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訴被告王某、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974)
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鹽邊民初字第263號
原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四川省鹽邊縣。
委托代理人:楊升才,系四川三才律師事務(wù)所鹽邊分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村居民,住四川省鹽邊縣。
被告:侯某某(又名侯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村居民,住四川省鹽邊縣。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王某、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高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升才、被告王某、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訴稱:被告王某系原告的女兒,被告侯某某系原告的女婿。2010年2月24日,二被告因購長安汽車資金不足,遂向原告借款24500元。購車后約4個月,二被告便將該車變賣,但二被告未歸還原告借款。2011年12月25日,二被告為購買BYD轎車,又向原告借款21500元,因原告資金困難,不得已原告只得向鄧某某借款21500元后轉(zhuǎn)借給二被告。不久,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2200元。三筆借款共計58200元,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58200元。
被告王某辯稱:我承認借了這些借款。
被候某某辯稱:我不承認借了這么多。只借了24500元與21500元兩筆是事實,還了2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王某、侯某某系夫妻,亦是原告的女兒和女婿。2010年2月24日,二被告因購車資金不足,遂向原告借款24500元。2011年12月25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1500元,因原告沒有資金,便向鄧某某借款21500元后轉(zhuǎn)借給二被告。
還查明,被告侯某某的父母因購買保險向原告借了20000元,后直接還了原告15000元,其中5000元由二被告轉(zhuǎn)交原告,但被二被告用了未還原告,原、被告雙方認可作為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因此,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1000元,還了原告2000元,尚余49000元。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予以佐證:
1.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陳述、承認;
2.原告向本院出示的證據(jù):2011年12月25日楊某某向鄧某某借款21500元轉(zhuǎn)借給二被告的《借條》;王某和侯某某于2010年2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24500元《借條》1張。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yīng)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yīng)當(dāng)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本案被告王某、侯某某向原告楊某某借的本金49000元應(yīng)按楊某某的要求及時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49000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12.50元,由被告侯某某、王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高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吳欣蔚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fēng)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