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本院對其陳述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5月7日,劉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份,未約定試用期,期限為2011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8日,合同約定劉某某從事收購工作。2012年1月、4月、5月、6月,某某公司支付劉某某工資分別為450元、1140元、1460元、236.25元。2012年2月、3月,某某公司未發(fā)放劉某某工資。2012年7月,某某公司放假。2012年8月15日,某某公司車間主任通知劉某某當天去上班,劉某某說“今天在南京,去不了”。之后,劉某某未到單位上班。2012年9月24日,某某公司對劉某某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認為劉某某已于2012年8月起離開公司,經(jīng)多次通知仍未到班,經(jīng)了解,劉某某已在南京工作,經(jīng)研究決定作自動離職處理,并解除勞動關系。但這份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直至2013年4月初經(jīng)劉某某向射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才送達劉某某。
另查明,某某公司的生產(chǎn)有相當程度的季節(jié)性。2012年5月9日以后,某某公司與未劉某某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我縣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800元/月、950元/月。
劉某某因與某某公司發(fā)生勞動爭議,向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某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的工資4750元;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兩倍工資19000元;支付加班工資300元;退還2011年11月罰款200元;違法約定試用期第二個月應支付兩倍工資。仲裁案件審理中,某某公司不同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6月9日作出射勞人仲案字(2013)第55號仲裁裁決,裁決:一、劉某某與某某公司自2013年4月起終止勞動關系;二、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劉某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41.7元、2012年6月工資713.75元及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236.25元、2012年7月工資950元、2012年8月15日前生活費380元,合計7321.7元;三、駁回劉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對于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問題,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某某公司解除與劉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其出具書面的解除通知或決定應送達劉某某,解除通知或決定沒有送達劉某某,對劉某某不具約束力,劉某某申請撤銷的應予撤銷,但撤銷解除決定后,勞動合同無繼續(xù)履行的條件,故裁決雙方自2013年3月底解除勞動關系,由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41.7元。劉某某、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一)劉某某要求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工資問題。2012年1月,某某公司支付劉某某的工資為450元,低于我縣最低工資標準,故應支付不足部分350元。2012年2月、3月,某某公司未支付劉某某工資,故應每月支付最低工資標準800元。(二)劉某某要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兩倍工資19000元問題。2012年6月,某某支付劉某某的工資為236.25元,低于我縣最低工資標準,故應支付不足部分713.75元。2012年7月,某某公司放假,根據(j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其應支付劉某某工資950元。2012年8月15日,某某公司車間主任通知劉某某當天去上班,劉某某說“今天在南京,去不了”。本院認為,某某公司已通知劉某某上班,劉某某即使當天在南京不能到班,但其在之后的幾個月內(nèi)都未到單位,故其未上班的原因不在某某公司,其要求支付2012年8月15日之后的工資,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某某公司應支付劉某某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4日生活費343.2元。2012年5月7日,勞動合同到期后,某某公司未與劉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自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7月31日支付劉某某兩倍工資的補差1678.3元。(三)劉某某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賠償金問題。某某公司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動關系,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決定送達劉某某,因該決定未送達給劉某某,故對劉某某不具有約束力。劉某某申請撤銷,應予撤銷。但撤銷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后,某某公司不同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實質(zhì)為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動關系,劉某某在對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質(zhì)證時亦認可解除勞動關系,故本院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13年4月。劉某某經(jīng)某某公司通知未上班,并在其后幾個月內(nèi)都未到班,某某公司可以解除與其勞動合同,且不屬于違法解除。劉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八十五條,《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被告)劉某某與被告(原告)江蘇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起終止勞動關系。
二、被告(原告)江蘇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被告)劉某某2012年1月、2月、3月工資1950元,2012年6月、7月工資1663.75元及兩倍工資補差1678.3元,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4日生活費343.2元,合計5635.25元。
三、駁回原告(被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20元,由被告(原告)江蘇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該院開戶行:鹽城市農(nóng)行中匯支行,帳號:40***21,收款人:鹽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
審 判 長 耿洪賢
審 判 員 路 文
代理審判員 史益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楊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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