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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泰姜民初字第0612號
原告:呂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周網(wǎng)龍、魏偉,江蘇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男,漢族。
被告:泰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原告呂某某與被告許某某、許某某、泰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車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姜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許某某、某某姜堰支公司的起訴,本院經(jīng)審查后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曹士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網(wǎng)龍、魏偉,被告汽車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呂某某訴稱:2013年5月8日23時36分,林某某駕駛原告所有的浙C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滬昆高速458KM(贛浙收費廣場)處時,與許某某駕駛的車號為蘇A/蘇B掛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刮擦,致原告車輛受損。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三支隊第二大隊認定:許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fā)后,被告許某某作為許某某的雇主向某某姜堰支公司報案,后某某姜堰支公司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47031.83元。原告對己方車輛進行了維修,花去修理費47000元,另還支付施救費570元、住宿費1376元、交通費1000元。被告汽車運輸公司向某某姜堰支公司進行理賠后拒不向原告退還理賠款。請求判令被告汽車運輸公司、許某某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合計49946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賠償標的額由49946元降為48000元。
被告許某某辯稱:我是蘇A/蘇B掛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于汽車運輸公司。肇事駕駛員許某某系我雇傭。汽車運輸公司確實將某某姜堰支公司的理賠款轉(zhuǎn)交給了我。同意按48000元的總額分期付款給原告。
被告汽車運輸公司辯稱:蘇A/蘇B掛重型倉柵式貨車是掛靠在我公司的,其實際車主為被告許某某。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已經(jīng)向某某姜堰支公司進行了理賠,并于2013年10月31日將理賠款43059.85元轉(zhuǎn)給了被告許某某。原告的損失與我公司無關(guān),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被告汽車運輸公司、許某某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蘇A/蘇B掛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掛靠、某某姜堰支公司實際給付的理賠款及原告實際發(fā)生的各項損失均無異議,且雙方一致同意按總金額48000元確定原告的實際損失。對于前述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汽車運輸公司應否與被告許某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本院認為:許某某駕駛被告許某某所有的機動車與林某某駕駛原告呂某某所有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許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作為雇主的許某某對原告呂某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許某某駕駛的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汽車運輸公司,被告汽車運輸公司允許被告許某某掛靠經(jīng)營,依法應對被告許某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許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某姜堰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汽車運輸公司獲取理賠款后,未將該款交付原告,而是直接交給被告許某某,被告汽車運輸公司、許某某應當承擔共同償還之責。被告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自身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負擔,本院依法可缺席判決。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呂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48000元。
二、被告泰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上列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8元,依法減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負擔24元,被告許某某、汽車運輸公司共同負擔500元(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剩余部分的500元,由兩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兩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48元(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農(nóng)行,賬號:201101040058***)。
審判員 曹士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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