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北京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訴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2閱讀量:(1189)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滕民初字第2291號
原告:北京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義軍,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48歲,漢族,經理,住滕州市。
原告北京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A公司)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義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A公司訴稱,被告于2013年2月17、5月2日向原告借人民幣共7萬元。被告未按期歸還,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7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劉某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并出具借據一份,借據載明:“借據2013年2月17日茲因開發(fā)省監(jiān)獄局業(yè)務借到人民幣(大寫)肆萬元整¥40000.00元此據借款人劉某某簽名(蓋章)”借據中大小寫數(shù)字及劉某某名字上,均有劉某某本人的捺印。2013年2月17日,原告的職員程然將4萬元現(xiàn)金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匯給了被告劉某某。2013年5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萬元,并通過手機彩信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條今從北京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借得現(xiàn)金人民幣叁萬元整小寫:30000.00元用于劉某某本人,承諾5天之內歸還(5月7日期之前歸還)擔保人:毛允堂借款人:劉某某2013.5.2日”,2013年5月2日原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付款3萬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訴至本院,訴請如上。本院依法向被告劉某某送達了民事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以及原告起訴依據的借據、借條復印件和兩張中國工商銀行的業(yè)務憑證復印件等資料,被告既未到庭應訴,亦未予答辯或提交反證。
上述事實,有借據、借條、匯款業(yè)務憑證和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原告借錢給被告,被告已收到借款,應認定原、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且合法有效。原告訴請被告償還欠款7萬元,證據充分,本院依法支持。本院依法向被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及借據和匯款憑證等資料后,其既未提交答辯狀,又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自動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借款7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干
審 判 員 趙猛
人民陪審員 高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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