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5閱讀量:(1228)
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開民初字第699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燕海,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褚燕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12月18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4個月后歸還。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10萬元,并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4個月,逾期未還,按1.2‰支付滯納金。后被告未按時償還借款,雙方于2014年6月25日簽定還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被告在半個月內還款的,原告可免除利息。若逾期不能償還,原告可依法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等均由被告承擔。后被告亦未還款,為此原告訴來本院。
審理中,原告主張逾期利息計算方式為:自2010年3月18日起,按日1.2‰計算至付清之日。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還款協(xié)議等證據(jù),原告的陳述以及庭審記錄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有借條、還款協(xié)議等證據(jù)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原告起訴追要,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計算方式已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本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雖主張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質證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020元,均由被告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希佳
人民陪審員 相 梅
人民陪審員 馬永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邱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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