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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曲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6號
原告彭某,男,成年,漢族,韶關市人,住韶關市曲江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鼎銘,廣東瑞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宗兵,廣東瑞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荔灣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袁志強,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韶關市武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某,經(jīng)理。
第三人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住所地:韶關市曲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彭某訴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追加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其他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
原告主張:2004年11月。
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未入職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辯稱:2008年1月入職。
第三人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述稱:2004年11月入職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
二、原、被告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間:
原告主張:于2004年11月與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辯稱: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
被告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辯稱:2008年1月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
第三人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述稱:2004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間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
三:合同期滿時間:
原告主張:無固定期限。
被告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辯稱:2013年12月31日到期。
四、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工作崗位:汽運公司汽車司機。
五、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數(shù)及工資構成:2012年1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基本薪金1287元+考核薪金。
六、勞動者實際領取的每月工資數(shù)額:2529元。
七、辦理社會保險的時間和險種:2004年11月,基本養(yǎng)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原告主張: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起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辯稱:只是用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社保帳號統(tǒng)一投保,但雙方從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辯稱:從2008年1月起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用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社保帳號統(tǒng)一投保。
第三人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述稱:2004年11月起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
八、應發(fā)工資數(shù)額:
原告主張:5029元。應與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
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辨稱:原告認為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形,要求按2500元/月標準補足差額的主張不成立。原告提出的“劉付管勝、黃志華”與原告從事工作不相同,付出勞動和取得勞績也不相同,雙方工資差異在于工齡工資、工資性補貼,屬于福利性待遇,不應納入勞動報酬的范疇。
被告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jīng)明確勞動報酬,原告主張不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沒有法律依據(jù)。
九:欠發(fā)工資及加班工資數(shù)額:
原告主張:172500元。
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辯稱: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被告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辯稱:不存在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
十、原、被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數(shù)額:2500元。
十一: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原告主張:10年。
被告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辯稱述稱:6年。
第三人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3年2個月。
十二、原、被告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時間:2013年8月。
十三、申請仲裁的時間:2013年8月。
十四、仲裁請求:一、確認被申請人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對申請人進行的逆向勞動派遣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二、確認申請人事實上已經(jīng)與被申請人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三、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雙方已經(jīng)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四、裁決被申請人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和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連帶支付申請人工作期間同工不同酬的工資差額。
十五、仲裁結果:駁回了申請人彭某等26人的仲裁請求
十五、訴訟請求:與仲裁請求一致,第四項訴訟請求具體金額為172500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綜合原、被告之間的訴辯,本案爭議焦點有二點:一、原告是否與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本案是否存在同工不同酬情形。
關于焦點一,原告于2004年11月起與第三人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簽訂《勞務工勞動合同》,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是具有獨立承擔勞動法律責任能力的企業(yè)法人,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并由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將勞動者輸出到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的具體工作崗位。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進行了規(guī)范,因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不具備勞務派遣的資質(zhì),經(jīng)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與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包括原告在內(nèi)的勞務工轉(zhuǎn)由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直接派遣到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原告于2008年1月起數(shù)次與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五十八條:“勞動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之規(guī)定,原告與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自愿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jù)此,原告與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原告的用人單位為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原告主張與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并存在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確認。
原告主張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對原告進行了逆向勞務派遣的行為。從勞務派遣的定義和特點可以看出,勞務派遣的方向是勞務公司將勞動者派至用工單位上班,由勞務派遣公司發(fā)放勞動者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工單位支付勞務公司管理費。而逆向派遣行為,則是讓本單位的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員工繼續(xù)在單位上班,但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雙方轉(zhuǎn)為勞務關系。本案中,首先,原告從入職之時即與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形成勞動關系,該勞服中心屬于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具有獨立用工主體資格。2008年1月起,原告與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原告由始至終均未成為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的員工,故不存在逆向派遣的前提。其次,自2008年1月起,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通過委托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代理簽訂勞動合同,依照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審核的工資數(shù)額,由韶關市某勞動服務中心負責發(fā)放工資,并通過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的社保帳號統(tǒng)一購買社會保險,但支付工資及購買社保的費用從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支付給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勞務費用中支出,因此,原告的工資及購買社會保險的承擔主體為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對原告進行了逆向派遣行為,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確認。
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首先,“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原告要求與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焦化廠員工劉付管勝等人相同薪酬,但因雙方并非從事相同工作崗位,原告亦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工作量與勞績相同,故不存在同工同酬的前提。其次,原告與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員工發(fā)生工資差額源于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對員工發(fā)放“工資性補貼”所致,該補貼屬于用人單位對員工發(fā)放的福利性待遇。依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屬于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故原告主張“同工不同酬”,要求被告某集團廣東韶關鋼鐵有限公司與韶關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連帶支付2500元/月標準補足工資差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彭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長 周偉萍
審 判 員 侯傳輝
人民陪審員 曹慶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何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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