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明與汕頭市公安局某分局不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糾紛一審行政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626)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4)汕陽法行初字第1-01號
原告:方某明,男,漢族,廣東省惠來縣人。
委托代理人:郭偉濤、吳惠文,廣東明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汕頭市公安局某分局,住所地汕頭市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馬某某,均系該局工作人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方某明訴被告汕頭市公安局某分局不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糾紛一案中,原告方某明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方某明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方某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方某明負擔。
審 判 長 朱淑卿
審 判 員 呂德金
審 判 員 陳曉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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