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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與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曹某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7閱讀量:(1775)

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稷民一初字第270號、(2015)稷民翟初字第61號

原告:侯某甲(系死者侯某某父親),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稷山縣翟店鎮(zhèn)XX村XX組。

原告:任某甲(系死者侯某某母親),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張某甲(系死者侯某某妻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侯某乙(系死者侯某某兒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侯某丙(系死者侯某某女兒),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楊紅梅,稷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水麗,稷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

原告:侯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稷山縣翟店鎮(zhèn)XX村。

委托代理人:吳建東,山西圣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運城市鹽湖區(qū)XX大道XX號一層、二層、三層。

負責人:解某某,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如娃(2014稷民一初字第270號案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2014稷民一初字第270號案代理人),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沈彤(2015稷民翟初字第61號案代理人),山西德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稷山縣翟店鎮(zhèn)XX村。

委托代理人:張某祥(2014稷民一初字第270號案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稷山縣XXX工會聯(lián)合會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杜某耀(2015稷民翟初字第61號案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系稷山縣XXX工會聯(lián)合會推薦代理。

被告:運城市鹽湖區(qū)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系2015稷民翟初字第61號案被告),地址:運城市運臨路XX北XX米。

負責人:關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應澤,山西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訴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運城某財保公司)、曹某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為:2014稷民一初字第270號),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楊紅梅和白水麗、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王如娃、被告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張某祥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侯某丁訴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運城市鹽湖區(qū)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以下簡稱鹽湖區(qū)某某公司)、曹某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為:2015稷民翟初字第61號),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侯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吳建東、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彤、被告鹽湖區(qū)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應澤、被告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杜某耀到庭參加了訴訟。該二案因系同一次事故導致的二人傷亡,依法合并處理。該二案均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訴稱:2014年XX月XX日10時45分許,被告曹某甲駕駛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省道233線由西向東行駛至233省道與寧仁線交叉口路段時,與由北向南侯某某駕駛的摩托車,乘坐侯某丁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某、侯某丁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侯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XX月XX日死亡。事故車晉M8CNNN福田車在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現請求判令:被告曹某甲和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賠償五原告的親屬侯某某死亡導致的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20000元。由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在事故車晉M8CNNN車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精神損害優(yōu)先),剩余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按責任賠償3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某甲賠償。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賠償。

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侯某甲身份證復印件;

2、任某甲身份證復印件;

3、張某甲身份證復印件;

4、侯某乙身份證復印件;

5、侯某丙戶口本復印件;

6、稷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稷公交字認字(2014)第001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事故的事實及責任程度情況;

7、醫(yī)療費票據15張和3張收款收據,證明在稷山縣人民醫(yī)院花費醫(yī)藥費44312.45元,在運城市中心醫(yī)院花費醫(yī)藥費1054.61元,唐都醫(yī)院花費醫(yī)藥費77414.01元及院外購藥9490元,共計132271.07元;

8、稷山醫(yī)院出院證;

9、稷山醫(yī)院入院證;

10、稷山醫(yī)院一日清單;

11、唐都醫(yī)院診斷證明;

12、唐都醫(yī)院出院證;

13、唐都醫(yī)院住院證;

14、唐都醫(yī)院病歷;

15、唐都醫(yī)院費用清單;

16、死亡醫(yī)學證明;

17、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

18、交通費票據;

19、永濟市XX廣告裝潢安裝有限公司機構代碼證;

20、永濟市XX廣告裝潢安裝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

21、永濟市XX廣告裝潢安裝有限公司與侯某某勞動合同;

22、XX公司證明及永濟市城東派出所證明;

23、XX村委會證明。

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對原告提交的以上23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證據6、證據8-證據17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7中的3張工商服務業(yè)收款收據及9490元,不符合證據的形式不應認可。對證據18中的4張收據和4張收條不予認可,其內容和形式均不符合證據的形式。對證據19-證據22的真實性不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證據23中的XX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我公司認為應由派出所證明。

被告曹某甲對原告提交的23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證據15的真實性無異議,交通費是實際產生的應認可,對證據23XX村委會證明無異議。

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依法合理的損失按規(guī)定予以賠償,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曹某甲的辯稱意見與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的辯稱意見一致,我為原告墊付50000元,現我同意返還37000元,13000元作為對原告的補償。

