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15閱讀量:(1673)
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開民初字第978號
原告:陳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國才,山東杜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甲。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濰坊經濟開發(fā)區(qū)XX東街XX號XX綜合樓16號樓。
負責人:胡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陳某甲與被告袁某甲、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中心支公司(下稱A財險濰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法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國才、被告袁某甲、被告A財險濰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7日**時**分許,被告袁某甲駕駛魯V×××××號汽車行駛至XX花園XX樓西頭時,將原告撞傷,濰坊高新區(qū)公安分局XX派出所出具接警證明,證明事故的發(fā)生情況,被告袁某甲承認其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魯V×××××號汽車在被告A財險濰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等損失20214.8元,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袁某甲辯稱,發(fā)生事故屬實,發(fā)生事故的原因是自己駕駛車輛不當造成的,應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A財險濰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當由A財險濰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A財險濰坊公司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袁某甲并未向我公司報案,也沒有向交警部門報案,我公司對事故是否發(fā)生、責任如何劃分不清楚,不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7日**時**分許,被告袁某甲駕駛魯V×××××號汽車(車主為常州永安某某運營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由東向西駛入XX花園,前行至小區(qū)內十字路口向左(向南)轉彎時,由于此時被告袁某甲的手機來電話,影響了其注意力,致轉彎半徑過大,車輛駛向了南北路的西側,將沿南北路西側由南向北推自行車步行的原告撞倒,致原告受傷。由于系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未出警,濰坊高新區(qū)公安分局XX派出所出具接警證明,證明事故的發(fā)生情況,被告袁某甲承認其駕駛不當造成事故,應當由其本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魯V×××××號在被告A財險濰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受傷后,先后到濰坊市第**醫(yī)院和解放軍第**醫(yī)院門診治療,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290.1元,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原告的傷情不構成傷殘,后續(xù)治療費建議按照實際合理支出審查認定,受傷后需1人護理60日,誤工時間為120日。
原告主張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1290.1元,被告對醫(yī)療費單據無異議,但認為無門診病歷證明,庭后原告提供了門診病歷予以證明。2、原告系XX學院教師,提供XX學院XX院績效工資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因身體原因承擔工作量小造成績效工資損失6220元,依據該證明,原告主張誤工損失7000元。被告認為原告的工資為財政撥款發(fā)放,不存在工資收入減少的情形,不應當主張誤工損失。3、護理費,原告主張,其受傷后由其丈夫劉某護理,提供劉某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停發(fā)工資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工資單,證明劉某月均工資4950元,請假兩個月為原告護理,護理費9900元。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護理費9900元的損失,應當按照護理人員的戶口性質計算護理費。4、鑒定費1900元,被告無異議,但保險公司主張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5、原告主張交通費200元,被告不予認可,要求依法認定。
另查,被告袁某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78.9元。
上述事實有出警證明、病歷、醫(yī)療費單據、工資證明、監(jiān)控錄像照片、保險單、鑒定結論書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濰坊高新區(qū)公安分局XX派出所出具了接警證明,證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真實存在,被告袁某甲也承認其駕駛不當造成事故,結合事故現場的監(jiān)控錄像照片,應當認定由被告袁某甲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魯V×××××號在被告A財險濰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應當先由被告A財險濰坊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袁某甲按責任比例承擔。被告袁某甲墊付的醫(yī)療費從其應賠償款中扣除,如超過賠償額則予以返還。
關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認定如下:
原告主張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290.1元,原告提供了醫(yī)療費門診病歷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2、原告系XX學院教師,根據XX學院XX院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原告因身體原因造成績效工資損失6220元,本院予以認定。3、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護理人員劉某的月均工資為4950元,本院確定按照護理人員的戶口性質計算護理費,80.06元/天*60天=4803.6元。4、鑒定費1900元,本院予以認定。5、交通費本院適當確定100元。
綜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共計14313.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由被告事故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由于原告的全部損失不超過交強險限額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故原告的損失應全部由被告A財險濰坊公司賠償,原告將被告袁某甲墊付款項予以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原告陳某甲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14313.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二、原告陳某甲返還被告袁某甲墊付款1078.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元,由被告袁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58元,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法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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