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8閱讀量:(1485)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金婺商初字第1743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福陽,浙江金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徐旻,浙江振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為與被告張某某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廖劍俠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章福陽,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起訴稱: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于2014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萬元。因被告拒不歸還原告借款,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6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起訴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證費損失115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為證明上述事實和主張,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1.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各1份,用以證明被告分別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于2014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萬元。
2.公證書1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事實。
3.中國電信業(yè)務收據(jù)、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各1份,用以證明17xxx77手機號登記機主為被告經營的金華市婺城區(qū)xx賓館,被告為該手機號及相應微信號使用人。
4.錄音光盤(附文字整理)1份,用以證明原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事實。
5.金華市正信公證處發(fā)票1張,用以證明原告為取證支付公證費1150元。
6.原告與被告支付寶往來記錄1份,用以證明雙方存在經常性的小額資金往來,被告提出的100元款項系購買彩票不是事實的。
7.原告在網易公司購買彩票詳單1份,用以證明截止2014年12月4日,原告購買彩票金額總計108元、54注,不存在與被告合買情況,被告如果要購買彩票自己有支付寶,無需委托原告購買。
被告張某答辯稱:本案起因是原告與被告父親共同購買彩票并中的一等獎稅后506萬元,之后原告與被告父親就獎金進行分配,此后由于原告原因使其對獎金分配產生了歧義,并要求被告父親返還,經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原告以借貸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認為,本案中并不存在所謂的借貸事實,原告所訴請的206萬元,其中200萬元是原告與被告父親經協(xié)商后對獎金進行的分配,是被告父親應得部分,剩余的6萬元是原告本人為了報答被告母親多年來對其的關照,以其個人名義向被告母親贈與的款項。綜上,被告認為,本案中原告所訴事實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其訴請毫無根據(jù),且被告本人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故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起訴或駁回原告訴請。
為證明上述事實和主張,被告張某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1.支付寶轉賬單2頁,用以證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代替父親向原告支付寶賬戶轉出100元用于購買彩票的事實。
2.名片1頁、二手車買賣合同2份、信用卡交易憑證2份、二手車買賣發(fā)票1份、支付寶轉賬單1份、銀行轉賬記錄1份、商品房買賣發(fā)票1份,用以證明被告獲的涉案款項后,該款項的主要用途。
3.電話錄音內容(含光盤)1份,用以證明涉案款項為被告父親分得的彩票中獎獎金。
4.證人肖某證言,用以證明涉案款項為被告父親分得的彩票中獎獎金。
5.證人趙某證言,用以證明原告借款給被告206萬元之事,是原告告訴她的。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已將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交由對方質證,根據(j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認定證據(jù)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本院認證如下:
1.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認為該組證據(jù)僅能證明原告方向被告?zhèn)€人賬戶匯付了206萬元款項,無法證明該款項的性質以及基礎的法律關系。本院認為,該組證據(jù)與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張,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2.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2,該證據(jù)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形式合法性無異議,微信內容的真實性存在異議,原告所公證的內容經過剪切、刪除了部分對其不利的內容進行的公證內容,由于該證據(jù)系原告向法庭提交,原告作為補充向法庭提交一份完整的原被告雙方微信對話交流內容的視頻截圖供法庭參考,同時公證書中已經注明公證書對所保全的微信來源不做證明。本院認為,該證據(jù)能證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條的事實,而被告始終未否認該206萬元不是借款,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3.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的證據(jù)3的三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4.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的4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有待法庭認證,關聯(lián)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jù)不能直接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所謂的民間借貸關系,同時被告向法庭說明原告在就錄音光盤整理時進行了大量刪除及加入了主觀因素,被告按照光盤整理了一份書面記錄,在整個光盤錄音中被告本人始終強調涉案款項是原告與其父親之間發(fā)生的,不是其與原告本人發(fā)生的,款項中的200萬元,整個錄音光盤中沒有任何的體現(xiàn),但是其中的6萬元被告在錄音中雖然認可了原告向其母親贈送的事實,也表達出了愿意就6萬元向原告進行歸還的意思表示,但是無法證明原告預證的民間借貸關系,同時在錄音最后結尾部分,原告本人向他旁邊的第三人說了一句“有幾句話套出來了”,被告認為錄音資料的形成是原告與第三人在事先經過精心準備設置對話內容套取被告所形成的,盡管如此,整個錄音內容還是無法體現(xiàn)原告的待證事實。本院認為該證據(jù)能證明原告要求被告為所其所借的206萬元借款出具借條,而被告始終未否認該206萬元不是借款,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5.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5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提出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lián)。本院認為,該證據(jù)能證明原告為微信內容進行過公證,并支付公證費1150元的事實。
6.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6、7,提出因為是當庭提交,希望能在庭后與被告核實后再提交書面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該二份證據(jù),被告當庭和庭后均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7.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只能證明被告于12月4日向原告支付寶轉賬100元,被告如果要買彩票完全可以通過支付寶購買,不用通過原告。本院認為,原告的異議成立,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不予確認。
8.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2,名片因為被告沒有提供原件真實性無法核實,但是被告確實向中介公司購買車輛及房產,這也可以證明被告借款之后用于自己購買車輛、房產及日常開銷,與被告父母無關,系借款之用。本院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不能證明被告的訴訟主張,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不予確認。
9.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3形式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真實性不認可,也不能證明被告的待證目的,張某忠和彭某蘇系xx中學的同學,存在利害關系。本院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的訴訟主張,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不予確認。
10.對證人肖某的證言,被告無異議,原告有異議,提出證人與被告父親存在利害關系,即證人想購買被告父親的古宅,同時,他是聽來的屬于傳來證據(jù),該證人明確強調,肯定的認為12月4日陳某某購買了24元的彩票與事實不符。對該證人證言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的異議成立,對證人肖某的證言本院不予確認。
11.對證人趙某的證言,被告無異議,原告有異議,提出其與張某系干兒子關系、親戚關系,對之前錄音的,沒有處理過的內容是真實的,對當庭作出的否認的意思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的異議成立,對證人趙某的證言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jù)上述確認了證明力的證據(jù),以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稱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06萬元,以及自起訴日之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證費損失115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辯稱本案所涉206萬元不是借款,證據(jù)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歸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206萬元,并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張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645元(已減半收?。敭a保全費5000元,合計16645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廖劍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 徐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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