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19閱讀量:(1408)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商初字第00374號
原告:南通市某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縣海安鎮(zhèn)永安中路*號*幢**室。
法定代表人:邰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冒愛紅,江蘇震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某某,南通某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嚴某某(系岳某某之妻)。
被告:岳某,海安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被告:李某,海安縣公安局工作人員。
被告:田某某,海安縣公安局工作人員。
原告南通市某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岳某某、嚴某某、岳某、李某、田某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繆宏勇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冒愛紅,被告岳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岳某某、嚴某某、田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4年8月15日,借款人岳某某以經營周轉為由向原告某某公司借款40萬元,嚴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予以簽名,被告岳某、李某、田某某為此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后被告岳某某陸續(xù)支付至2015年2月13日為止的約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歸還本金?,F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岳某某、嚴某某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40萬元,支付從2015年2月14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被告岳某、李某、田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岳某某、嚴某某、田某某均未答辯。
被告岳某辯稱:原告所陳述的情況基本屬實,由于被告岳某某借款后,南通某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經營狀況不佳,造成被告岳某某未能及時還款,我們將積極主動地來償還貸款。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所陳述的情況屬實,沒有爭議,我也到被告岳某某的某某公司看過,該公司于2014年度被當地政府評為科技雙創(chuàng)一等獎,并沒有經營不善的情況,我作為擔保人請求原告能否像其他銀行一樣,進行調解將借款的還款期限向后推遲一下,并建議進行調解。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借款人岳某某、嚴某某共同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主要約定:借款人岳某某、嚴某某向原告借款40萬元,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借款期限從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年利率為16%,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除非滿足以下先決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提供本合同項下貸款,貸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1、借款人在農業(yè)銀行處開立一般賬戶,并通過該賬戶辦理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往來結算和存款,2、每次提款時,借款人已填妥有關借款憑證,并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并辦妥相關手續(xù),3、若本合同項下貸款有抵押、質押擔保,則借款人已根據貸款人要求辦妥登記及/或保險等法律手續(xù),且該擔保、保險持續(xù)有效,本合同項下借款有保證擔保的,保證合同已簽訂并生效;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貸款根據逾期天數按本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收逾期利息,并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合同另行簽訂。被告岳某某、嚴某某在該合同的借款人一欄內分別簽名,原告在該合同的貸款人一欄內加蓋單位公章。
2014年8月15日,保證人岳某、田某某、李某與原告某某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約定:為了確保岳某某與債權人某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證人愿意為債務人岳某某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個人短期貸款,本金數額為40萬元;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2014年8月15日,岳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據,在借款借據中約定:借款金額為40萬元,到期日期為2015年1月20日,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月利率為13.3333‰,還款方式為按期還息到期還本。當天,某某公司按約將貸款40萬元轉賬轉入岳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內(賬號為62***19)。
后被告岳某某陸續(xù)向原告支付了截至2015年2月13日止的約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被告岳某某、嚴某某未按約歸還本金和其他利息。被告岳某、李某、田某某均未履行擔保義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五名被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岳某某與嚴某某的結婚證復印件、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還利息的還款憑據作為證據,這些證據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認證,并認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岳某某、嚴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原告某某公司與保證人岳某、李某、田某某簽訂的保證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逾期歸還本金的按合同約定利率(年利率16%)加收50%計收逾期利息,即逾期年利率為24%,但是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在發(fā)生本案借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借款期限為6個月的同檔銀行貸款基準年利率為5.6%,其四倍的年利率為22.4%,故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逾期年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為無效約定,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的約定其他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合法有效,對原告某某公司、借款人岳某某、嚴某某、保證人岳某、李某、田某某均有法律約束力。
原告某某公司按約向借款人岳某某發(fā)放了借款,共同借款人岳某某與其妻子嚴某某應當按約向某某公司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如逾期還款,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2.4%)支付逾期利息,現原告主張按上述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逾期利息,沒有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某、李某、田某某為被告岳某某、嚴某某該筆債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對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保證期間約定明確,應依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岳某、李某、田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岳某某、嚴某某追償。被告岳某某、嚴某某、田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質證、抗辯的權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岳某某、嚴某某共同歸還原告南通市某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40萬元。
二、被告岳某某、嚴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南通市某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0萬元為本金從2015年2月14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2.4%)計算的逾期利息]。
上述兩項,由被告岳某某、嚴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被告岳某某、嚴某某未按本判決確定的上述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告岳某、李某、田某某對被告岳某某、嚴某某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岳某、李某、田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憑本判決書直接向被告岳某某、嚴某某追償。
案件受理費7834元,減半收取3917元,由被告岳某某、嚴某某、岳某、李某、田某某連帶承擔(此款已由原告代墊,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834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82,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
審判員 繆宏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周桂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