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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銅川市印臺區(qū)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銅印民初字第00446號
原告:趙某某,男,漢族,住西安市西大街某印刷廠家屬院。
委托代理人:鄧輝邈,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齊鵬,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秦某某,男,漢族,現住黃陵縣。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司。
負責人:賀某某,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渭南市**街**號。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秦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渭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輝邈、齊鵬、被告秦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2年7月26日14時,龍某駕駛被告秦某某所有的陜E51**號東風牌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包茂高速榆林至西安方向銅川段741KM+790KM處時,撞于道路右側護欄鋼板后,又撞于同方向因前方發(fā)生交通事故堵塞將車輛停放在行車道內原告駕駛的陜AH5***號宇通牌客車尾部,致使陜AH5***號車又撞于前方的蒙A17***號貨車尾部,發(fā)生連續(xù)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陜AH5***號車嚴重受損、原告趙某某及同車人姚某等受傷。2012年8月18日,銅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第6102234201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龍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人趙某某及同車人姚某等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先后在銅川市某某醫(yī)院、陜西省第四某某醫(yī)院治療,原告所駕駛的陜AH5***號車經銅川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車損鑒定,鑒定結論為陜AH5***號大型普通客車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損失為159800.00元。同時,原告駕駛的車輛屬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停運至今,已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實際損失金額進行賠償,而被告并不積極履行賠償義務。依據法律規(guī)定,第一被告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應當對其所有的車輛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二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直接向原告賠付保險賠償金?,F請求法院1、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因車輛肇事致原告產生的醫(yī)療費3893.34元、誤工費2550元、護理費1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營養(yǎng)費510元、交通費及住宿費3500元、醫(yī)療輔助器具費780元、拖車費8000元、檢驗費2000元、停車費1200元、車輛損失159800元、車損鑒定費5294元、車輛營運損失70912元、車輛損失營運鑒定費2000元、乘客醫(yī)療費各項損失32114.06元,以上共計294084.4元。2、判令第二被告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先行向原告賠付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上列被告共同承擔。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書三份、車輛曲軸鑒定報告、鑒定費票據、配件清單、車輛行駛證、陜西永安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證明二份、原告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發(fā)票、每日清單、交通費票據、住宿費票據、施救費票據、停車費票據、陜AH5***號車上乘客診斷證明及門診病歷醫(yī)療費票據。
被告秦某某辯稱:車輛肇事是事實,保險公司認可的部分我也認可,對于保險公司不認可的部分我也不認可。對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費認為車費太多,來回坐車的往返費用認可四、五趟。對于原告的拖車費只認可西安某某公司從事故現場拖車到某某汽車金鎖分廠的3000元拖車費,銅川也可以修理,是原告自己要拖到西安修理的,對于拖車到西安的費用不認可;對于車損鑒定費不認可,有保險公司的定損,不需要鑒定;原告提出的停車費太高,正常停車費一般在20-30元一天;對于停運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認可,修車費用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停運損失鑒定費,這由保險公司直接認定,不需要鑒定,不認可;對于陜AH5***號乘客的醫(yī)療費都予以認可,對于乘客的誤工費、營養(yǎng)費及二次手術費適當認可。
被告秦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明:保險單二份。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司辯稱,對于車輛停運損失不認可,因為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此項為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醫(yī)療費及車輛損失應該經核準;施救費只認事故地點就近修車點距離的部分予以承擔。對于原告交通費中出租車的費用不予承擔,并且從銅川到西安的交通費過于多,次數太頻繁,住院才18天一共認可四、五趟的費用,錢數按西銅票價計算。對于原告的拖車費只認可西安某某公司從事故現場拖車到某某汽車金鎖分廠的3000元拖車費;車損鑒定費及檢驗費、停運損失鑒定費不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不認可;保險公司不承擔停車費,這與車輛損失無關;修理費過高要核實;對于對于陜AH5***號乘客的醫(yī)療費都予以認可,合理費用認可不合理的票據應扣除,對于乘客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認可,營養(yǎng)費無醫(yī)囑不認可,二次手術未體現,不認可。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
