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袁某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6閱讀量:(2198)
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延中刑一初字第00036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強某某,男,19**年**月**日生于陜西省子長縣,農民,住子長縣。系被害人強某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某,女,19**年**月**日生于陜西省子長縣,農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強某某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紀偉,陜西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袁某,男,19**年**月**日生于陜西省清澗縣,漢族,文盲,農民,住清澗縣。2013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子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子長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徐潤平,陜西常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延檢訴發(fā)刑訴(201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綁架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呼玉杰出庭支持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強某某、被告人袁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徐潤平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陜西省延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袁某、趙某某(已判刑)、在子長縣楊家園則鎮(zhèn)遇見強某某,后二人將強某某強行帶至吳家寨子村與通往子北采油廠的路口,趙某某便打電話叫來李某某(已判刑),李某某來時又帶來馬某某(已判刑),后四人將強某某拉上出租車將其帶至子長縣某某賓館,馬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證登記了該賓館***房間。后四人將強某某帶到房間內,趙某某便打電話叫來了張某某(已判刑),后袁某、趙某某、張某某、李某某、馬某某在房間內吸食毒品后,五人對強某某進行了毆打,打完后趙某某打電話叫車準備和袁某帶強某某連夜回清澗縣,待第二天到強某某家要錢,由李某某、馬某某在某某賓館房間等候消息。當車行至子長縣楊家園則鎮(zhèn)時,袁某提出要去延川縣永坪鎮(zhèn)石油溝其親戚家。次日凌晨2時許,袁某、趙某某、張某某帶著強某某來到永坪鎮(zhèn)石油溝村袁某親戚家中。后李某某、馬某某兩人也來到石油溝村,見強某某打電話沒要到錢,兩人便將強某某打了一頓。后楊某某(在逃)也來到石油溝村踢了強某某幾腳,期間強某某將自己的手機卡裝在趙某某的手機上,以自己偷摩托,被他人扣押為由多次向家中父母及其姐姐打電話要錢,但未要到錢。后袁某、趙某某、李某某、楊某某、馬某某便用一根柳木棒,輪流在強某某的身上毆打。