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22閱讀量:(1390)
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鞍東民三初字第01170號
原告路某濱,男,漢族。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靳曉虹,遼寧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
負責人田某濤,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明遠,遼寧誠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路某濱訴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洋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靳曉虹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孫明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3月10日原告朋友苗某將原告所有遼C3L***豐田牌轎車送往被告劉某經(jīng)營的某汽車養(yǎng)護中心維修,次日維修工郭某私自將原告車輛駕駛外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維修費、貶值損失費共計15萬元(以評估鑒定金額為準)。原告已在被告處購買車損險,且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以本案屬免責范圍為由拒不履行賠償義務。
原告認為,原告投險時,被告并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因此該條款為無效條款,被告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已經(jīng)習慣法律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148680元;鑒定費11100元;拆解費15254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根據(jù)合同條款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為其所有的遼C3L***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1668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足額繳納了保險費。2015年3月12日,案外人郭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郭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于遼C3L***號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本院委托遼寧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于遼C3L***號車輛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2015年7月22日,遼寧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鑒定意見書》,確認被保險車輛全損,該車事發(fā)日的實際價值為148680元,評估過程總原告花費拆解費15254元、鑒定費11100元。
再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第六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格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再查,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張對于本案免責條款已經(jīng)向原告作出告知和明確說明,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上述主張。
上述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保險單、保險費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責任認定書、遼寧鋼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鑒定意見書、廣州豐田鞍山某西環(huán)店向原告出具的施工單、拆解費發(fā)票、鑒定費發(fā)票;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有:保險條款。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14868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jù)遼寧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鑒定意見書》,本案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本案被保險車輛遼C3L***號全損,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該車的實際價值為148680元,另根據(jù)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所附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保險人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給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14868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提出本案屬免責條款第六條(八)約定的情形,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之規(guī)定,因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對于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所以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故對于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鑒定費11100元、拆解費15254元訴訟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因原告花費的該兩項費用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合理費用,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對于被告提出不同意賠償鑒定費用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路某濱給付車輛損失險保險金148680元、鑒定費11100元、拆解費15254元,上述共計175034元;
如果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1元,減半收取1900.5元,由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關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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