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訴趙某某、劉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2008)
陜西省鎮(zhèn)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鎮(zhèn)安刑初字第00058號
公訴機關: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鎮(zhèn)安縣,漢族,住鎮(zhèn)安縣**鎮(zhèn)**村**組,退休職工,2011年至今任鎮(zhèn)安縣**鎮(zhèn)**村**組會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1日被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劉珍,陜西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鎮(zhèn)安縣,漢族,住鎮(zhèn)安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章晉興,陜西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以鎮(zhèn)檢刑訴(201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犯挪用資金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zhèn)安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田理農(nóng)、代理檢察員徐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珍、章晉興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初,被告人鎮(zhèn)安縣回龍鎮(zhèn)黨委副書記兼和坪村村支書劉某某給時任**村**組會計的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姨夫)打電話說其妻所辦的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資金緊張,問趙某某是否有錢,趙某某說沒有,但手上有一張**村**組賣地和出租土地收入存的定期存單(166500.00元),劉某某讓趙某某將定期存單借給他質(zhì)押貸款,趙某某同意。2014年8月18日,劉某某安排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出納陳某某同趙某某拿著**村**組的定期存單前往中國某某銀行鎮(zhèn)安縣支行辦理質(zhì)押貸款手續(xù),當天以存單質(zhì)押貸得145000.00元,該筆貸款后被用于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經(jīng)營周轉。2015年3月31日,陳某某將貸款全部歸還。上述事實,檢察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挪用資金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認為:一、在客體上,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未侵害集體資金的使用權,且該存單的戶名為趙某某本人,不能證明該項錢款為組集體所有,即便屬于組集體所有也只屬于公款私存行為,未觸及刑事犯罪;二、在主體上,法律規(guī)定村民小組組長可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但未明確村小組會計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一、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僅規(guī)定追究挪用人的刑事責任,無明文規(guī)定追究使用人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且挪用的決定權在于被告人趙某某,法無明文不為罪;二、在主體上被告人劉某某不屬于被挪用資金單位的工作人員,亦未利用職務便利,不符合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三、客體上并未侵犯挪用資金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亦未造成單位資金收益權受損的危害后果;四、公訴機關未提供被告人劉某某與趙某某有共謀行為的證據(jù),不能認為二人構成共同犯罪。綜上,請求宣告二被告人無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系鎮(zhèn)安縣回龍鎮(zhèn)黨委副書記兼和坪村村支書,被告人趙某某系**村**組會計。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劉某某電話告知趙某某,其妻葉某某為法人的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資金緊張,詢問趙某某是否有錢可借用于其妻公司進行周轉。趙某某說其本人沒有現(xiàn)金,但有組上轉讓、出租土地的資金以其本人為戶名的定期存單一張。劉某某向趙某某提出其妻公司需用錢時可否將該存單借給質(zhì)押貸款,趙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8月18日,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出納陳某某受劉某某事前安排,與趙某某前往中國某某銀行鎮(zhèn)安縣支行辦理質(zhì)押貸款,將以“趙某某”為戶名,金額為166500.00元,存款期限為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9日的定期存單進行質(zhì)押,共計貸款145000.00元,貸款期限為10個月,即從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該筆貸款用于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經(jīng)營周轉。2015年3月31日,陳某某將貸款全部歸還,并將定期存單交還趙某某。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身份信息證明、任職文件、任職證明。證明二被告人身份及刑事責任年齡。
2.立案決定書。證明案件來源。
3.中國某某銀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復印件、定期存單質(zhì)押業(yè)務證明書復印件、取款憑單復印件、中國某某銀行個人貸款借據(jù)。證明被告人趙某某將金額為16.65萬元的存單進行質(zhì)押后貸款14.5萬元的事實。
4.**村**組組委會會議記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承包協(xié)議書、**村**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書、魏某某交款憑證、**村**組清財記錄。證明**村**組集體經(jīng)濟收益來源及財務收支狀況。
5.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總分類賬、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14.5萬元貸款支出明細說明、公司電力繳費發(fā)票、公司出納陳某某經(jīng)手零散賬務清單、公司法人葉騰秀賬務交易記錄。證明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將14.5萬元貸款用于公司日常生產(chǎn)開支的事實。
6.中國某某銀行個人貸款還款單、個人貸款結清證明、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趙某某在中國某某銀行的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償。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某證言