當日16時許,趙某某、張某某等人怕群眾報警,李某某便打電話叫來兩輛車,由袁某、張某某、楊某某坐一輛車將強某某送回子長,當車行至子長縣黑山寺收費站時,袁某見強某某一動不動,叫上也毫無反應,三人便將強某某送至子長縣瓦窯堡鎮(zhèn)瓷窯峁子處,由楊某某給強某某家打電話,讓其家人去尋人。同年12月16日9時許,被害人強某某尸體被發(fā)現(xiàn)。經鑒定,強某某系被他人多次反復毆打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及相關書證,證據確鑿。據此認為,被告人袁某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本院提起公訴,要求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袁某賠償致被害人強某某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
被告人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其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袁某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作用較小的主犯,被害人強某某有過錯。請求對被告人從輕判處。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袁某和趙某某(已判刑)在子長縣楊家園則鎮(zhèn)遇到被害人強某某,因強某某未將共同盜竊的贓款分給趙而與袁、趙結有宿怨。袁某、趙某某便將強某某控制,又電話讓李某某(已判刑)前來,當李某某與隨行的馬某某(已判刑)趕到后,四人將強帶至子長縣某某賓館***房間。趙某某又電話叫來張某某(已判刑),五人在房間內吸食毒品后對強某某進行了毆打。隨后被告人袁某和趙某某帶強某某到強家要錢,張某某也坐車同行。途中,被告人袁某提議并共同前往延川縣永坪鎮(zhèn)石油溝其親戚家。同年12月15日,袁某電話叫來楊某某(在逃),楊在強某某頭部踢了幾腳。李某某、馬某某也來到石油溝。其間,強某某被迫以其偷竊摩托車,需賠償失主損失為由多次打電話向其父母及姐姐要錢未果。袁某、趙某某、李某某、楊某某、張某某、馬某某便用一根柳木棒,輪流毆打強某某身體。當日16時許,袁某、楊某某、張某某帶強某某返回子長,途中,袁某見強某某已昏迷,便將強抬放在子長縣瓦窯堡鎮(zhèn)瓷窯峁一鐵皮房旁,后楊某某打電話告知了強家屬強某某所在位置。同年12月16日9時許,強某某尸體被發(fā)現(xiàn)。經鑒定,強某某系被他人多次反復毆打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實,經庭審舉證、質證有以下證據: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證明,2011年12月16日9時許,子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報案人營衛(wèi)東電話報稱,在子長縣瓦窯堡鎮(zhèn)芽坪村一鐵皮房后發(fā)現(xiàn)一具尸體。經強某某辨認,確認死者系其兒子強某某。
2、被告人袁某供述,他們毆打強某某并向其要錢是因為,2009年強某某給他賣了個三輪摩托,總共2800元,他給了2000元,并說好把三輪的手續(xù)給他。他把剩余的錢給了強某某后,強某某沒有拿來給手續(xù),還把三輪偷偷的開走了。他向強某某要三輪摩托車時,強某某說三輪摩托車又賣了,錢花了,他損失了2000元。后來強某某叫了幾個人將他拉到子長二中一招待所打了一頓,還向他要3000元。趙某某也是因為強某某叫人將其打了一頓,要了6000元。其他人是幫他們要錢打的強某某。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他和趙某某在清澗縣1路公共車終點站附近的院子內偷得一輛三輪摩托車,摩托車放在他家的院子里。