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某犯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8閱讀量:(1180)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金義刑初字第1268號
公訴機關(guān):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居民。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福飛,義烏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六和(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15)第1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搶劫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及辯護人張福飛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于某某攜帶游戲用刀和金屬手銬至XX市XX街道XX二區(qū)XX幢休閑足浴店,趁與被害人毛某獨處之際,手持游戲用刀威脅被害人毛某交出錢財,搶得被害人毛某價值人民幣800元的步步高牌X3手機一只及現(xiàn)金人民幣1300余元,并用金屬手銬將被害人銬在房門把手處后逃離現(xiàn)場?,F(xiàn)贓物手機已被扣押。
2015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攜帶游戲用刀至XX市XX街道XX路XX足浴店附近一家按摩店,趁與被害人楊某獨處之際,手持游戲用刀威脅被害人楊某交出錢財,搶得被害人楊某價值人民幣1950元的蘋果5C手機一只、價值人民幣3070元的金項鏈一條及現(xiàn)金人民幣1000余元,并用電線將被害人楊某雙手反綁后逃離現(xiàn)場?,F(xiàn)贓物手機已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
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委托家屬主動至本院退贓人民幣537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人許某、謝某的證言,被害人毛某、楊某的陳述,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浙江省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jù),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贓物、贓款已追回,可以對被告人于某某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張福飛提出被告人于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贓物贓款已退回,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理,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步步高牌X3手機一只及現(xiàn)金人民幣1300元由扣押單位返還給被害人毛某;扣押在案的現(xiàn)金人民幣4070元由扣押單位返還給被害人楊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珊珊
人民陪審員 朱堂輝
人民陪審員 金程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書 記員 何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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