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商業(yè)三責險條款一份。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14時,駕駛人龍某駕駛被告秦某某所有的陜E51**號東風牌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包茂高速榆林至西安方向銅川段741KM+790KM處時,撞于道路右側護欄鋼板后,又撞于同方向因前方發(fā)生交通事故堵塞將車輛停放在行車道內原告駕駛的陜AH5***號宇通牌客車尾部,致使陜AH5***號車又撞于前方的蒙A17***號貨車尾部,發(fā)生連續(xù)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陜AH5798號車嚴重受損、原告趙某某受傷及十名乘車人不同程度的受傷。原告趙某某先后在銅川市某某醫(yī)院及陜西省第四醫(yī)院住院18天,花去醫(yī)療費3682.34元、醫(yī)療輔助器具費780元、產生護理費1020元(60元×17天×1人=1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30元×17天=510元)、誤工費2550元(150元/天×17天=2550元);陜AH5***號車經銅川市價格鑒定中心銅價認車鑒字(2012)81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車損159800元[車輛修理費159800元(90000+69800=159800元)]、銅價認鑒字(2012)43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陜AH5***號車輛停運損失為每天1108元,停運損失為70912元(1108元/天×64天=70912元)、拖移施救費3000元、車損鑒定費7294元(包括鑒定期間的檢驗費)、停運損失鑒定費2000元、車輛停車費1200元,合計252748.34元。原告趙某某已墊付陜AH5***號車乘客掛號費60元、乘客劉某某的醫(yī)藥費786.6元、姚某醫(yī)療費12213.94元、裴某某醫(yī)藥費60元、高某某醫(yī)藥費271元、譚某某醫(yī)藥費662.12元、姜某某醫(yī)藥費669.4元、姜某某醫(yī)藥費609.4元、張某某醫(yī)藥費244,2元、郭某某醫(yī)藥費531.7元,合計16108.36元。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于2012年8月18日作出第61022342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根據陜E51**號車駕駛員龍某的過錯行為,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人趙某某無過錯行為,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另查明,被告秦某某的陜E51**號車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和一份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且不計免賠,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報告、票據、每日清單、保險單、商業(yè)保險條款、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某某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加之該認定書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機動車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付,不足部分按責任劃分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仍不足部分由被告秦某某賠償。陜E51**號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和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一份,且不計免賠,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原告趙某某主張的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花去醫(yī)療費、醫(yī)療輔助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陜AH5***號車上的乘客的醫(yī)療費因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趙某某的營養(yǎng)費、陜AH5***號車上乘客姚某的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無相應的證據支持而不予認定;對于原告主張的部分拖車費、停車費、車輛修理費、車損鑒定費(包括鑒定期間的檢驗費)、停運損失、停運損失鑒定費均系因該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酌情認定1500元。原告的醫(yī)療費、醫(yī)療輔助器具費、誤工費以及陜AH5***號車上的乘客的醫(yī)療費、從事故現場拖到銅川利群修理廠的3000元拖車費、停車費、車輛修理費系直接損失,均在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之內,應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直接向原告賠償;對于原告從銅川到西安的5000元拖車費因原告無證據證明該車必須到西安才能修,故損失系原告有意擴大的費用而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之內,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鑒定費也不在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之內,因此,停運損失、鑒定費損失應由被告秦某某直接向原告賠償。依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及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某的損失有拖移施救費3000元、車輛修理費159800元、車輛停運損失為70912元、車損鑒定檢查費7294元、停運損失鑒定費2000元、停車費1200元、趙某某的醫(yī)療費3682.34元、誤工費2550元、護理費1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醫(yī)療輔助器具費780元、交通住宿費1500元,陜AH5***號車乘客急診掛號費60元、乘客劉宗華的醫(yī)藥費786.6元、姚某醫(yī)療費12213.94元、裴德云醫(yī)藥費60元、高佩醫(yī)藥費271元、譚偉醫(yī)藥費662.12元、姜軍醫(yī)藥費669.4元、姜協(xié)斌醫(yī)藥費609.4元、張剛柱醫(yī)藥費244,2元、郭軍醫(yī)藥費531.7元,合計268856.7元。由被告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臨渭支公司在陜E51**號車的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趙某某賠償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2550元、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醫(yī)療輔助器具費780元;汽車修理費2000元,合計16830元;在陜E51**號車的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向原告趙某某賠償車輛修理費、車輛停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yī)療輔助器具費、交通住宿費、陜AH5***號車乘客醫(yī)療費共計171820.7元;剩余車輛停運損失為70912元、車損鑒定費7294元、停運損失鑒定費2000元,合計80206元由被告秦某某向原告趙某某賠償。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若未按本判決書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571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514元,被告秦某某承擔51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某某法院。
審 判 長 段建綱
審 判 員 劉隨社
代理審判員 白曉梅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毅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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