12月14日,他和趙某某以2800元將偷來的摩托車賣給澗峪岔鎮(zhèn)一個人(不知道名字),這個人說摩托車時偷來的,不敢往回騎,讓他和趙某某把摩托車送到子長縣吳家寨子,趙某某就騎摩托車帶他和那個人準備往上送,走到楊家園子鎮(zhèn)時,見出租車上下來個強某某,趙某某就跳下摩托車追去了,他也下去追。趙某某將強某某控制在一個死胡同里面了,然后他倆就將強某某拉到三輪摩托車上,他用手抓住強某某的褲帶,趙某某騎上三輪摩托車到了吳家寨子。他和趙某某、強某某下了三輪,買三輪摩托車的人將三輪摩托車開走了。趙某某就給李某某打了個電話說以前給他賣三輪的和他結婚時跑到他家要錢的那個人碰上了,讓李某某叫個出租車來接。過了一會李某某和馬某某來了,三小在強某某身上踢了一腳。后他們將強某某拉到出租車上來到南橋附近的一個賓館,不知誰登記了一間房子,他們將強某某拉到那個房子,趙某某就在強某某身上踏了幾腳,并說:“我剛結婚你就帶人跑到老子家里來要錢,老子又沒有偷摩托車了,你說怎辦?”。強某某沒有說話,李某某上前就把強某某又踢了幾腳,并說憑什么問人家要錢,強某某說他當時不懂事,現(xiàn)在錢已經花了,想辦法還。他們就坐了一會,趙某某又給張某某打了電話說強某某讓他抓住了,讓張某某到某某賓館來。不長時間張某某進門后對強某某說:“你拿了人家趙某某和袁某的錢,現(xiàn)在就想辦法還錢,找了你不是一兩天了,你今天肯定是跑不了”,李某某和馬某某也讓強某某打電話聯(lián)系錢,不知誰將強某某的褲帶解開,褲子脫下來從口袋里掏出800元現(xiàn)金,一個信合存折、一個戶口本、一張身份證,還有一個手機,東西掏出來后,他把電話給了強某某,讓強某某給家里打電話要錢,強某某家沒有人接電話,打到強某某家鄰居家電話上,強某某叫來他母親說他偷摩托車讓別人抓住了,要是不給錢私了就要經派出所,強某某的母親不管把電話掛了。我們幾個便上前輪流用手腳在強某某身上打了一頓,記不起誰提議拿800元錢買點大煙抽,李某某讓馬某某拿錢買大煙,馬某某買回來后,趙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吸食。吸食完后,他說買個繩子把強某某捆起來,以免晚上睡覺時跑了或者從樓上跳下去,便讓張某某和趙某某出去買繩子,馬某某睡在床上用腳在強某某身上蹬了兩腳,讓強某某好好想辦法還錢,又輪流用手和腳在強某某身體上合頭部打了一頓,趙某某還站在強某某的背上跳起來踏了幾腳,用一個鐵制的小凳子在強某某背上打了幾下,當時強某某嘴角上流血了,他見打的動靜比較大,怕別人聽到報警,便說這不是個辦法,李某某說給強某某沖個涼水澡,這樣動靜小,他們就拉強某某沖了個涼水澡,李某某拿一個濕毛巾在打了個結,在強某某身上抽打,李某某打完后,他們幾人又輪流拿濕毛巾在強某某身上打。后他給趙某某說不如把強某某拉上到家里問家里人要錢,趙某某說能行,然后打電話聯(lián)系來一輛車,他和趙某某、張某某把強某某拉上坐車走了一段后,趙某某給他和張某某說不如找個地方把強某某埋了一了百了,不要錢了,我見此情況,有點害怕,便說別去強某某家了到我家去,趙某某說能行,走到楊家原則鎮(zhèn)時,他說不如去永坪石油溝,那里有親屬,到那后再想辦法讓強某某向家里要錢,他們就到永坪在他的親屬家住了。第二天早上,他見強某某有些吐出來的血水,他們就讓強某某繼續(xù)和家里人要錢,結果沒有要到,李某某給趙某某打了電話,到中午李某某和馬某某來了,他不記得是誰給楊某某打的電話,把事情給楊某某說了,楊某某說他也過來看一看。大約下午2點多了,他們又讓強某某給家里打電話要錢,結果沒有要到,后強某某又給他姐姐的打電話要也沒有要的,他給趙某某說不如把人帶上回,趙某某說能行,他們準備走了,走到大門口的岔路口時,強某某往前方的一個土坡上跑了,他們幾個就開始打強某某,趙某某順手撿起一根木棍對強某某打了幾下,木棍打折了,趙某某跑到山坡上搬的一根活柳樹把子在強某某身上打了一頓,他們三個也拿棍子打,打了約一個小時,他見強某某有點迷糊,睡在地上打哆嗦,他說不行把強某某放了,趙某某說不能這么便宜。