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22閱讀量:(1416)
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汶民一初字第941號
原告:宋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曲阜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華,鄒城雙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山東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某某煤礦。
住所地:汶上縣南站鎮(zhèn)。
組織機構(gòu)代碼7xxx7-5。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職務:礦長。
委托代理人:賈義軍,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山東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某某煤礦(以下簡稱某某煤礦)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華、被告某某煤礦委托代理人賈義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宋某某訴稱,2011年11月1日,原告到被告煤礦上班,從事礦下掘進工作,每月標準工作日25天,每天平均工作10小時(包含下井前學習)。2012年月平均工資3500元,2013年1-10月份,月均工資3800元。沒繳納社會保險,無其他福利待遇。比同崗位其他人員工資,月平均少1500元。原告到被告礦工作,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11月1日,原告從巷道修復架上摔下致傷,不僅未按工傷對待,在治療休息期間按請事假處理。原告?zhèn)?,故未再去上班,并向被告提出終止勞動關系、要求賠償,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向汶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4年3月3日,汶上縣仲裁委作出汶勞人仲字(2014)第17號裁決書,裁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被告支付原告經(jīng)濟補償金,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是正確的。但未支持雙倍工資等請求,錯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害,依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之規(guī)定,請求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社會保險待遇27192元、雙倍工資84100元、同工不同酬工資70500元、加班工資572028.60元、經(jīng)濟補償金10600元,以上共計758420.6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宋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韵伦C據(jù):
1、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提交某某煤礦胸牌一個瓦檢儀領用卡,證明原告是被告的職工,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提交在被告處的特種作業(yè)證一份,證明原告在被告井下從事特殊工作的事實;
4、提交某某煤礦2013年7月份的工資表,證明原告比其他同崗位工作人員每月工資少1500元,同時證實每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25天;
5、提交法律意見及簽收回單一份,證明被告已經(jīng)收到原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見書和時間,被告沒有提出異議,視為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6、提交請假條三張,證明被告剝奪了勞動者休息的權(quán)利;
7、提交診斷證明一份,證明原告2013年11月1日上班時受傷的情況,被告不按工傷對待,讓原告自己回家治療,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8、提交礦下定位卡,證明原告在井下工作時間和工作位置,被告違法加班的事實。
被告某某煤礦辯稱,1、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原告要求的賠償社會保險待遇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3、支付雙倍工資、同工不同酬、加班等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綜上,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韵伦C據(jù):
1、提交2011年10月1日被告與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井巷工程承包合同》及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證明原告在煤礦上班期間屬于掘進三工區(qū),該工區(qū)承包給了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原告屬于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的雇傭人員,與被告沒有法律關系;
2、提交2011年10月30日原告在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填寫的履歷表一份,證明原告與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存在雇傭關系;
3、提交2013年1、5、8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為原告所發(fā)工資的銀行批量明細交易單,證明原告上班期間工資由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所發(fā),因此應認為原告與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
4、提交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的安全許可證和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zhì)證書,證明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具有安全資格及承包資格。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0月,經(jīng)被告某某煤礦宋某丙介紹,原告與2011年11月7日進入裕隆集團某某煤礦掘三工區(qū)任職,工種為煤礦井下爆破作業(yè)。被告某某煤礦于2011年10月1日始,將該礦掘進三工區(qū)承包給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合同每年一簽訂。原告進入該礦以來,一直在掘進三工區(qū)工作,由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管理,崗位由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安排,工資由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發(fā)放。2013年11月1日,原告在工作時,從巷道修復架上摔下受傷,因未按工傷原告未再上班,并向被告提出終止勞動關系、賠償損失。原告向汶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4年3月3日,汶上縣仲裁委作出汶勞人仲字(2014)第17號裁決書,裁決解除原被告的勞動關系、被告支付原告經(jīng)濟補償金,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告不服該裁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同工不統(tǒng)籌工資、加班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等。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某某煤礦胸牌一個瓦檢儀領用卡、特種作業(yè)證一份、被告與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井巷工程承包合同》及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告在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填寫的履歷表一份、2013年1、5、8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為原告所發(fā)工資的銀行批量明細交易單,汶上縣仲裁委作出汶勞人仲字(2014)第17號裁決書,庭審筆錄等為證,均已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原告雖從2011年11月7日經(jīng)被告某某煤礦宋某丙介紹進入被告某某煤礦工作,從事被告某某煤礦掘進三工區(qū)井下爆破作業(yè),但該工區(qū)已于2011年10月1日被告承包給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原告由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管理,工作由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安排,工資由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負責發(fā)放。由此確認,原告是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的職工,原告與被告某某煤礦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同工不同酬工資、加班費、經(jīng)濟補償金等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苑來寅
代理審判員 顧 旋
人民陪審員 趙 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馮 然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