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彭某蓮、萬某珍與被告張某明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6閱讀量:(1583)
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巴州民初字第771號
原告彭某蓮,女,生于19**年,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育富,四川巴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萬某珍,女,生于19**年,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qū)。
被告張某明(曾用名張某敏),女,生于19**年,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巴中市巴州區(qū),現(xiàn)住巴中市巴州區(qū)。
原告彭某蓮、萬某珍與被告張某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蓮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育富,原告萬某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明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彭某蓮、萬某珍訴稱:二原告與被告同居住在巴州區(qū)紅軍路某大院小區(qū)內(nèi),大家都相互認識。被告先后以在巴中要承包賓館為由,于2013年6月16日在原告彭某蓮處借款人民幣9萬元整,于2014年1月2日在萬某珍處借款人民幣5萬元整,并分別給二原告書立了借據(jù)。在借款時被告都聲稱二、三個月就還,事后,二原告多次電話催收該款,被告總說”快了,快了”為由一直未償還借款。2014年9月初,當(dāng)二原告再次找被告催款時,被告不但關(guān)機,本人也不知去向。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我院要求:1、請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彭某蓮的借款本金9萬元及全部資金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到付清為止);請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立即償還原告萬某珍的借款本金5萬元及全部資金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到付清為止)。2、由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明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原告與被告系鄰居,同居住在巴州區(qū)內(nèi)。被告以在巴中承包賓館缺乏資金為由,于2013年6月16日在原告彭某蓮處借款,并書立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彭某蓮人民幣(90000.0元)玖萬元正。借到人:張某明2013年6月16日”。2014年1月2日,被告又在萬某珍處借款并書立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萬某珍現(xiàn)金人民幣伍萬元正(50000.0元)。借到人:張某明2014年1月2日”。兩份借條上均有被告張某明的簽名和捺印。原告方稱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借款期滿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致使二原告起訴來院,提出上列請求。
審理中,二原告稱當(dāng)時兩筆借款未約定資金利息。并要求從還款期限屆滿時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息。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調(diào)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復(fù)印件,借條,證明,證人證言、照片及庭審筆錄在倦佐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明向二原告借款,并向二原告出具了借條,雙方借貸關(guān)系成立。合法的借款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未償清二原告的借款,二原告要求其償清借款,合法有據(jù)。借據(jù)上未約定還款期限,視為不定期借貸,債權(quán)人可隨時主張權(quán)利。庭審中,二原告稱約定的還款期限為半年,但無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原、被告之借款沒有約定利息,但對于法院確定的償還借款本金給付期限屆滿次日起應(yīng)當(dāng)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逾期資金利息。被告張某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quán)。
綜上,為保障當(dāng)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明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彭某蓮借款本金9萬元。若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wù),則需支付逾期資金利息。(逾期資金利息的計算方法為:以本金90000元為基數(shù),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本金償清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
二、被告張某明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萬某珍借款本金5萬元。若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wù),則需支付逾期資金利息。(逾期資金利息的計算方法為:以本金50000元為基數(shù),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本金償清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張某明負擔(dān)。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青
人民陪審員 王儒才
人民陪審員 張清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夏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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