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姚某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9閱讀量:(1363)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歙刑初字第00078號
公訴機關(guān):歙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出生于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qū),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黃山市徽州區(qū)。被告人姚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經(jīng)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5年2月22日由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歙縣看守所。
辯護人:汪周陽,安徽道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歙縣人民檢察院以歙檢公訴刑訴(201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及其辯護人汪周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晚8時許,被告人姚某伙同徐某、汪某、錢某(均已判刑)、孫某、”東東”(姓名不詳)(二人另案處理)持兇器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為證明指控的事實,歙縣人民檢察院當庭舉出了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相關(guān)證據(jù),該院認為,被告人姚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姚某對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姚某具有從犯、初犯、偶犯、一貫表現(xiàn)好、當庭自愿認罪、對防止事態(tài)擴大起一定作用等從輕量刑情節(jié),提請法院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4日晚8時許,徐某、汪某和錢某(三人均已被判處刑罰)、孫某從歙縣xxx小北街店吃飯后出來,見被害人吳某甲與徐某的女友在聊天,徐某便指使汪某、錢某、孫某去找吳某甲問明情況。因吳某甲不配合,汪某便用手抓扯吳某甲的衣服,吳某甲的衣服被扯壞后遂向徽師嶺方向跑走,汪某、錢某、孫某等追趕未果,后三人與徐某會合。徐某電話又聯(lián)系被告人姚某,要其駕車過來接在場四人。在徽師嶺附近,徐某又將”東東”(姓名不詳)叫上車,六人一同尋找吳某甲。在歙縣徽城鎮(zhèn)北關(guān)村衛(wèi)生服務(wù)站附近遇見吳某甲后,姚某告訴徐某等人”車上有家伙”,”東東”、汪某從車內(nèi)各拿了一把砍刀,孫某、錢某各拿了一把關(guān)公刀下車。吳某甲見六人下車,便慌忙跑回其姐姐吳某乙家中。徐某等人持刀欲上前追趕,被吳某乙攔住,徐某提出要吳某甲出來,遭到拒絕,孫某等人便稱”要把事鬧大,大不了都坐牢”、”要將他(吳某甲)搞殘廢”等言語恐嚇眾人。后經(jīng)人勸阻,六人離開現(xiàn)場。
另查明,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姚某到歙縣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投案,歙縣公安局于2013年7月26日刑事立案后被告人姚某逃跑,后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2月22日被抓獲歸案。被害人吳某甲對各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建議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涉案四把砍刀的物證照片;
2.被告人姚某的戶籍證明、購買刀具的淘寶網(wǎng)訂單、同案犯徐某、汪某和錢某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江某、凌某、張某等的證言;
4.被害人吳某甲的陳述;
5.被告人姚某及同案犯徐某等的供述與辯解;
6.歙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伙同徐某、汪某等人持兇器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應(yīng)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不宜劃分主從犯,但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另未參與前期追逐行為,本院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當庭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與事實相符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正宏
人民陪審員 方向?qū)?/p>
人民陪審員 朱玉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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