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與王某乙離婚糾紛民事一審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8-12閱讀量:(1363)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東民初字第2865號
原告: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子華,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師琦,山東東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衛(wèi)寧,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東東勝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住該所。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其已與被告庭外和解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甲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任愛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周海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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