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與楊某某、俞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116)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紹諸商初字第507號
原告:黃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諸暨市人,住諸暨市璜山鎮(zhèn)xx村xx號。
委托代理人:壽均華、徐宇峰,浙江浣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諸暨市人,住諸暨市暨陽街道xx村xx村xx號。
被告: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諸暨市人,住諸暨市店口村鎮(zhèn)xx村xx號。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諸暨市人,住諸暨市暨陽街道xx村xx村xx號。
原告黃某為與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借貸糾紛一案,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訴,并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共計價值220000元的財產。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共計價值220000元的財產。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姚望獨任審判。審理中,原、被告要求用一個月時間進行調解,但未果。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宇峰、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訴稱:2009年5月12日,錢某某因缺資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為3個月。錢某某出具借據一份,并由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為連帶責任擔保人。還款期限屆滿后,經催討未果。現(xiàn)起訴要求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歸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息12000元,并支付至款付清日止按所借金額的日百分之一的逾期賠償金。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12000元,并支付從2009年8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賠償金。
被告楊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該借款的出借人是壽某,不是原告,而且已歸還壽某借款70000元。
被告俞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黃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钃环荩C明2009年5月12日錢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期內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并由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
經質證,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對借據中簽名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出借人不是原告黃某而是壽某,借款之后已歸還壽某70000元。因兩被告對簽名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原告提供的借據本院作為有效證據予以認定。因兩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出借人為壽某以及已歸還70000元的事實,對兩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為錢某某向原告黃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由原告黃某提供的借據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可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兩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因借據中約定,逾期還款按借款金額的日百分之一計付賠償金,原告訴請為要求兩被告支付從2009年8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賠償金,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抗辯認為本次借款的實際出借人并非原告以及已歸還借款本金70000元,并無相應的事實依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應歸還原告黃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從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8月12日的利息12000元以及從2009年8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2%計算的賠償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4480元,減半收取2240元,財產保全費1620元,合計3860元,由被告楊某某、被告俞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驹谶f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448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紹興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賬號:09xxx27,開戶行:紹興市商業(yè)銀行業(yè)務部。】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張姚望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吳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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