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盜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5閱讀量:(1334)
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彌刑初字第153號
公訴機關:彌勒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江西省信豐縣人,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彌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經彌勒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彌勒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彌勒市看守所。
辯護人:盛存有,云南白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彌勒市人民檢察院以彌檢公訴刑訴(2015)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彌勒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饒艷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盛存有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彌勒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凌晨0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與錢某某等人在彌勒市彌陽鎮(zhèn)某某KTV***號包房內唱歌,被告人李某某趁失主錢某某未注意之時,將錢某某放在包房沙發(fā)上的一部金色iphone6手機盜走,經彌勒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手機價格為人民幣4250元。
2015年3月27日,所盜贓物被彌勒市公安局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錢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處警登記表、戶口證明、抓獲經過筆錄、失主的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及通知書、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辯護人盛存有辯護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退回被害人被盜手機,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意見與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罪責相適應,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已交)。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楊婷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談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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