原告侯某丁訴稱:2014年XX月XX日10時45分許,被告曹某甲駕駛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省道233線由西向東行駛至233省道與寧仁線交叉口路段時,與由北向南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侯某某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未經登記的本田125摩托車,乘坐原告侯某丁橫過馬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某、侯某丁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侯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稷山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曹某甲、侯某某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侯某丁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后入住稷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現請求判令: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在事故車事故車晉M8CNNN福田車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侯某丁的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10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優(yōu)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某甲和鹽湖區(qū)某某公司承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侯某丁提交的證據有::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作為訴訟主體的身份信息;2、稷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稷公交字認字(2014)第001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乘坐侯某某駕駛的摩托車與被告曹某甲駕駛的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曹某甲和侯某某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曹某甲駕駛的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運程人壽財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原告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出院證,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情況、損害后果及住院天數;4、原告住院醫(yī)藥費收據一張、門診醫(yī)藥費收據兩張,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和門診共花費30479.86元;5、山西省萬榮縣(2015)臨鑒字第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6、鑒定費票據一張,證明原告鑒定傷殘支出鑒定費1500元;7、交通費票據十張,證明原告住院、出院、護理、復查等支出交通費500元;8、2015年5月3日XX村村委會證明一張,證明原告受傷前身體健康,完全具有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9、申請證人侯某泉、侯某慶出庭作證,證明原告受傷前身體健康,跟隨工程隊打工干活,每天工資120元。

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對原告侯某丁以上9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據4的醫(yī)療費應扣除15%,證據6的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證據7交通費雖有票據,不知道從那兒去那里,且沒有異地住院的事實,我公司認為應酌定為300元,對證據8證據9無異議。

被告鹽湖區(qū)某某公司和被告曹某甲對原告侯某丁以上9組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辯稱:1、對原告侯某丁的合法請求,我公司在審核完保險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及保單的有效性后,可以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的賠償責任;2、因本案尚有一死者有損失,各方需在保險范圍內按比例承擔;3、原告未提供住院治療清單,導致無法核準非醫(yī)保用藥,應在其請求的醫(yī)藥費數額中扣除15%;4、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鹽湖區(qū)某某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掛靠在我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因此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鹽湖區(qū)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有:1、保險單復印件兩份,證明事故車晉M8CNNN福田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2、服務協(xié)議書復印件,證明事故車掛靠在我公司。

被告曹某甲辯稱:事故車輛晉M8CNNN福田車在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等,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另我為原告墊付10000元醫(yī)藥費,應返回給我,我不承擔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XX月XX日10時45分許,被告曹某甲駕駛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省道233線由西向東行駛至233省道與寧仁線交叉口路段時,與由北向南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未經登記的本田125摩托車,乘坐侯某丁橫過道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某、侯某丁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侯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XX月XX日死亡。侯某某在稷山縣人民醫(yī)院花費醫(yī)藥費44312.45元,在運城市中心醫(yī)院花費醫(yī)藥費1054.61元,唐都醫(yī)院花費醫(yī)藥費77414.01元及院外購藥9490元,共計132271.07元。侯某丁在稷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2014年9月23日出院,共花費醫(yī)藥費30479.86元。侯某丁的傷情經山西省萬榮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形成(2015)臨鑒字第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該事故經稷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稷公交字認字(2014)第001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甲、侯某某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侯某丁不承擔事故責任。

另查明:事故車晉M8CNNN福田車在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等(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0000元)各一份,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曹某甲為侯某某方墊付50000元,現請求返還37000元,被告曹某甲為侯某丁墊付10000元。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支付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先予執(zhí)行款100000元。

