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304)
山西省新絳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新商初字第071號
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寶山區(qū)月羅路*號*東*室。
代表人:馬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九瑞,山西啟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某,男,漢族,孝感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項目經理。
被告:山西高義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運城新絳縣商貿經濟開發(fā)區(qū)狄莊村。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回族,山西高義某某有限公司職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被告山西高義某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8月5日以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300元,減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孝感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 陳振民
審判員 高文斌
審判員 何 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段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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