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楊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7閱讀量:(1595)
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贛0824民初180號
原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江西省新干縣。
委托代理人杜新強,江西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賀文君,江西贛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楊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江西省新干縣。
委托代理人楊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江西省新干縣。
委托代理人傅飛,新干縣金川法律服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皮繼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03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5年10月5日,原、被告生育長子楊某丙。2006年9月19日,雙方登記結婚。2007年10月7日,原、被告生育次子楊某丁。由于雙方性格等方面差異較大,難以溝通,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被告有時毆打原告,夫妻關系一向不和。2009年8月,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夫妻感情更加淡薄,夫妻關系更加惡化,兩人共同語言更少,爭吵越來越多,越來越激烈,有一次爭吵時,被告卡原告脖子,欲置原告于死地。2012年下半年,兩人開始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分居以后,兩個小孩一直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沒有盡一點責任和義務。為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長子楊某丙由被告撫養(yǎng),次子楊某丁由原告撫養(yǎng),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甲辯稱,一、我堅決不同意離婚。理由為:雙方感情尚可,并沒有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雙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中小打小鬧是難免的,并不構成雙方離婚的理由,況且小孩也這么大了,應為孩子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氛圍;二、我于2009年和原告父親外出做事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頭部受傷、精神殘疾,現(xiàn)在我無勞動能力,需要原告的經濟和精神幫助。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5年10月5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楊某丙。2006年9月19日,雙方在新干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7年10月7日,原、被告又生育一男孩,取名楊某丁。婚初,原、被告均在原告父親處務工,雙方感情一般。2009年8月9日,被告楊某甲與林勇發(fā)生交通事故,林勇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fā)后,被告楊某甲先后到新干縣中醫(y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九四醫(yī)院、吉安市第三人民醫(yī)院等地治療。此后,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2012年1月6日,新干縣殘疾人聯(lián)合會確定楊東的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等級為壹級。2015年,原、被告在新干縣大洋洲鎮(zhèn)譚家坊村南源自然村建造了一棟三層半磚混結構的房屋。2016年2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被告提供的身份證、交通事故認定書、殘疾證以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雙方交往較密切,并生育一小孩,雙方形成了一定的婚姻基礎。原、被告在補辦結婚登記之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長,且又生育了一個小孩,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特別是在被告楊東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雙方夫妻感情有所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只要雙方互相尊重、理解,加強溝通,增強家庭責任感,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楊某某訴請要求與被告楊某甲離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楊某某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訴訟中,經調解未果。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要求與被告楊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楊某某已預交1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皮繼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林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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