后趙某某叫來一輛車,由于強某某走不動,他將強某某背到路上扶到車上,來到永坪一個黑招待所,老板問強某某怎么了,趙某某說喝醉了,他說讓車撞了,老板不讓我們住,趙某某讓他和強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坐車往子長走,其他人隨后到,我們坐車過了黑山洞,楊某某嫌強某某老是往他身上靠用手推強某某,他見強某某不動,以為裝死,便讓司機停車,他用手捅了一下張某某說強某某好像不動了,張某某給趙某某打電話說了情況,趙某某說不行了扔到什么地方,于是他們就開始找地方,不知誰說芽坪好像沒有監(jiān)控,他們就往芽坪走,走到鐵路橋下后,他和張某某拉著強某某到鐵路橋下一個活動房子側面處,以坐姿將強某某放下,他們又坐車回到永坪和趙某某些會合。
3、同案犯趙某某供述證明,2011年12月14日14時許,他和袁某一起到楊家園則,袁某稱看見強某某了,就將強追上后抓住,袁某給李某某打電話讓李雇出租車來找他們。半個小時后,李某某和三三(馬某某)坐出租車前來,他們將強某某拉上車到了子長縣城某某賓館,用三三的身份證在某某賓館登記了***房間,他付了房錢。在房內,袁某對強某某說:“你拿了老子三千元錢,現(xiàn)在怎么辦。”強某某便從褲子口袋內掏出700多元錢給了袁某。袁某說再往出掏,強跪在地上說:“好爺爺了,我身上再沒有了”,隨后掏出身上的戶口本和一張信合卡,手機等物,袁某讓李某某拿著這700元錢去買毒品,李某某聯(lián)系了毒品賣家,讓三三拿回來,袁某請李某某和三三吸食,他也吸了幾口,后他打電話讓張某某過來吸食毒品,張過來吸毒后,李某某和三三開始毆打強某某,強說想辦法給袁還錢。袁某拿出手機讓強給家里打電話,強給其母親說其欠別人5000元,被人捉住了,讓家里準備上5000元,強母聽后說給錢,但要把強送回家。他們商量連夜回清澗袁某家,第二天到強某某家要錢。他和袁某、張某某拉著強某某雇車回清澗,李某某和三三在賓館等他們。當車行至楊家園則熱寺灣溝口時,袁某說到永坪他親戚家去,他們來到永坪鎮(zhèn)石油溝袁某親戚家。第二天早上,李某某給袁某打電話問情況,不久,李某某和三三來了。不知誰給楊某某打了電話,楊某某來后就在強某某頭上踢了幾腳,并在院子里抽了一根木棍和李某某、三三毆打強某某,木棍打了五、六下就折了。袁某便讓他拿斧子到柳樹上砍了一根樹干,他在強的屁股和腿上打了幾下。張浩也拿過棍子在強的屁股和腿上打了幾下。之后楊某某、袁某、李某某、三三先后拿著那個木棍在強某某身上打了約半個小時。3點左右,他和張某某睡起來見袁某、楊某某、李某某、三三又在土峁子上毆打強某某,后袁某說不敢打了,再打就出人命了。袁某讓李某某聯(lián)系車,李某某聯(lián)系了兩輛QQ車將他們帶到永坪鎮(zhèn)窯坪村路邊的一處窯洞招待所,剛住下一會,老板娘說不接待他們。強某某對他說:“你身上有錢的話,帶我到永坪醫(yī)院看一下。”他和李某某同意,但袁某說將人拉回子長醫(yī)院,讓強家人去照看,楊某某、張某某、袁某回子長家時,將強某某也抬上車走了。他和李某某、三三到了窯坪村馬某某家,約一個小時后,袁某給他打電話說強某某可能死了。后他們在永坪鎮(zhèn)一飯館找到袁某和楊某某,袁某說稱他們坐車到黑山寺隧道時,強某某胡亂掙扎,袁便用手捂住強某某的嘴和鼻子,一直捂到黑山寺收費站,強某某還亂掙扎了,袁就用拳頭在強太陽穴附近打了兩拳,強某某再沒動彈,到了子長芽坪一處煤廠,將強某某抬到一鐵皮房子旁邊了。
4、同案犯張某某供述證明,趙某某以前盜竊了一輛摩托,被強某某賣掉了,強沒給趙錢,趙罵強,強就叫了任貝貝、強四等人將趙毆打了一頓。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趙某某給他打電話說把強某某抓住了,讓他到某某賓館,進了房間他見袁某拿著強的銀行卡和戶口本,強在床邊上蹲著,嘴角流著血。一會馬某某回到房間,拿出幾包毒品,他和趙某某、袁某等五人將毒品吸食后,就用拳頭、胳膊肘、腳在強某某胸口、脊背、頭等部位進行毆打。趙某某和袁某商量將強某某拉到清澗袁某家,趙某某打電話叫了一輛面包車,他和趙某某、袁某、強某某坐車向清澗走,李某某和馬某某回某某賓館。