以上事實,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本院開庭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在賠償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和原告侯某丁時,交強險120000元范圍內優(yōu)先扣除各自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后,應按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剩余損失數額和原告侯某丁的剩余損失數額之間的比例進行分配。交強險120000元受償后,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剩余損失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50%(同等責任)受償,原告侯某丁的剩余損失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責50%受償。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具體損失為:1、五原告親屬侯某某的醫(yī)藥費132271.07元,有相應票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可。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提出該醫(yī)藥費中的9490元,不符合證據形式,不應認可,本院認為被告未提供反駁證據推翻該收據,故本院對該辯稱不予支持。另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提出的應從醫(yī)藥費中扣除15%-20%的非醫(yī)保用藥五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同時提出應與原告侯某丁分配保險;2、原告請求的誤工費556.64元(誤工4天)、護理費1626元(4天81.3元/天5人=16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4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120元(4天30元/天)、交通費16562.6元。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辯稱五原告沒有提供其親屬侯某某的誤工證據不應認可誤工費,對于護理費,護理應需醫(yī)院特別護理或者監(jiān)護,親屬的這部分護理費不應支持,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由法院酌定,對于交通費有幾張收條和收據不符合證據形式,不應認可。本院認為五原告雖未提供其親屬侯某某的誤工證據,但可根據農林牧漁業(yè)標準按每天81.3元支持,誤工費為325.2元,護理費被告雖辯稱有醫(yī)院緊急搶救治療,本院認為可考慮二名親屬護理,護理費為162.6元,對原告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yǎng)費120元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五原告親屬侯某某因病情緊急,病人及家屬三地往返較多,必然支出一定的交通費,本院酌情考慮為10000元;3、喪葬費原告請求的23203.5元符合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4、死亡賠償金449120元,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辯稱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開庭后五原告放棄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故死亡賠償金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為176180元(20年8809元/年),喪葬誤工費5961元,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辯稱該項請求無證據支持,本院認為原告雖未提供喪葬誤工的證據,但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有關規(guī)定,本院酌情考慮為2500元;5、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運城某財保公司認為辯稱應結合侯某某的過錯程度認定,本院認為,本次事故必然給侯某某的親屬造成較大的精神損害,本院考慮為30000元;6、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侯某某的父親侯某甲按五年計算,侯某某兄弟三人撫養(yǎng),故侯某某對侯某甲應承擔的扶養(yǎng)費為6017元/年5年÷3人=10028元,任某甲的與侯某甲的相同,費用也為10028元。以上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各項損失共計為395249.81元。原告侯某丁的具體損失為:1、原告請求的醫(yī)藥費30479.86元,有相應的票據予以支持,本院予以認可。三被告辯稱應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無法律依據;2、原告請求的誤工費28320元(236天120元/天)、護理費2378元(29天82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29天100元/天)、營養(yǎng)費5900元(29天加上30天共59天100元/天)。被告辯稱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50元計算,營養(yǎng)費應按每天30元計算且按29天計算,原告的每天120元誤工費缺乏長期性和穩(wěn)定性,原告侯某丁可按上一年度房地產業(yè)標準每天89元計算,對于誤工天數,三被告認為原告頭部受傷,29天出院后顯示傷情穩(wěn)定治療終結,符合人身傷殘鑒定的時間要求,應按公安部制定的誤工天數準則來認定,顱底骨折有60天、90天、120天,三被告認為可以按照120天計算原告的誤工天數,本院認為原告侯某丁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按照本地國家機關出差標準每天70元計算,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30元(29天70元/天),原告的護理費為2378元(29天82元/天)、對于誤工費,結合原告的年齡情況,原告的勞動能力相對下降,原告對自己具有連續(xù)穩(wěn)定的收入所舉證據不足,依照山西城鎮(zhèn)單位從業(yè)人員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原告的年齡情況和所舉證據,本院酌情認定原告每天誤工數額為50元,對于誤工天數本院對被告辯稱的120天(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規(guī)定)予以支持,故誤工費為6000元(120天50元/天),對營養(yǎng)費本院對被告按29天計算的辯稱予以支持,每天的營養(yǎng)費數額根據原告年齡每天30元過低,可以認定為每天50元,故營養(yǎng)費為1450元(29天50元/天);3、原告請求的傷殘賠償金24665.2元(14天8809元/年傷殘系數0.2),有鑒定機構評定,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4、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費1000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500元,三被告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計算4000元為宜,鑒定費不應由被告承擔,交通費酌定為300元,本院認為被告辯稱的精神損害費用4000元過低,本院酌情考慮為6000元,鑒定費1500元系鑒定支出的費用,被告應賠償原告,交通費本院酌情考慮300元。以上原告侯某丁的各項損失為74803.06元。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和原告侯某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五原告的剩余損失365249.81元(總損失395249.81元減去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所得)和原告侯某丁的剩余損失68803.06元(總損失74803.06元減去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所得)在交強險120000元內的剩余84000元內按比例賠償,五原告按比例受償的損失為70560元,原告侯某丁按比例受償的損失為13440元,故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在交強險120000元受償的損失額為100560(70560元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元,原告侯某丁在交強險120000元受償的損失為19440(13440元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元。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和原告侯某丁在商業(yè)三者險內受償的損失額為:原告侯某丁為27681.53元(總損失74803.06元減去交強險已受償的19440元所得55363.06元按責50%即為27681.53元),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為147344.9元(總損失減去交強險內已受償的100560元等于294689.81元,294689.81元按同等責任為147344.9元)。以上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內所受償的總損失為247904.9元,原告侯某丁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內所受償的總損失為74803.06元,因被告運城人壽保險公司已先予執(zhí)行給付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100000元,故減去該100000元后再給付五原告147904.9元。被告曹某甲為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墊付27000元,為原告侯某丁墊付10000元,均應返還。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五原告的各項損失120904.9元(由147904.9元減去被告曹某甲墊付的27000元所得110904.9元);

二、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支付被告曹某甲為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墊付的27000元;

三、駁回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的其它訴訟請求;

四、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侯某丁的各項損失37121.53元(由47121.53元減去被告曹某甲為原告侯某丁墊付的10000元所得37121.53元);

五、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晉M8CNNN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支付被告曹某甲為原告侯某丁墊付的10000元;

六、駁回原告侯某丁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案的案件受理費元7600元,減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242元,五原告侯某甲、任某甲、張某甲、侯某乙、侯某丙負擔1558元;原告侯某丁案的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負擔483元,原告負擔6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任洋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 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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