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任某與吳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187)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旌民初字第3235號
原告任某,男。
委托代理人楊毅,四川錦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陳靈,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任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毅、被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某訴稱:原、被告于1996年5月16日登記結婚,1998年5月16日生育一子任某某。由于雙方性格和價值觀不同,經(jīng)常在許多事情上發(fā)生分歧,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訴至于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子任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3、夫妻財產(chǎn)依法分割。
被告吳某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較好,不同意離婚。
在庭審中,原告任某當庭宣讀并提交的證據(jù)有:身份證復印件、結婚登記信息、戶籍信息、房產(chǎn)信息。
被告吳某某當庭提交生活照片數(shù)張,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較好。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原、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任某與被告吳某某于1996年5月16日登記結婚,1998年5月16日生育一子任某某。現(xiàn)原告任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吳某某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任某與被告吳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關系近二十年,具有較深厚的夫妻感情。若原、被告在婚姻生活加強溝通、互諒互讓,婚姻關系可以繼續(xù)維持。原告任某主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證據(jù)不足,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任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征收案件受理費130元,由原告任某全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雪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代)書記員 正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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