途中袁某和趙某某商量先去永坪,凌晨2時許,他們來到石油溝袁某親戚家。早上,李某某和馬某某趕過來,趙某某說上次強某某叫人將他打了,花了一萬多,讓強某某賠錢。強某某就給家中打電話,沒打通,又給鄰居打電話叫強某某母親,強母親說沒錢。馬小三和李某某就將強某某打了一頓,強某某又給其姐姐打電話要錢未果。楊某某來后,得知強某某叫人打過袁某和趙某某后,就在強某某身上蹬了幾腳,并說把要錢的事和人都交給他,袁某和趙某某不同意。楊某某用強某某的電話給強母親打電話稱其是富縣的,強某某偷了其摩托車,摩托被撞壞了,讓強家人賠償,強某某母親問強某某有事沒,楊某某說強某某沒事,如果不賠摩托,下午就把強送到派出所,強某某隨后也給其母親說自己偷了摩托,被人抓住了。強某某母親說沒錢,電話就掛了。之后楊某某又讓強某某給家里打電話要錢,強父親接起電話說不管,也不給錢。后楊某某讓強某某再次給家中打電話,讓把錢準備好,過一會帶強某某去家中取錢。因袁某親戚不讓他們住,他們就將強某某拉到院子外面的一平臺處,在平臺旁邊撿了一根木棍打強某某,剛打了幾下,木棍就打斷了,趙某某就在平臺下的柳樹上掰了一根柳木棍,李某某搶過趙手中的柳木棍打強某某,后馬某某又接過來打強某某,之后楊某某、趙某某、袁某輪流對強進行了毆打,打了約20多分鐘。下午16時許,李某某打電話叫來一輛奧拓車和一輛QQ車,袁某將強某某背到車上,來到永坪鎮(zhèn)一招待所,老板看見強某某傷的嚴重,不讓他們住。他和袁某、楊某某坐QQ車準備將強某某拉回子長,袁某和楊某某坐后排,強坐中間,過了子長收費站,袁某說強某某不對勁,他們就讓司機將車開到芽坪村存煤廠對面的公路邊,袁某讓他幫忙,把強某某抬到一鐵皮房子后面,楊某某用強某某的電話給強鄰居打電話說強某某被打的走不動了,人在瓷窯煤廠對面的鐵皮房后,自己去找。
5、同案犯李某某供述證明,2011年12月14日18時許,趙某某給他打電話讓他到子長縣楊家園則鎮(zhèn)吳家寨子的路邊,他叫了一輛出租車和馬某某去后,見袁某和趙某某抓著強某某的胳膊,他們就坐出租車來到子長縣某某賓館四樓房間。趙某某不知給誰打了一個電話說人抓住了。他聽袁某和趙某某說,強某某因一個三輪摩托,向袁某和趙某某要過錢。趙某某說強某某帶四五個人曾強行向他們家要了3000多元錢,還打了他。袁某也說強某某曾強行向他要過錢。他和趙某某、袁某、馬某某對強某某進行了毆打,打完后趙某某和袁某拉著強某某沖了個涼水澡,又用濕浴巾綁個疙瘩對強進行毆打。張某某來了后,趙某某向強某某要錢,強掏出一個信合存折和幾百元錢,他聯(lián)系好毒品,讓馬某某拿強給的錢取毒品,后又來了一個不認識的人,期間他們又對強某某進行毆打。馬某某拿著毒品回來,他和袁某、趙某某、張某某、馬某某等人吸食了。當晚在某某賓館打電話向強家要了一次錢。袁某、趙某某、張某某帶著強某某到袁某家,他和馬某某回到某某賓館。第二天中午,他給趙某某打電話得知人在永坪鎮(zhèn)石油溝,他和馬某某坐車去后,趙某某讓強某某給其家中及姐姐打電話要錢,都沒要到。下午16時許,楊某某讓袁某和趙某某把強交給他由他要錢,楊某某用強某某的電話給強家打電話稱強某某偷了摩托車,被抓了,結果還沒要的錢。趙某某撿了一根木棍打了強某某幾下,木棍就折了,趙又到壩灘的柳樹上掰了一根柳木棍,在強某某身上毆打,后袁某、楊某某、馬某某、他和張某某先后用木棍對強某某進行毆打,打了約一個小時,強某某就昏迷了。他和趙某某分別叫了一輛車,袁某將強某某背到車上,來到永坪鎮(zhèn)窯坪一招待所,老板沒讓他們住。趙某某讓袁某和楊某某、張某某坐車拉上強某某回子長,他和趙某某、馬某某在永坪等。過了一會,袁某給趙某某打電話說,發(fā)現(xiàn)強某某不動了,好像死了。后袁某和張某某、楊某某回到永坪,袁某說把強某某放到水坪溝一火車道下的房子后面了。楊某某說把人放在那里不行,要給強家打個電話。
