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鄧某某搶奪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7閱讀量:(1455)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河城法刑初字第396號
公訴機關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201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抓獲。因涉嫌搶奪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志望,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刑訴(2014)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搶奪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細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志望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9日22時許,被告人鄧某某駕駛一輛女裝摩托車竄到河源市高新區(qū)科技路口附近,見被害人賈某某及朋友行走在該處,便駕車靠近賈某某并趁其不備,伸手將賈某某手中的一部白色直板步步高觸屏手機(價值人民幣600元)和錢包(內有現金444元)搶走。2014年8月27日,民警將被告人鄧某某抓獲歸案。案破后,繳獲被搶手機歸還給被害人賈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賈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證人魏某某的證言;書證:扣押、發(fā)還清單、證明、抓獲經過;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價格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和質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罪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駕駛機動車乘人不備之機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搶奪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海冰
代理審判員 鄒小珊
代理審判員 劉佰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謝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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