2013年3月始擔任益匯農(nóng)工商公司出納。2014年8月份,當時公司經(jīng)營不景氣,無法支付工人工資,劉某某給他說已給趙某某打招呼,用趙某某的存單辦理質(zhì)押貸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并讓他具體辦理。8月18日,他給趙某某打電話到中國某某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并將貸出的14.5萬元存入銀行卡,并在趙某某定期存單復印件上寫了證明,且署名、加蓋公司財務章。后他將14.5萬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資、繳納電費及結清銀行貸款。2015年3月31日下午將以趙某某名義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將存單贖回還給趙某某媳婦周某某。
2.證人周某某證言
她丈夫趙某某擔任**鎮(zhèn)**村**組會計,手上有一村組集體的存折,2014年具體時間不清楚,陳某某用這個存折給鎮(zhèn)安某某工商有限公司辦理質(zhì)押貸款,2015年3月31日下午六點多,陳某某將該存折歸還給她。
3.證人姜某某證言
2014年8月份的時候,趙某某和陳某某在郵政儲蓄銀行拿一戶名為趙某某的存折作為質(zhì)押辦理貸款業(yè)務。2015年3月31日下午陳某某給她打電話說要還該筆貸款,因為月底銀行已結賬,加之臨近下班她讓陳某某直接到業(yè)務大廳理財消費機上操作,將錢轉到銀行賬戶上,她將存折和貸款結清證明手續(xù)給陳某某了。
4.證人李某某證言
2007年至2012年3月期間他擔任**鎮(zhèn)**村**組組長,在這期間組上他經(jīng)手的收入有李家坪河灘出讓和孔家灣租金兩項收入,共計20萬元,2012年村組鎮(zhèn)及財政所對四組賬務清查,在清查記錄上都有這些收入資金記載。
5.證人魏某某證言
2010年9月26日與**村**組簽訂土地承包流轉協(xié)議書,向組上會計趙某某繳納租金10萬元。
6、證人張某某證言
他自2008年12月至**鎮(zhèn)**村主任,**村**組賬上有出租孔家灣河灘地和轉讓李家坪河灘地兩筆收入,共計20萬,這些收入都由會計趙某某保管,后來組上支出了一部分。
7.證人何某某證言
他自2012年4月?lián)?*村**組組長,期間組上有出租孔家灣河灘地和轉讓李家坪河灘地兩筆收入大概20萬元,給村上農(nóng)戶補償和正常開支了部分,這些收入都由會計趙某某保管。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趙某某供述和辯解
2011年始擔任**村**組會計,經(jīng)手有孔家灣租地和李家坪土地轉讓兩筆收入,共計20萬。2014年7月賬務清查結余資金十六七萬,當時存了166500元存單,零頭自己保管。8月份劉某某給他打電話說借錢,他告訴劉某某這錢是組上的,劉某某說過幾天安排公司財務來辦理。8月18日劉某某安排陳某某和他一塊到郵政儲蓄銀行鎮(zhèn)安支行辦理貸款手續(xù),共貸款14余萬元,陳某某在復印的存單上寫了證明,并加蓋公司財務章。
2.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
2014年上半年,其妻葉騰秀的公司資金緊張,他問趙某某有無資金希望能用來周轉,趙某某說有一存折,是組上集體的,他考慮到屬于集體的錢就沒有借。后公司實在無法周轉,他給趙某某打電話問組上的錢怎樣存的,趙說以其個人名義存的,他考慮是用個人名義存款,僅用于短期周轉,加之質(zhì)押貸款,就請趙某某借給他。趙某某同意后,他說過幾天讓公司財務一塊去辦理。嗣后,他讓財務找趙某某去辦理質(zhì)押貸款,結束后陳某某告訴他按存單金額比例貸款,公司賬務已做了處理,在他被檢察院調(diào)查當天,陳某某將貸款還了。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真實、可信,且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鎮(zhèn)安縣**鎮(zhèn)**村**組會計,利用保管集體資金的職務便利,未經(jīng)批準私自以個人名義挪用供他人質(zhì)押貸款,侵犯了集體資金的使用權,數(shù)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被告人劉某某主觀上明知質(zhì)押的存單屬集體所有,仍商議挪用質(zhì)押貸款,在客觀上安排財務人員與趙某某一同辦理質(zhì)押貸款,有參與策劃取得挪用資金的共同行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挪用資金罪,屬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某某保管集體資金,是否挪用借給他人的決定權在被告人趙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劉某某犯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應予確認。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以趙某某名義的存單系集體資金,且在主體和客體上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經(jīng)查,被告人趙某某擔任**村**組會計,保管集體資金,多名證人證實組集體收益的來源為土地出租和轉讓,且有鎮(zhèn)村清算組清財記錄等書證均證實組上資金來源和有近17萬的資金,被告人趙某某亦供述將該筆資金存儲為16.65萬元的個人名義存單一張,剩余少量現(xiàn)金由本人保管,被告人劉某某亦供述趙某某告知他用趙某某名義存儲16.65萬元為組上財產(chǎn),以上證據(jù)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證實該16.65萬元為組集體財產(chǎn),故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筆存款屬于組集體資金的辯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最高法(1999)12號批復村民小組組長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村民小組亦是村委會基層組織的組成部分,趙某某身為組上會計受集體委托,管理本組織資金,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主體身份,符合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構成要件;被告人趙某某將集體資金出借他人質(zhì)押貸款,侵犯了集體資金的使用權,故辯護人認為在主體和客體上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主體和主、客觀方面未共謀,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某主觀上明知趙某某告知其以自己名義持有的存單為集體資金仍要求質(zhì)押貸款,其主觀故意明顯;在客觀方面,被告人劉某某安排財務人員與趙某某一同辦理質(zhì)押貸款,有參與策劃取得挪用資金的共同行為,屬共謀犯罪,侵犯了集體對資金的使用權,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屬坦白,均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被告人劉某某在挪用資金共同犯罪中,既未利用職權,亦未參與具體的質(zhì)押貸款過程,辦理質(zhì)押貸款期限和數(shù)額未超過存單存儲期限和數(shù)額,在偵查機關立案時,質(zhì)押貸款本息已全部歸還,未造成集體組織經(jīng)濟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且系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于刑事處罰。本院為了維護集體財產(chǎn)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至滿一年六個月之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免于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正健
審 判 員 曹東花
人民陪審員 屈桂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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