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6閱讀量:(1535)
四川省巴中市恩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恩民初字第679號
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巴中市恩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鳳翔,巴中市恩陽區(qū)花叢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閆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巴中市恩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科旭,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鳳翔、被告閆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張科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4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訂婚并同居生活,2007年4月2生育一女取名曹某甲。2008年1月26日在花叢鎮(zhèn)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領取了結婚證?;楹蠓蚱薷星檩^好,2012年5月3日被告與陜西省楊陵區(qū)的李某登記結婚,致使我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F(xiàn)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原告曹某某與被告閆某某,婚生女曹某甲由我撫養(yǎng)成年,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
被告閆某某辯稱:我是因為與原告曹某某無法共同生活才離家出走的。我與他人結婚沒有異議,不過我們已經(jīng)離婚了,我同意離婚,婚生女曹某甲由原告曹某某撫養(yǎng)成年,我支付子女撫育費。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曹某某與被告閆某某于2004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訂婚并同居生活,2007年4月2生育一女取名曹某甲,現(xiàn)隨原告曹某某及其父母生活。2008年1月26日雙方在花叢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5月3日被告閆某某與陜西省咸陽市楊陵區(qū)大寨鎮(zhèn)陳溝村的李某登記結婚。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閆某某婚前個人財產有小木柜二架、床墊一張、方桌一張、小圓凳四個,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債權、債務。
審理中,因閆某某涉嫌重婚,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曹某某表示自愿放棄要求追究閆某某刑事責任和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花叢鎮(zhèn)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檔案一份、陜西省咸陽市楊陵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檔案一份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xù)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被告閆某某在與原告曹某某未離婚的情況下,與他人另行結婚,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涉嫌重婚。因被告閆某某的涉嫌重婚,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曹某某表示自愿放棄要求追究閆某某刑事責任和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準許。原告曹某某要求與被告閆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曹某甲長期與原告曹某某及其父母生活,改變環(huán)境對其成長不利,有利于曹某甲的健康成長,曹某甲宜由原告曹某某撫養(yǎng)成年。父母有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被告閆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撫育費,參照四川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4年四川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統(tǒng)計7110元,考慮物價上漲因素,酌定被告閆某某每月給付撫育費400元。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
婚生女曹某甲由原告曹某某撫養(yǎng)成年,被告閆某某每年
12月30日前支付當年撫育費(自2015年5月起至婚生女曹某甲成年時止每月支付撫育費400元)。被告閆某某對婚生女曹某甲享有探望的權利,原告曹某某有協(xié)助的義務。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 鵬
人民陪審員 劉玉蘭
人民陪審員 李福一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馮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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