6、同案犯馬某某供述證明,2012年12月14日下午,他和李某某閑逛時,李接電話說袁某和趙某某抓住一個欠錢的人,他們坐車來到楊家園則見趙某某和袁某拉著強某某,他們就將強某某拉上出租車帶到某某賓館,用他的身份證登記了一間四樓的房子。進入房間,趙某某就開始毆打強某某,袁某和李某某也在強某某身上踢打,他在強某某身上也打了幾拳,踢了幾腳。后趙某某打電話叫來一個浩浩的后生,浩浩也將強打了一頓。袁某和趙某某向強某某要錢,在強身上掏出一個存折及幾百元錢。后李某某聯(lián)系賣大煙的并讓他到水溝坪取,他回來時房間多了個男人,他們吸完大煙后,趙某某讓強某某拿手機給其家人打電話要錢,但其家人說沒錢。之后袁某和趙某某將強某某拉到衛(wèi)生間給其沖了個涼水澡,趙某某用濕毛巾抽打強某某,袁某也上前在強某某身上亂打,之后他和李某某、浩浩也在強某某身上亂踢亂打。不知誰聯(lián)系來一部昌河車,袁某和趙某某坐車拉著強某某朝清澗方向駛去,他和李某某回到某某賓館。第二天早上,不知袁某還是趙某某給李某某打電話說在永坪石油溝袁某親戚家,錢還沒要到,讓他們過去,他和李某某來到石油溝袁某親戚家,見還有一個叫“羊腦”(楊某某)的人,強某某說錢還沒打過來,準備帶強某某回子長,在院外趙抄起一根木棍在強某某身上亂打,接著,袁某、李某某、張某某、羊腦和他輪流拿木棍在強某某身上亂打,后那根木棍被打折了。趙某某便跑到溝里在柳樹上掰下一根柳木棍,他們六人又拿起棍子在強某某身上亂打了約二十分鐘。
7、證人營某某證明,2011年12月16日早上9時50分,他開車路過芽坪村路邊移動房時,發(fā)現(xiàn)移動房后坐一個男子,他感覺不對,喊了幾聲,這男子沒有反應,他就報了警。
8、證人強某甲(被害人強某某之父)證明,2011年12月15日上午7點多,他兒子強某某給鄰居強某乙家的固定電話7448288打電話說自己出事了,讓他送兩萬塊錢,他什么也沒問就把電話掛了。后電話又響了他聽強某某說在安塞的山上,他沒理會。強某乙的妻子說強某某偷了別人摩托,被人抓住了,要錢了。之后又打了幾次,每次都是強某某打的要錢了,有他妻子接的,也有強某乙妻子接后傳話給他們。當晚7點多,強某乙妻子來他家說,不知誰用強某某的手機給她家打電話說:“強某某的腿被打折了,人在芽坪火車洞底下,你們自己去尋人。”
9、證人楊某某(系被害人強某某之母)證言證明,2011年12月15日,她家座機停機了,強某某給鄰居強某乙家打過好幾次電話。第一次強某某說其偷三輪了,現(xiàn)被人打了,讓她準備兩萬塊錢。她說家里沒錢。第二次是她丈夫強某某接的,內容也是要錢了。第三次,大約是11時許,強某某說讓別人打的不行了,她聽見有人說先拿一萬塊錢再說,她說家里沒錢,她聽見有人說沒錢就往派出所送。第四次大概在下午16時,強某某打電話讓她準備五千元錢,說晚上別人跟其回家取,她說不敢回來,家里連5毛錢都沒有。第五次是薛某某接電話說有個陌生人打電話說強某某被他們扔到芽坪的火車道下面了,讓他們自己去找人。
10、證人強某乙證明,2011年12月15日下午15時許,她弟弟強某某打電話問她要錢了,并說其偷了摩托,讓人家抓住了,人家向他要一萬元,她沒管。接著強某某又給她打過兩個電話,她都把電話掛了。
11、證人薛某某證明,2011年12月15日強某某給她家座機7448288打過六次電話。早上7時許,她接電話強某某說偷了別人摩托,讓人逮住了,后她就叫強的母親接了電話。第二次是強某某父親強某甲接的電話,她聽見強某某說讓其父親準備兩萬元錢,并說他偷了別人的摩托,讓人扣住了,強某甲就把電話掛了。第三次是9時許,是她丈夫強某乙接的電話。第四次是13時許,強某某讓她叫其母親接的電話。第五次是下午16時許,她在電話上聽見強某某對他母親說準備五千元,人家要他命了,強某某母親說沒有錢,就把電話掛了。第六次是19時許,有人打電話說:“你給強某某爸說一聲,要強某某的話,就到芽坪火車道下去找。”
12、證人任某某證明,2011年12月15日下午4點35分,有個子長口音的男打電話到她家讓她叫強某某的母親,說貝貝出事了,后她聽見強某某一直在哭。隨后對方就把電話掛了。
13、證人強某丙證明,2011年12月15日晚上7點多,強某乙妻子薛某某來到強某某家說,有人給她們家打來電話說貝貝的腿折了,人在芽坪村火車墻洞下了。
