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廖某與秦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4閱讀量:(1491)
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一初字第478號
原告:廖某,男,19**年**月*日生,錫伯族,現(xiàn)住阜新市太平區(qū)振興路**號,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賀麗紅,系遼寧萬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秦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現(xiàn)住阜新市太平區(qū)金劍小區(qū)**號樓**單元**號。
委托代理人:曲維民,系遼寧阜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廖某訴被告秦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賀麗紅、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維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廖某訴稱,位于阜新市太平區(qū)振興路**號房屋的產(chǎn)權(quán)登記在被告名下,該訴爭房屋存在抵押貸款15.14萬元。2014年4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將該房屋賣給原告,房屋價款為30萬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4萬元,2014年4月23日給付被告1.5萬元,2014年5月1日給付3.5萬元,原告于2014年6月3日替被告償還銀行貸款5.8萬元。原告于2014年6月對該訴爭房屋進行全部裝修并已經(jīng)入住。2014年9月28日原告替被告償還房貸14006.57元。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簽訂說明條,約定剩余房貸15.14萬元由原告替被告償還,被告承諾在2014年10月13日至15日去銀行還貸,還貸后辦理訴爭房屋過戶手續(xù)。原告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自己的給付義務(wù),但被告仍然不去辦理上述手續(xù)。原告為購買訴爭的房屋在工商銀行阜新東門外支行辦理了二手房貸款手續(xù),根據(jù)銀行要求原告存入現(xiàn)金8萬元作為有購買二手房付款能力的證明,現(xiàn)8萬元存入了被告賬戶,由于被告的原因?qū)е略鏌o法辦理貸款,故要求被告將該款返還原告。綜上,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訴爭房屋一直不能過戶到原告名下,現(xiàn)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與原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座落于阜新市太平區(qū)振興路**號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該房屋的銀行撤押手續(xù)、過戶手續(xù);被告返還原告在辦理二手房貸款手續(xù)時存入被告帳戶的8萬元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秦某辯稱,因客觀原因我們沒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對陳述的事實及訴訟請求沒有意見,我們同意繼續(x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所有的位于阜新市太平區(qū)振興路**號房屋,價款為3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4萬元,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告支付房款1.5萬元,2014年5月1日支付房款3.5萬元,原被告又于2014年6月3日達成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替被告償還銀行貸款5.8萬元。2014年6月被告將訴爭房屋交給原告,原告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2014年9月28日,原告償還被告以爭議房屋在銀行貸款14006.57元。2014年10月11日,原、被告通過中介簽訂說明條一份,內(nèi)容為“秦某已收到廖某全房款叁拾萬元整(包括以前打條),欠銀行貸款錢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元在廖某手中,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下周一10月13日至15日還貸,還貸后辦理過戶手續(xù),以前所打各種條都作廢”。之后,被告未按約定履行。
另查明,2014年4月21日,原告為購買訴爭房屋在工商銀行阜新東門外支行辦理了二手房貸款手續(xù),向被告秦某名下,賬號為071001020110442****的存折存款8萬元,由于被告未按約履行協(xié)議,致使原告無法辦理二手房貸款,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將該款返還,被告對此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房屋所有權(quán)證、房屋買賣合同、說明條、存折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已構(gòu)成違約,現(xiàn)原告訴至本院,被告對原告訴請及事實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訴請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廖某與被告秦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座落于阜新市太平區(qū)振興路**號房屋(房證號:阜房權(quán)證太平區(qū)字第20124****96、建筑面積91.87平方米)歸原告廖某所有;該房屋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秦某名下的房屋貸款15.14萬元(具體數(shù)額及利息以銀行出具的數(shù)額為準)由原告廖某償還。
二、被告秦某名下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東門外支行(賬號071001020***)存款80000元及利息歸原告廖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5800元(原告已交納),由被告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斌
審 判 員 安洪生
人民陪審員 魏德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游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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