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徇私枉法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713)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臨刑終字第00158號
原公訴機關侯馬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24日經侯馬市人民法院決定,被侯馬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侯馬市看守所。
辯護人苗文鋒,山西啟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侯馬市人民法院審理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16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趙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趙某某不服,以原判認定其在查處賭場過程中,抓獲參賭人員二十余人,授意偵查人員將賭博方式由”推牌九”記錄為”斗地主”,及所查扣的贓款和抽頭漁利未在治安案卷中體現等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本案涉賭人員至今未認定犯罪,其主觀上沒有放縱罪犯的故意和動機,客觀上沒有徇私包庇他人賭博犯罪使之不被追訴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案部分詢(訊)問筆錄或沒有時間,或在立案之前,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證據采信等為由,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侯馬市人民法院(2014)侯刑初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侯馬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 銳
審 判 員 徐 淵
代理審判員 梁祥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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