14、證人閆某某證明,2011年12月15日上午10點左右,他給他倆姨強某某打電話,電話撥通后是一個陌生男子接的,那男子說強某某出事了,讓以后別打電話了。
15、證人李某甲證明,袁某是他侄兒,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2點多,他在家中睡覺,袁某和兩個年青人帶著一個小伙來到他家,他見那個小伙渾身是土,衣服也破了,一看就像被人打過,當晚袁某等三人在炕上睡,那個小伙在地上蹲了一夜。第二天早上袁某給他說這個小伙以前劫過他的錢,還叫人打斷他幾根肋骨,這次是向這小伙要錢的,要完錢就走。中午11點左右,他大兒子李海江回來讓袁某離開,但袁賴住不走。約12點多,袁某叫來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下午3點左右,又來了兩個年輕后生,六個人一起將那個小伙拉出去,不一會,他就聽見外面?zhèn)鱽砩胍髀?,隔一會就聽?ldquo;哎吆”的聲音。晚上六點多,李海江說袁某背著那小伙到坡下面,有兩輛車把人拉走了。
16、證人李某已證明,2011年12月15日上午11時許,袁某打電話讓他回家。約11時30分他回家見袁某和另外三個不認識的人,其中有個臉上有淤青,臉色不好看,身上衣服被扯破的男子,袁某給我指了一下該男子說,這個后生以前叫人把其綁架了,打斷他幾根肋骨,要了他三千多元錢,現(xiàn)在被他抓住了。袁某就和那個男子要錢,那個后生答應給,但現(xiàn)在沒錢。袁某又叫來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袁某和另外兩個后生讓受傷的男子給家中打電話要錢,但家里不管。袁某又叫來兩個人,袁某等人又讓受傷男子給其姐姐打電話要錢,但其姐姐也說沒錢不管。袁某等人就將那個男子拉到他家院外的玉米桿堆旁,撿起一根木棒子打那個受傷的男子,木棒被打斷后,其中一個又去壩灘掰了一根柳木棍子打那后生,幾個人都動手打了,打了約三個小時,被打的人求饒說想辦法給錢。他見那個被打的后生不行了,就說再打就報警,后袁某等人就叫了兩輛車走了。
17、證人張某某證明,她在延川縣永坪鎮(zhèn)窯坪村路邊有六個窯,辦個招待所。去年冬天,來了六七個人要住宿,其中有個人被背來后就躺在床上,她問這個人怎么了,其他人說喝醉了,她就沒讓住。
18、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2011年12月16日,對發(fā)現(xiàn)被害人尸體的現(xiàn)場進行勘察)
19、尸檢筆錄及照片(證據卷P135-137)證明,被害人強某某傷情。
20、西交司法鑒定中心(2011)病鑒字第371號法醫(yī)病理司法檢驗報告證明,對死者強某某主要組織、臟器進行法醫(yī)病理學檢驗。
21、西交司法鑒定中心(2011)毒鑒字第422號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從送檢的被害人強某某胃內容物、肝臟中未檢出常見巴比妥類、苯二氮卓類、鎮(zhèn)靜催眠藥物、有機磷類、氨基甲酸脂類農藥、嗎啡、甲基苯丙等違禁毒品及毒鼠強等殺鼠劑。
22、(陜)公(子)鑒(法醫(yī))字(2012)第18號法醫(yī)學死因鑒定意見證明,死者強某某系被他人多次反復毆打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
23、辨認筆錄、尋找筆錄及照片(證據卷P78-86)證明,
(1)、強某甲對尸體進行辨認后確認系其子強某某。(2)、趙某某、張某某、馬某某分別指認毆打強某某的地點:子長縣某某賓館***房間、延川縣永坪鎮(zhèn)石油溝村李海江家南側棗樹地。(3)、張某某指認與袁某拋棄被害人地點。(4)、子長縣某某賓館服務員王某某對2011年12月14日馬某某用自己身份證在某某賓館登記了***房間。(5)、證人李志明經對10張照片進行混雜辨認,確認9號中男子是被害人(強某某),10號中男子是袁某。(6)、證人李海江對2011年12月15日到過他家的人進行辨認,確認1號(馬某某)、2號(張某某)、3號(楊某某)、6號(李某某)、7號(趙某某)、9號為被害人(強某某)、10號(袁某)。
2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袁某生于19***年*月**日,已達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5、被害人強某某(138911***)、強強某乙(150910167***)的手機通話清單、強某乙家固定電話(74482***)通話記錄證明,2011年12月15日,強某某手機與強某乙家固定電話及其姐姐強強某乙手機通話情況。
26、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袁某歸案過程。
27、(2012)延中刑初字第7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犯趙某某、張某某、李某某、馬某某已被判處刑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
1、被害人強某某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戶口薄復印件證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強某某、楊某某與被害人系親子關系。
2、被害人強某某暫住證證明,2009年至2011年3月份期間被害人在延安市寶塔區(qū)居住,賠償應按照城市戶口標準進行。
以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因向被害人強某某索要盜竊贓款未果而非法拘禁他人,期間又糾集他人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毆打而致人死亡,其行為有明顯的傷害他人的故意,故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綁架罪名不當,依法應予糾正。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作用較小的主犯,且被害人強某某有過錯,請求對被告人從輕判處的辯護意見。經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對辯護人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強某某、楊某某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經查,同案其他致害人已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80000元,故由被告人酌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4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至2024年12月1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二、由被告人袁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強某某、楊某某的經濟損失共計24000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強某某、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馮守岐
代理審判員 李新軍
代理審判員 石景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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