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訴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8閱讀量:(1053)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惠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石惠民初字第988號
原告馬某某,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系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職工,住寧夏石嘴山市平羅縣靈沙鄉(xiāng)靈沙村。
委托代理人葛濤,寧夏塞北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漢族,19**年**月出生,系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廠長,住寧夏石嘴山市惠農區(qū)尾閘鎮(zhèn)聚寶*隊。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紅果子蘭山園工業(yè)園內。
法定代表人吳某華,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連建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濤、李某與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華到庭參加了訴訟。在本案受理前,根據韓某某、李某等八十八人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石惠民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的機器設備進行了查封。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原告系被告公司職工,自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兢兢業(yè)業(yè)為被告工作。但被告拖欠原告工資11645元至今未支付?,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1164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資11645元屬實,但因公司目前的情況無法向原告支付工資,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艘韵伦C據予以證實,被告進行了質證,本院予以了認證:
一、惠勞仲不字(2014)第25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一份,證明本案已經過勞動仲裁的事實。被告質證后無異議。
二、工資清單一份,證明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工資11645元的事實。被告質證后無異議。
因原告提交的以上證據,被告質證后無異議,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馬某某系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職工,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工資11645元至今未支付?,F(xiàn)原告訴至本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1164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馬某某工資11645元,事實清楚,被告亦予以認可?,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1164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馬某某工資116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某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憑本判決書到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如一方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書內容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連建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賈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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