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竇某某、童某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425)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泰姜張民初字第00393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網(wǎng)龍,江蘇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蔣輝,江蘇堰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竇某某。
被告:童某某。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竇某乙。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竇某某、童某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申請,本院于同年8月12日依法作出(2015)泰姜張民初字第0039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jié)被告竇某某、童某某價值27萬元的財產(chǎn),并實際查封被告竇某某、童某某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區(qū)****室的房屋及銀行存款2542.42元。本案依法由審判員薛艷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網(wǎng)龍,被告竇某某、童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竇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7月29日,被告竇某某與貸款人江蘇姜堰某某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商行)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竇某某向某某商行借款50萬元,泰州市姜堰區(qū)張甸鎮(zhèn)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其他事項。同日,某某擔保公司與原告竇某某及案外人周某某就上述借款簽訂《個人信用保證反擔保合同》,原告及周某某為被告竇某某提供反擔保。某某商行向被告竇某某出借款項后,被告竇某某未按約還款。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7月24日向某某商行償還借款本息計251658.65元。原告代償后,要求被告竇某某履行義務未果。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童某某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請求判令:1、被告竇某某、童某某償還原告代償款251658.65元及代償后的利息(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暫主張6個月);2、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審理中,原告放棄要求兩被告支付代償后利息的訴訟請求。
被告竇某某、童某某辯稱:1、對原告訴稱的事實無異議,認可原告訴請的代償款251658.65元,但無力償還原告代償后的利息;2、兩被告已離婚,被告童某某不應承擔共同還款的民事責任;3、請求分期償還款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某某商行與被告竇某某及某某擔保公司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竇某某向某某商行借款,某某擔保公司為被告竇某某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期間在某某商行辦理的最高本金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結(jié)息日為每月的21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等。
同日,某某擔保公司與原告王某某及案外人周某某簽訂《個人信用保證反擔保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王某某及案外人周某某自愿擔任主債務人(被告竇某某)的反擔保人;主債務合同為被告竇某某與某某商行于2014年7月29日簽訂的《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反擔保人反擔保的范圍包括某某擔保公司為被告竇某某代償?shù)膫鶆毡窘?、利息、罰息等;反擔保期限為二年;反擔保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等等。
同日,某某商行向被告竇某某發(fā)放貸款50萬元,約定借款年利率為6.48%。
后被告竇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5年7月22日,原告代被告竇某某向某某商行償還本金10萬元;同年7月24日,原告再次代被告竇某某向某某商行償還本金15萬元及利息1658.65元,合計251658.65元。原告償還該款后,被告竇某某未向原告還款。
另查明:被告竇某某與被告童某某于2000年12月5日登記結(jié)婚,2015年8月17日登記離婚。
本院認為:貸款人某某商行與被告竇某某及案外人某某擔保公司簽訂的《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以及某某擔保公司與原告王某某及案外人周某某簽訂的《個人信用保證反擔保合同》均為有效,相關當事人應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某某擔保公司作為被告竇某某向某某商行借款的擔保人,原告及周某某為被告竇某某向某某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在被告竇某某未按約還款的情況下,原告向某某商行履行了保證義務,有權(quán)向被告竇某某追償。被告竇某某的該筆債務發(fā)生在其與被告童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童某某應負共同償還的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代償款251658.65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審理中,原告放棄要求兩被告支付代償后利息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照準。兩被告辯稱現(xiàn)已離婚,被告童某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不符,不予支持;請求分期還款的意見,因未提交一次償付確有困難的證據(jù),亦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竇某某、童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代償款251658.6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90元,依法減半收取2595元,財產(chǎn)保全費1870元,合計4465元,由被告竇某某、童某某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案件受理費和財產(chǎn)保全費計4465元由兩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兩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賬號:20****88)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190元。
審判員 薛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周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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