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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安中民初字第00034-1號
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剛、劉思嬌,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
被告:蔣某,系羅某某之妻。
被告:安康市某某飲食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總經(jīng)理。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羅某某、蔣某、安康市某某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剛、劉思嬌,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合議庭評議,審委會討論決定,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羅某某分四次向安康市某乙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借款共計240萬元,并出具借條四份,某乙公司以銀行轉賬和現(xiàn)金的方式履行了付款義務。后被告與原告吳某某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某乙公司同意,將該債權轉讓給原告吳某某,由被告羅某某、蔣某二人向原告吳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吳某某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整。借款期限: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下午5點止。借款月利率為2.8%。”被告羅某某、蔣某承諾若不按期歸還,每超過一天按借款金額的0.3%支付滯納金,同時再支付違約金五萬元整,若超過15日不歸還的,還將承擔原告吳某某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及原告所有的法律訴訟費用。同時,被告羅某某以購買的紫陽縣**第一層**號商業(yè)用房作為抵押;被告某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F(xiàn)該筆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三被告連帶清償原告吳某某借款本息2601600元(其中本金2400000元,利息201600元);二、判令被告羅某某、蔣某向吳某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并從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額每日0.3%向原告吳某某支付滯納金至付款之日止;三、判令被告羅某某、蔣某承擔原告吳某某因實現(xiàn)債權產(chǎn)生的律師服務費4萬元;四、本案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羅某某及某某公司答辯稱,借款屬實,但是借款當時利息都已經(jīng)提前扣除了。
被告蔣某答辯稱,借款合同是對方提供的制式合同,借款利息都已經(jīng)扣過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某某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一、公司同意為羅某某、蔣某二人向吳某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整,借款期限: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下午5點止。借款利率:月息2.8%。二、如不能按期歸還全部借款本息,本公司自愿將酒店的經(jīng)營權和擁有的全部資產(chǎn)抵償給債權人。三、上述決議經(jīng)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表決通過,符合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決議合法有效。羅某某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2013年5月18日,羅某某、蔣某給吳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吳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二百四十萬元整。借款期限: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下午5點止。借款月利率為2.8%,我承諾在2013年8月17日下午5點前歸還。若不能按期歸還,按借款合同、借款承諾書、股東會決議執(zhí)行。”同日,羅某某、蔣某出具承諾書,載明:“我夫妻二人于2013年5月18日借到吳某某款項現(xiàn)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我們二人絕對按期歸還并做以下承諾:一、借款期限: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下午5點止,我們二人承諾在2013年8月17日下午5點之前歸還。二、利息約定:按月息2.8%計息。若按期不歸還,每超出一天按借款金額的0.3%支付滯納金,同時再支付違約金五萬元整。三、借款擔保:(一)我們同意用羅某某、蔣某的全部個人財產(chǎn)及夫妻雙方共同財產(chǎn)作為借款抵押物。(二)羅某某購買紫陽縣**第一層03號商業(yè)用房作為借款抵押物。(三)安康市某某飲食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財產(chǎn)為本次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如不能按期歸還全部借款本息,本公司自愿將酒店的經(jīng)營權和擁有的全部資產(chǎn)抵償給債權人。(四)若不能按期全額還款,我們二人自愿將上述的所有財產(chǎn)在10天內主動交由貴方進行拍賣、變賣或折價后用于償還借款。四、若超過15日仍不能歸還借款的:1、我們二人自愿承擔貴方每次派人收取借款的相關人員勞務費、電話費、交通差旅費等(每次不低于人民幣一萬元整)。2、我們二人愿意承擔貴方所有的法律訴訟費用。”借款到期后,吳某某多次催要,羅某某、蔣某未還款。
以上事實有股東會決議、借條、承諾書、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且經(jīng)當庭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羅某某、蔣某給吳某某出具的借條、承諾書及某某公司為羅某某、蔣某的借款提供的連帶責任擔保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羅某某、蔣某未按期還款,吳某某起訴要求羅某某、蔣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借條約定的月息2.8%,超出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六條之規(guī)定,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本院已經(jīng)判決羅某某、蔣某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吳某某利息,足以彌補其損失,故吳某某要求羅某某、蔣某按照承諾書的約定支付5萬元違約金并承擔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承諾書單獨約定了如羅某某、蔣某不能按期還款,應當支付吳某某收回借款的相關費用及訴訟費用,故吳某某起訴要求羅某某、蔣某承擔律師服務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在承諾書中以公司全部財產(chǎn)為羅某某、蔣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故某某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羅某某、蔣某、某某公司在答辯中稱借款利息已在本金中預先扣除,但是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羅某某、蔣某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羅某某、蔣某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吳某某律師費40,000元;
三、被告安康市某某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對上述二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00元,保全費2500元,由被告羅某某、蔣某、安康市某某飲食文化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紅梅
審 判 員 錢建新
代理審判員 張 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杜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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